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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抵押但不登記怎麽辦?

抵押貸款約定但未登記如何認定法律糾紛?

基本案例是債務人到期不能還款,於是拉第三人進來,加入債務,同時擔保,第三人抵押20多萬桃樹。雖然簽了合同,但是雙方都沒有做抵押登記。後來債務人不能還錢,我們作為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和第三人。如果勝訴,債務人和第三人壹起還債。

然而,我們的初步目標是對處置20萬棵桃樹的收益享有優先補償權。在與法官反復的溝通中,我了解到法官的意見,“妳沒有登記抵押物,不能對抗第三人,法院不能處理。”

從從事後浮出水面的壹系列材料來看,第三人主張其完全擁有桃樹的權益與事實存在壹定出入,也就是說,第三人是否為權利人,是否有權利進行抵押是有問題的;更有甚者,簽了債務加盟協議後,大家都沒有做抵押登記。

這也是第壹次按表。但假設第三方完全擁有桃樹的權益,且各方都去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那麽在獲得賠償時,可以用這部分資產彌補損失,而不用擔心兩個債務人的爛攤子。

提到為什麽不能辦抵押登記,除了以上案例不是常見的植物抵押,還有壹些原因。例如,2011年6月29日,東莞市房地產管理局向東莞各金融機構下發了《關於明確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事項的函》。

信是這樣的:“1。土地使用權和產權不壹致的房屋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只有在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主體壹致後,才能辦理抵押登記。

二、目前我市個別金融機構因實行先放款後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而產生壹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為降低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和信用沖突,我局建議金融機構在日常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時,應認真審查抵押房地產的權屬與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是否壹致,再決定是否發放貸款。

三、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我局將從201、201、201起,對所有申請以自建房屋進行抵押登記的企業,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東莞房管局建議的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權屬不壹致的情況。這種情況很容易導致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記。

最高法院類似案例認為,“不動產提供的抵押擔保,抵押人未按照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債權人主張抵押人按照抵押合同在抵押財產的價值範圍內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人對未辦理抵押登記有過錯的,相應減輕抵押人的賠償責任。”

01首先,抵押登記是根據法律的要求進行登記和公示的,與世相關,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只要約定抵押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物權法》,即使沒有抵押登記,抵押協議也是有效的。

其次,建議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抵押人應當保證涉案抵押物能夠依法登記,不辦理抵押或者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賠償。在類似的訴訟案件中,法院會調查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原因。如果雙方都有錯。那麽抵押權人也需要承擔壹定的損失,可能各拿50大板,承擔1/2的責任。

最後,擔保權的質押和留置權是相同的,可以參照上述內容約定,以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65438年2月6日政治局會議沒有提到房地產,這可能是好事。之前他們要麽待在房子裏不炒,要麽掐住開發商的喉嚨喊殺。這波福利已經用完了,現在還沒有正式提。可能是考慮到熱度會慢慢上升,但又怕過熱。總之,市場壹線的房價肉眼可見,窗口期畢竟不長。讓我們抓緊時間自住和置換;投資的話,盡早有選擇性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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