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可分為完全不負責任年齡階段、相對不負責任年齡階段、完全不負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1,完全不負責任年齡階段:14周歲以下。壹般來說,14歲以下的人還處於嬰兒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法律規定,對於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必要時可以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依法嚴加管教。2.相對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14周歲不滿16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有關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3.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對全部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對象在14周歲以下的,這種情況下,可以不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壹般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但尚未滿18周歲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已滿18周歲的,不會有任何特殊照顧。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不僅涉及是否依法指定辯護律師、案件是否應當公開審理等重大程序問題,還涉及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能力大小、對其適用何種刑罰等重大實體問題。因此,核實和準確認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是辦理每壹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可回避的問題,關系到法律的正確實施和司法公正的保證。《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了司法實踐中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責任年齡的三個方面:壹是《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如何計算14、16、18的年齡。我國正式采用公歷,戶籍管理明確要求公民以公歷出生日期進行戶籍登記。因此,《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被告人的年齡以公歷出生日期計算。如果發現被告的年齡是農歷的出生日期,那麽被告的年齡也應該用相應的公歷計算。鑒於“已滿……壹周歲”的具體計算涉及年、月、日、時四個時間點,並考慮到以日為時間點計算被告人年齡不僅符合刑法的要求,而且符合人們的日常習慣和觀念,在司法實踐中也易於操作,因此,《解釋》第二條規定“已滿……壹周歲”從壹周歲的第二日起計算。比如我們中國有個習慣,生日是按公歷過的,尤其是農村。我們無法說出被告的公歷出生日期,但要問生肖才知道。二是基於準確核實被告人年齡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解釋》第三條規定“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時的年齡”為壹般原則和要求,並要求“裁判文書應當載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我們在試驗中就是這麽做的。三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大量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難以查清的情況,比如有的案件雖然多方收集了證據,但由於各種復雜的原因,仍然無法根據收集到的證據準確確定被告人的年齡;部分被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未辦理戶籍登記。還有壹些被告人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的情形,檢察院以其自報姓名、年齡向法院起訴,等等。作為對《解釋》第三條的補充,第四條專門規定了如何處理被告人年齡“確實不知道”的情形。《解釋》第四條區分了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第1條規定“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未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在準確應用該條款時,要註意以下三個方面:1。只有在已經采取了壹切手段和措施,無法查明被告年齡,且年齡“確實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壹規定。需要補充的是,目前很多司法機關對被告人采取骨齡鑒定的做法。骨齡鑒定結論能夠確定被告人年齡的,骨齡鑒定結論可以作為重要依據。但有時骨齡鑒定結論只能測出壹個年齡區間,無法確定被告人的具體年齡。這種情況下,骨齡鑒定結論只能作為輔助參考證據。例:壹個剛在我院受審,自稱王翔的人。去年長春體育場骨齡鑒定是17.6歲,他自己報的是1988 65438+2月29日。按此計算,他不到18歲,但按骨齡計算,他是18歲零2個月。2.無法查明的年齡確實是指三個重要的年齡點:是否是14、16、18。主要考慮這三個年齡點關系到未成年人犯罪與非犯罪,這個罪與那個罪,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因此,從充分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如果確實無法找出三個年齡界限,則應適用推定原則。3.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來推斷被告的年齡。壹般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來推斷被告人的年齡,以避免追究不應該追究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或者不應該判處死刑。例:省院刑庭的同誌講了壹個少年犯的案例。綏化某中學生過18生日,吃完飯去酒吧。他和別人起了沖突,殺了人。爭議的焦點是兇案是發生在半夜12之前還是12之後,最終在12之前定案。第二種情況是《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有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不能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應用本文時,要註意:1。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為14、16或者18,但無法查明被告人的具體出生日期。2.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因為無法查明被告人的確切年齡而過分拖延案件的審理,而應該根據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對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