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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

法律主觀性:

我們都知道,政府采購目錄是有關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本著提高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的原則,確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範圍和具體名稱的清單,是將壹些壹般性、大型的采購對象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和集中采購,由政府部門公布。

1.政府采購項目貨物采購目錄目錄

貨物政府采購項目分為土地、建築物、通用設備、辦公耗材、建築裝飾材料、材料、專用材料、專用設備、車輛和其他貨物等10大類。

其中:建築物包括辦公樓、宿舍樓和其他建築物;

壹般設備包括電視、冰箱、吸塵器、攝影器材、攝像器材、空調設備、其他電器設備、電腦、打印機、電話、傳真機、復印機、碎紙機、投影儀、掃描儀、其他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和其他家具;

辦公耗材包括紙張、信封、文件夾、軟盤、可寫光盤、硒鼓、墨盒、墨粉、色帶等耗材;

建築裝飾材料包括水泥、木材、板材、金屬材料、瓷磚、清潔用具、玻璃、油漆等建築裝飾材料;

物資包括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資、儲備物資(指糧食、食糖、棉花等。)、燃料等物資;

特殊物資包括藥品及醫用耗材、獸醫用品、圖書資料、實驗室用品及小型設備、膠片、錄音帶、錄像帶、工具、儀器、美術部門物資及用品、軍服、制服、勞保用品等特殊物資;

特種設備包括移動通信設備、電話和通信設備、其他通信設備、打印設備、照排設備、網絡服務器、網絡路由器、網絡交換機、網絡調制解調器、其他網絡設備、發電設備、醫療設備、醫療設備、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鄰近設備、港口設備、農業機械設備、工程機械、消防設備、道路清掃設備、警用設備和用品、安全設備、軍用設備和用品、檔案設備、安全設備、教學設備、實驗室設備、廣播電視和視頻設備、 燈光音響設備、文藝設備、體育設備、地震設備、殯葬火化設備、電梯和吊車、炊事設備、鍋爐等專用設備;

車輛包括普通轎車、豪華轎車、越野車(吉普車)、貨車、廂式貨車、公共汽車、小型客車、其他乘用車、工程車、工具車、消防車、警車、救護車、防汛廣播車、皮卡車、酒車、道路清掃車、其他特種車輛、摩托車、電車、飛機等車輛。

二。政府采購項目的項目采購目錄

項目政府采購分為建築工程、市政建設工程、環保和綠化工程、水利和防洪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油氣工程、電力工程、電信工程、修繕和裝飾工程、系統集成和網絡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其中:建築物包括公共房屋建築、住宅建築、其他房屋建築、文化、教育、衛生、音樂體育等公益設施、紀念性建築設施和其他建築設施;

市政建設項目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公用設施、自來水輸送工程和集中供熱供氣工程的建設;環保綠化工程包括汙水處理、城市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工程、荒山綠化、天然林保護和防沙治沙工程;

水利防洪工程包括河道疏浚工程、大壩水庫閘門泄洪工程、農田水利工程和河湖治理工程;

交通工程包括機場和航空工程、港口工程、鐵路工程、公路、橋涵建設。

三。政府采購項目服務采購目錄目錄

政府采購項目的服務分為印刷出版、專業咨詢和工程監理、工程設計、信息技術和信息管理軟件的開發和設計、維修、保險、租賃、運輸的維護和保障、會議、培訓、物業管理和其他服務。

其中:維修包括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建築物維修和其他維修;

租賃包括辦公樓、宿舍樓、倉庫、設備和機構等租賃;

車輛的保養包括車輛保險、車輛加油和車輛維護;

會議包括大型會議和壹般會議;培訓包括國內培訓和國外培訓。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政府采購目錄;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機構確定並公布政府采購目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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