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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溫州工傷9級享受9個月工資的壹次性傷殘津貼。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分別給予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4個月的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訂後若幹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第五條規定,職工在溫州因工負傷享受以下待遇:

1.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省市規定支付的住院夥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停工留薪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9個月本人工資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終止或者解除時,按照浙江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4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4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勞動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國務院關於幾個問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11]253號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工傷待遇辦法。五、六級工傷職工經本人書面請求,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含輔助器具費用,下同),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7個月,九級4個月,十級2個月。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聘用合同)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2011 1之前完成工傷認定,2011 1之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距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不足5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全額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1年減少20%;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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