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具有以下特點:
(1)申請主體是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特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的活動。在行政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權適用法律,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無權決定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
(2)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第二次法律適用,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對已作出的法律的重新適用,也稱審查適用。只要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無論是否有正式的書面決定,都是行政機關對具體法律事實適用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的活動。在行政訴訟之前,行政機關已經解決了法律適用問題,這是第壹次適用法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法律適用。這是第二次法律申請,是對第壹次法律申請的審查和申請,從而解決了第壹次申請是否合法的問題。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面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的法律適用則側重於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事實,即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依據。在法律二次適用過程中,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但法院審理的主要對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而是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事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與行政機關認定的行為事實雖有聯系,但不是壹回事。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是在審查行政機關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事實提出的法律申請是否合法的基礎上的再申請。
(三)適用具有最終法律效力的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法律適用更有效。《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遵守和執行。行政機關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就同壹問題作出不同於司法判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就是違法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行政訴訟法的適用只解決原則上的合法性問題。合法性審查原則是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原則上,人民法院只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除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訴訟外,法院不解決行政訴訟中的合理性問題。行政合理性問題是由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解決的。這是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不同於刑事和民事訴訟的特點之壹。
(5)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可以參照。
第二,法律法規的適用。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案件。
(1)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基本的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法律;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依法是法律適用的前提和基本要求。對於任何案件,法院首先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認定和處理,不能拒絕適用法律。這是由我國的政治制度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1條規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第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構是NPC常務委員會。
人民主要通過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來表達自己的意誌。所以在國家權力中,立法權至高無上,行政權和司法權都從屬於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行使必須服從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因此,毫無疑問,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其法律適用的依據首先必須是法律。
《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立法法》第81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各自的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的權限內實施。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NPC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裁定。
《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1)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2)地方性法規和部門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需要指出的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國家、民族和人民的集中體現。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憲法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最高和最終標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必須符合憲法,符合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序言、正文中的全部規定。
(2)行政法規。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法規也是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科學院制定。《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負責管理整個國家。行政法規成為司法審查的依據是因為:1,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依據,行政訴訟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人民法院必須遵守。2.由國務院的地位和行使的職權決定,國務院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負責全國的行政工作。行政法規是憲法和法律的直接具體化。如果排除行政法規的適用,國家行政工作就會癱瘓。3.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因此,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還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都必須以行政法規為依據。行政法規可以對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實施法律的規定,需要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三)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由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
(三)地方性法規,是指省、直轄市、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立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立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1)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三)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
《立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地方性法規是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作為審查相應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1)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司法機關都由其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這壹制度決定了地方行政機關在制定規章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守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使司法審查權時,必須遵守地方法律法規。(2)有的法律直接規定法律的原則性規定由地方性法規體現。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壹般授權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準確判斷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3)較大的城市在國家政治經濟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改革開放的前哨。在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壹項新的行政事項之前,它們往往作為中央立法的實驗基礎。因此,從國家經濟建設和加快改革開放的需要出發,地方性法規作為法律適用的依據是必要的。
人民法院審查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應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為依據。理由也和地方法規作為司法審查的理由壹樣。
