(1)懲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預防的內容之壹是使犯罪分子停止犯罪。犯罪人犯罪後,在壹定期限內不實施犯罪,說明再次犯罪的危險已經相對消除。
(2)司法部門需要集中精力處理當前的刑事案件。當前的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相對更大。因此,時效制度可以使刑事司法集中精力處理當前的刑事案件。如果沒有追訴時效制度,司法機關就會積壓舊案,影響當前案件的處理,阻礙對犯罪的及時打擊。
(3)可以節省人力。物質資源。財政資源。懲治犯罪是壹項龐大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壹定時間後停止犯罪的犯罪分子不起訴,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財力用在緊急、及時的地方。
(4)犯罪作為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影響社會穩定。但是,社會活動不能因為犯罪行為而無休止地停止。設置追訴時效制度也是從社會角度對刑事司法的壹種考量,讓犯罪給社會留下的心理創傷逐漸淡化,讓被害人的心理逐漸度過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悲痛期,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
起訴生效的時限
刑事案件中的起訴時效是根據對各種罪行的法律懲罰的嚴厲程度確定的:
①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仍可以起訴。
訴訟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追訴時效期間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這說明,如果在追訴期間犯罪,前罪追訴期限中斷,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追訴期限。
也就是說,在犯罪未超過追訴期限後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
論犯罪的逃逸行為
樓主只知道違者必究。即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是我們傳統刑事制度遺留下來的觀念。
壹方面,刑罰制度的考慮是讓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從古代血親復仇到國家刑事司法穩定社會的壹種形式。
另壹方面,對於犯罪,我們的期待越來越少,以至於最後沒有犯罪。這當然是理想,但理想和現實總是有差距的。
單靠刑罰和監獄制度能否減少犯罪,是折磨了壹代又壹代刑法學者的問題。答案是懲罰的效果相對有限(註意是相對的,有限的)。
我們不能持有刑罰萬能論。壹切以減少犯罪為目的的社會調節體系,如教育、道德甚至宗教,從內心約束壹個人行為的規範體系也是不可或缺的。
回到這個話題,壹個罪犯想逃避刑事司法的懲罰,該怎麽辦?答案是逃避。出逃有什麽好處?換句話說,為什麽要逃跑?怕死刑(死刑)的人有,不想死的自由人有。無期徒刑和自由刑是最重的兩種刑罰。
那麽出逃的成本和代價是什麽?
想生活消費,就得賺錢。但是,妳既不能有光明正大的身份,也不能在光明正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工作,因為妳要躲。這個時候妳還想選擇壹份幹凈輕松的工作嗎?做夢吧。
如果妳想逃避調查,妳必須掩蓋妳的身份。也許是到處換地方,也許是喬裝打扮,總之妳壹定要盡量隱形。
而且,每天晚上入睡的時候,妳的心理強大到可以安心入睡嗎?妳怎麽知道妳被抓了?
有句話說:妳只看到賊吃肉,沒看到賊挨打。超過追訴時效不容易。內心的折磨,長期的心理焦慮,流浪的生活,大概是另壹種懲罰吧。
綜上,我想說,作為壹個系統,有很多綜合的考慮。很多司法系統都是這樣的。沒有完美的制度,只有為社會進步而努力的人。
培養和塑造身心健全的公民,是壹個國家和社會要考慮的最深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