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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睡覺會判幾年?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

(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確定強奸罪的條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無力反抗、不敢反抗、無反抗意識的狀態,或者利用婦女的無知、無反抗能力實施奸淫的行為。

所謂暴力手段,是指對被害人身體非法行使有形權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人采取的措施,如毆打、捆綁、塞口、窒息、按下等。,危及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女性不敢反抗。

所謂強制手段,是指威脅、恐嚇受害婦女,達到精神脅迫,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受害婦女的恐懼,使其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迫通奸的意圖。婦女可能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受到口頭或書面威脅,可能受到暴力威脅,如持刀威脅,也可能受到非暴力威脅,如暴露隱私和損害名譽。需要註意的是,利用教養、從屬、地位權利與女性發生性關系的,不能認定為強奸。問題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利用了這種特定關系來恐嚇女性,而不在於是否存在這種特定關系。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手段,使受害婦女無法抗拒或者不可抗拒,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還有:利用醉酒或藥物麻醉等手段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實施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人強奸,利用婦女重病實施強奸;造成或者利用婦女孤立無援實施強奸的;假醫療、強奸婦女;組織利用教堂大門、邪教組織或迷信等。

(2)必須是違背女性意願的。

違背婦女意誌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婦女不能反抗”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誌的客觀條件之壹。由於犯罪分子實施強奸所使用的手段及其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受害婦女的脅迫程度也相應不同,所以受害婦女對犯罪行為的反抗形式及其他表現也不同:有的是絕望、暴力;有的戰戰兢兢地掙紮或乞討,反抗不明顯;還有人往前看沒反抗,等等。因此,單純以被害女子當時是否反抗,並不是認定強奸罪的必要條件。如果對女性沒有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就要看全案,具體分析,仔細區分。

是否違背女性意願,不能以被害女性的風格來劃分。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方式不良的婦女發生性關系,仍應以強奸罪論處。

在法律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強奸罪中構成從重處罰。相關情況可以根據實際違法事實和後果依法認定。具體情況將由法院調查後判決。如果對判決有異議,也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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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強奸婦女、強奸幼女;(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

(四)輪奸二人以上的;

(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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