《立法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族自治地方審理行政案件,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立法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變通規定,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針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規定作變通規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是同壹層次的法律規範。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享有比壹般行政單位更多的權力。民族自治地方在遵守憲法的同時,必要時經NPC常務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的某些條款進行變通。因此,人民法院更有必要依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查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必須遵循法律法規,但必須註意法律法規的層級效應。當他們認為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法律和憲法問題時,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自己的看法,主管部門在確認和解決憲法和法律問題時,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
三、法規的引用應用
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憲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各部、各委員會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在自己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立法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這是制定部門行政規章的憲法和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報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立法法》第七十三條第1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這是地方政府有權制定規則的法律依據。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1)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
行政訴訟法為什麽不把規則作為人民法院適用法律的必然依據?主要原因是:(1)有權制定規則的行政機關往往可以據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從而成為司法審查的對象。如果法院必須依據規則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相當於相應的行政機關自行設定司法審查標準,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則的要求;(2)有權制定規則的行政機關特別是中央行政機關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變化很快,部門間職權交叉的問題沒有完全解決;(3)規則的制定程序不科學、不嚴謹,以至於有些規則帶有部門、專業或地方保護主義色彩,自相矛盾,甚至與法律法規相抵觸。這種情況下,以規則為依據,會使人民法院的法律適用無所適從或難以適用。因此,在行政和訴訟中直接依據規定適用法律顯然是不合適的。但是,憲法和相關法律已經確立了規則制定權,而且僅限於某壹級行政機關,這意味著國家對規則制定權的授予和控制是相當嚴格的。而且從其內容來看,規則是法律法規的具體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相當多的情況下是以規則為依據的。因此,人民法院完全不顧規則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不現實的,尤其是在法律法規對某壹具體行政關系沒有具體規定,但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不能依賴規則,但同時也離不開規則,這就需要對規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進行專門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制定並公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大型市場制定並公布的規章。“提及”條例是壹個具有特殊法律含義的詞。權威的解釋是: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解釋指出,法院應當參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規則進行審理,對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原則精神的規則,法院可以有靈活處理的余地。“參照”與“依據”不同,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必須適用這壹規範,不能拒絕適用;引用是指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適用。
憲法和有關法律對規章制定權的規定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也就是說,只有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對某壹問題作出了規定,並且具有本法、行政法規的“依據”時,條例才能對同壹問題作出壹些具體規定。然而,在現實中,有大量的規則不是基於法律和行政法規。原因如下:(1)我國雖然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規,但法律法規的覆蓋面遠未達到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實踐急需壹定的規範,否則這方面的行政管理將陷入癱瘓。作為應急措施,需要先制定壹些規則;(2)中國的社會關系還不穩定,幾十年來變化很大,很難迅速制定各方面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因此,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的規則的出現是必然的,甚至是必要的。事實上,我國各部門和地方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相當壹部分是適應規則的制定。這給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提出了新的問題。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人民法院如何適用規則?有人建議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宣布不適用。筆者認為,這樣做可能有失偏頗,結果可能使中國的行政管理陷入困境。對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利的。對於那些暫時沒有法律依據的規則,人民法院在適用時可以作出具體區分。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但那些總體上符合憲法精神、黨和國家的政策、改革開放精神,有利於經濟發展和人民利益,所涉及的事項確實屬於制定機關的職權範圍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法規應當適用,但那些反映本位主義、地方主義, 甚至侵犯公民權益、違反憲法精神,或者超越職權、不符合法定程序等要件都不應適用。
行政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則的規定,壹定程度上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規則的司法監督權。需要註意的是,由於參照規則不是無條件適用的,也不是壹律拒絕適用的,“參照”壹詞是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在制作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時,不能用其他詞語代替。為了更準確地解釋“參照”的法律含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參照合法有效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
四、其他規範性文件審查的適用。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法中有時被稱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文件”。規章所稱其他規範性文件,是指部以下行政機關或者委員會、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以下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其他規範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但是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效力肯定是低於規定的。
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時,不能“依據”或“參照”其他規範性文件。人民法院在適用時也可以參照參照法規的做法。必須指出的是,根據目前其他規範性文件存在的問題,人民法院應對此加強監督。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規章下的規範性文件必須以上級或者本級機關的決定或者決議,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依據,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權限。特別是規章以下的其他規範性文件,無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定權利或者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從上述情況出發,綜合考慮是否適用《條例》下的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適用其他規範性文件時,應當擁有比對待法規更大的選擇權。其他規範性文件之間發生沖突時,不必送有關機關裁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是否適用。根據《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其他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
另外,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國務院可以對法律進行解釋,其行政解釋相當於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對法律進行司法解釋。《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法律地位。但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應當是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依據。《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