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關於廣告的規則。
1.不得使用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2.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兒童的教科書、教輔材料、練習本、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3.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針對未成年人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等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遊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勸說他們要求父母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
(二)可能導致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這是關於煙酒的規定。
1.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2.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這些商業行為規定如下
1.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對未成年人有害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2.生產、銷售面向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註明註意事項的,應在顯著位置標明。
3、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立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未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壹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加演出、節目制作等活動的,活動組織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