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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維護公民的名譽權?我國法律如何保護公民的名譽權不受侵犯?

名譽權是指公民、法人在應有的社會評價中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包括保護自己的社會良好評價或改善的權利、改變不良評價的權利和保護名譽權不受侵犯的權利。

目前,我國關於名譽權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主要有:

1987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布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有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

對於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時,可以將被侵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確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其中,對侵犯名譽權造成損失的賠償範圍和數額規定如下:侵犯名譽權造成損失的賠償範圍和數額,可以根據客戶退貨、註銷河流造成的損失程度適當確定。

對於侵犯名譽權的責任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法發[1993]第15號)(1993年8月7日)規定,“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的責任,應當以受害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為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屬於違法、違規行為且損害結果,.....未經他人同意發表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譽論處。”

關於侵犯名譽權的責任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34條的規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範圍,壹般應等同於侵權造成不良影響的範圍。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鍺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作出判決。

對於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 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公告、登報等方式公開判決的主要內容和相關信息,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65438+條的規定。

對於名譽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如何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2006 54 38+0年2月26日)第八條規定,受害人因侵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壹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侵權行為給人造成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責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以。,應受害方的要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

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包括以下方式:

(壹)造成殘疾的,給予殘疾賠償金;

(二)造成死亡的,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賠償的精神撫慰金。

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1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國務院頒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5日)第15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信息產業部頒布《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規定》(2000年6月5438日+2000年10月8日)第九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告欄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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