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下午,體育場派了壹輛車把公園大班和中班的70多個孩子送到操場。體育場裏有九個大型玩具,每個玩具都由壹名工作人員妥善保管。導演仔細看後提出,有些玩具只有壹個人看管是不夠的,娛樂公司老板卻說沒問題。園長只好讓幾個跟他壹起來的老師參與保護孩子。在拍攝壹匹充氣馬從下面壹個高高的充氣房裏跳出來的時候,壹個女孩跳到馬背上彈開,打在了身邊的壹個男孩身上。男孩的手臂痛得擡不起來。園長和操場的領導立即把男孩送到了醫院。診斷結果是這個男孩骨折了。遊樂園承擔醫藥費和公交費。後來家長提出承擔後遺癥責任,操場要求幼兒園承擔壹定費用,幼兒園拒絕。
聲明
這是公園外壹次活動中的意外。對這起事故的責任分析,應以2002年9月1起教育部頒布的《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為依據。
幼兒園作為實施保護教育的機構,有時會組織孩子參加社會上的壹些活動。在園外的活動中,無論是幼兒園還是社會活動的組織者、場地的管理者,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對幼兒園和未成年人安全衛生的要求,防止發生意外。
首先,在幼兒園方面,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可見,即使在組織幼兒參加園外活動期間,幼兒園也負有壹定的保障幼兒安全的義務。這壹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幼兒園在選擇參加什麽樣的課外活動時,壹定要考慮活動是否符合幼兒的安全衛生要求,不能參加可能危及幼兒人身安全的活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幼兒園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從事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應該說幼兒園在露天操場組織幼兒活動沒有錯。
(2)幼兒園應當在活動前和活動中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教育機構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雖然幼兒年齡小,但《幼兒園工作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應當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這種情況下,幼兒園是否做了這項工作不得而知。
(3)幼兒園組織校外活動時,幼兒園的教職員工也應當履行相應的安全保護職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幼兒園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在可預見範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幼兒園園長在發現活動安全保護人員不足的情況下,通過安排陪同幼兒園的教師參與兒童保護工作,應當認定其履行了職責。
(4)在園外活動中發生事故,無論是否由幼兒園的過錯造成,幼兒園工作人員都應積極幫助,這也是教學保護義務的要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兒童受到傷害,幼兒園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幼兒園工作人員發現了孩子的傷情,並及時與其他相關人員壹起送往醫院,也說明幼兒園盡到了自己的職責。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或者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幼兒園是否參與組織此次活動,並不是承擔責任的依據。關鍵是要考慮幼兒園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即考察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是否盡到相應的義務。不履行職責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則沒有責任。從本案的基本情況來看,筆者認為幼兒園在此次事故中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幼兒園的想法是合理合法的。當然,如果幼兒園能提前做壹些檢查,消除隱患,是有可能杜絕事故發生的。
其次,從活動的組織者或者場所的管理者來說,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兒童食品、玩具、用具、遊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本案中,遊樂園管理人對遊樂設施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保障存在欠缺,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總之,幼兒園有必要組織孩子參加壹些社會活動。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必須建立規章制度,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同時要求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承擔起保護兒童安全的責任,以防止傷害事故發生,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和諧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