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收集、擁有、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信息資料。
三、政府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人,並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人,有權向政府機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依法獲取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便民的原則,誰公開誰負責。
五、政府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和人員辦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對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負責,受理本機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保存、維護和更新本機關政府信息,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六、政府機關按照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實行免費服務。
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八、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市信息辦、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等緊急相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九、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
1,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及其他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
2、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相關政策;
3、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4、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
5、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
6.與人口、地理、自然資源和經濟發展有關的基本信息。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影響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疫情、災害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征地、房屋拆遷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4、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對象;
5、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和標準;
6、稅收減免政策的執行情況;
7.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三)公共資金的使用和監督
1,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采購目錄、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資金和基金的使用情況;
4、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資產產權轉讓;
5、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和審計。
(4)政府機構和人員。
1.政府機構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和聯系方式;
2、政府機構的職能和職責、工作條件、程序、期限、監督和救濟渠道;
3、政府機構相關領導的姓名、分工及聯系方式;
4.錄用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選拔幹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政府機關作出的決定、規定或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正式決策前,起草機關或者決策機關應當提前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十壹、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3)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在調查、討論和處理過程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經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威脅人身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十二、政府機關應當保證其發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真實性,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十三、按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以下壹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1)渭南市人民政府;
(二)《渭南公報》或其他公開政府信息的專刊;
(3)渭南日報、渭南電視臺、渭南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
(四)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政府機關信息公告欄和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市檔案館和政府檔案館的檔案查閱服務;
(七)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服務窗口;
(八)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常委會和CPPCC報告和匯報工作;
(九)公民申請列席政府常務會議的有關議題;
(十)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其他形式。
十四、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得晚於信息生成後15日。
政府機關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開權利人可以通過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者其他形式要求政府機關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政府機關應當自收到公開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政府機關應當予以指導。屬於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十五、公開權人要求獲取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通過政府網站申請、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包括: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名稱、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
十六、政府收到申請後應及時登記,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政府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時限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向有關監察機關舉報。
十七、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方便申請人當場查閱或者復制。應申請人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印等服務,按成本收取費用,收入上繳財政。申請人要求出具檢驗證明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
十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機關受理範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信息主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公示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修改或者補充。
十九、政府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