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Xi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7年9月17日
Xi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推進和規範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的村莊整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區內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實行村民自治和農村集體所有的村莊。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化的要求,對城中村進行綜合改造。
第四條城中村改造應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以改善城中村綜合環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務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社區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惠民利民、科學規劃、綜合改造的原則,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
第五條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負責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接受市發展改革、建設、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市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設立派出機構,負責城中村改造相關的行政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設立的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在業務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的指導。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委托,行使與城中村改造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能。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由其管委會組織實施,當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七條民政、公安、農業、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村莊改造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第九條城中村改造計劃管理。二環路以內的城中村全部納入城中村改造計劃,二環路以外的城中村經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核並報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後納入城中村改造計劃。
對存在社會安全隱患的城中村,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限期改造。
在冊學生、應征入伍人員和遷出城中村的服刑人員,可按有關規定遷回原村,其他非農業人員禁止遷入城中村。
第十條村莊改造,應當以行政村為單位實施,有條件的多個行政村實施合並改造的,由區人民政府決定合並改造。
城中村改造完成後,城中村改造的主體是城中村改造後新的經濟組織或投資者,以及改造後新的經濟組織和投資者設立的企業法人。
第十壹條設立城中村改造專項資金。城中村改造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二條城中村改造方案應當根據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和區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土地綜合利用專項規劃指標,兼顧村民安置、環境特征和經濟發展等因素,並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由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組織編制。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的村莊整治規劃由其管委會組織編制,涉及整治的內容與所在區的村莊協商壹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應當包括村莊現狀、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方案、資產核實方案、拆遷安置方案、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設計方案、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
第十三條城中村改造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報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批。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曲江新區、浐灞生態區,經村民會議通過後,由管委會報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批。
未經批準,城中村改造規劃不得實施。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城中村改造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改造過程中,確需變更土地利用規劃和建設設計方案及拆遷安置方案時,必須按原程序報批。
第三章改革
第十五條村莊改革,應當堅持戶籍制度、管理體制、經濟組織形式與土地性質同步轉變的原則。
第十六條實施城中村改造的,其人員按照法定程序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七條實施城中村改造,集體土地按照法定程序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八條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核實。資產核實結果應當公示,並經村民會議確認。
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清產核資結果,制定本組織的資產處置方案和新經濟組織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承擔原村民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十條新的經濟組織成立後,應當依法撤銷村民委員會,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壹個行政村可以獨立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就近與現有社區居民委員會合並,也可以多個行政村合並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
新成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工作經費,按照現行的居民委員會人員組成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二十壹條本村村民成為城鎮居民後,統壹納入城鎮就業管理範圍。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業崗位,應優先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條城中村改制後,原村民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政府、改制後的新經濟組織和原村民按比例承擔,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前款規定的由政府承擔的費用,從本村土地的合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造後,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條城中村改制後,其原有基礎設施納入市政統壹管理範圍,環境衛生由區環衛部門按照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標準進行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條城中村改造綜合用地應當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城中村改造綜合用地應當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城中村改造綜合用地專項規劃指標執行。
城中村改造綜合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儲備機構依法進行補償,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儲備。
第二十五條城中村改造綜合用地應當以劃撥方式供應。除用於村民生活安置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土地外,其余綜合改造用地可改為經營性開發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實施城中村改造範圍內的少量國有土地,根據城中村改造的需要,由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收購或置換,用於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條在市政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開發建設中涉及村莊整體拆遷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避免出現城中村。
第五章規劃和建設
第二十八條村莊改造應當依據村莊改造專項規劃進行規劃設計,並經批準後實施。
重大街區、文物古跡周邊城中村改造規劃設計方案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方案也可公開征集。
第二十九條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在城市建設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並與城中村改造同步進行。
第三十條城中村改造項目,開工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壹條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設項目免繳工程定額計量費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於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集資),用於原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發展的其他建設項目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集資)。
第六章拆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實施城中村改造,應當按照整體拆除舊村、優先建設安置房的原則進行,確保被拆遷人能夠盡快入住。
舊村拆遷應當在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進行。舊村不拆,其他建設項目不得開工。
第三十三條城中村改造主體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實施拆遷安置。
被拆遷人需要自行過渡的,城中村改造主體應當參照《Xi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發放搬遷補助費和過渡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城中村改造主體應當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動遷前,城中村改造主體應當在指定銀行設立動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足額存入,並與開設動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和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簽訂動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未經市城中村管理辦公室同意,銀行不得撥付監管資金。
所有補償安置資金應當用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實施房屋拆遷,城中村改造者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質的單位拆遷,且受委托單位不得再次轉讓。
第三十六條城中村改造主體在搬遷前,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評估參照《Xi市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城中村改造和拆遷補償安置以房屋產權登記的面積和性質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Xi市城中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城中村所建房屋二層以上(不含二層)面積按殘值(即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
第三十八條城中村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安置補償方式。
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築面積、房屋結構等因素,以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以轉移前村內戶籍人口為基礎,人均建築安置面積原則上不低於65平方米,並結合原房屋產權建築面積進行安置。
第三十九條房屋產權調換價格按下列規定結算:
(壹)安置房建築面積與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綜合造價(不含配套費和樓板價)與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找差價結算;
(二)原房屋產權人均建築面積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築面積65平方米補足差額。補差面積部分按新房重置價結算;
(三)超出補償面積的就近公寓部分,應按新房綜合造價結算。
第四十條城中村改造的主要安排是,被拆遷人自行過渡的過渡期不得超過30個月。超過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城中村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不低於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兩倍向被拆遷人支付過渡補助費,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不低於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三倍支付過渡補助費。
過渡期限從被拆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壹條城中村改造主體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壹)被拆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性質和結構;
(二)補償方式、安置補償標準和結算方式;
(三)安置房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城中村改造主體與拆遷人不能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協調,依法裁決爭議。
第四十三條改制後的新經濟組織作為改造主體,可以根據批準的改造方案,結合本村土地資源和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具體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和過渡補助費標準。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和過渡補助費標準應當公示,並經原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屬於1987+10月1日前的,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文件規定辦理;10月0987+65438+65438之後購買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執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中村改造的主體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文明守法。弄虛作假,侵占、私分、破壞農村集體資產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城中村改造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改造方案進行改造。對不按照改造規劃進行城中村改造,或擅自變更改造規劃的,有關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八條在實施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財稅、城市拆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Xi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發布的《Xi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3月5日發布的《Xi市人民政府關於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這是為Xi市城中村改造尋找法律依據的途徑。作為Xi的統壹法律,未央區的城中村改造也必須以此法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