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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定

大火後的重慶中山古鎮

文物古建築消防安全導則

文物古建築防火警示片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文物博物館火災誘因增多,文物火災事故時有發生,文物消防安全形勢更加嚴峻。

國家文物局、應急管理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文物消防安全的指導意見》,共22條。

壹個

完善責任制。

(壹)明確文物消防安全責任。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切實履行文物安全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將文物、博物館單位周邊嚴重影響文物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納入當地政府搬遷改造計劃,壹並整改;要根據本地區文物資源的特點、保護和利用情況,認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勢,研究火災防控措施。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明確承擔文物消防安全監管的內部機構和人員,對文物安全直接責任人實行公示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所有、誰使用”的要求,落實文物經營使用者的消防安全直接責任。

(2)健全消防組織。

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設立(明確)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距離消防救援隊伍較遠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壹級博物館,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消防器材,並組織隊員定期進行防火訓練和滅火演練。其他文物、博物館單位要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齊人員和消防器材,加強值班待命和巡邏檢查。

(三)落實文物消防安全責任。

文物、博物館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定並落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履行開展消防檢查和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責任任務。文物、博物館的保衛機構應當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4)科學評估火災風險。

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堅持源頭管理,根據本單位和周邊環境的保護、管理、利用現狀,全面查找火災事故的可能原因和風險源,分析評估風險類型和程度,列出火災風險隱患清單。建立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實施風險等級管理,逐壹提出風險控制要求,采取有針對性的火災風險防範措施。

(5)加強制度建設。

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巡查檢查、日常值班、用火用電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消防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火災隱患整改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制度落實的保障機制,通過日常監督檢查、考核、獎懲等,將制度落實到消防安全管理的各個崗位、各個環節。,從而實現消防安全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精細化。

(六)嚴格生產生活用火。

禁止在文物建築、博物館、紀念館、樓道內使用明火、吸煙,重點場所應設置“禁止煙火”標誌。嚴格控制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使用明火,根據文物消防安全需要,明確禁止吸煙區域。確需在文物建築內進行宗教活動或者居住建築內使用明火的,應當加強火源管理,指定安全場所,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並由專人看管,使人員遠離火源。非宗教活動中不得在文物保護範圍內點燈、燒紙、焚香。

(7)嚴格安全用電。

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的要求,全面評估其電氣安全風險,每年至少進行壹次電氣安全檢查和維護。嚴格執行用電管理制度,規範電氣線路敷設,改造更換老舊電氣線路。嚴查治理電氣線路敷設不規範、用電量超標、無短路保護裝置、擅自接駁電氣線路、使用“三無”電氣產品等問題。不允許在文物建築上直接安裝用於“照明工程”的燈具,在文物建築外安裝燈具要保持安全距離。

(八)嚴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用於生產、生活、經營的文物建築,確需使用燃氣或者堆放柴火等可燃物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他文物建築內嚴禁使用燃氣,不得鋪設燃氣管道,不得堆放木柴、木材等易燃物,並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標誌。

(九)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管理。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制度,配備臨時消防水源和消防設施、器材。作業人員進場前應接受消防安全培訓,施工方法和技術條件應符合消防要求。電焊、氣焊、噴燈等明火作業應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施工現場的易燃、可燃材料應安全存放,現場的廢料、垃圾等可燃材料應及時清理。員工宿舍和施工作業區應分開設置,施工所需的臨時建築應符合防火要求。

(十)加強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舉辦祭祀、廟會、遊園、展覽等大型活動,應當按規定提前將活動方案和安保工作方案報當地公安機關審批。組織者應當進行消防檢查,增加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設備,在現場安排專(兼)職消防員等應急力量,提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在活動期間對重要場所和部位進行巡邏和看護。

嚴格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

(十壹)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壹次消防檢查,每天進行定期消防檢查。在對公眾開放期間,每2小時進行壹次防火檢查,並加強夜間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和消除。對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期限,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加強人員值守。

(十二)開展監督檢查。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文物、博物館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督促整改電氣隱患、生產生活用火、違規燒香燒紙、施工作業違規用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消防設施設備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嚴等突出隱患和問題,提升文物、博物館單位火災防控能力和水平。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掛牌督辦,跟蹤督促隱患整改。

加強消防基礎設施。

(十三)加強消防設施建設。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深入推進“文物安全工程”的實施,加大文物消防設施設備的投入,結合文物建築修繕和博物館改造工程,同步增設消防設施。文物建築消防工程的實施應當堅持“最小幹擾”的原則,不得破壞文物和歷史環境。

(十四)嚴格消防設施管理。

為了充分發揮消防系統的功能,保證正常有效的運行,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文物消防設施設備應每月維護壹次,每年全面檢測壹次,確保其功能正常。嚴禁擅自關閉和停止使用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要確保文物、博物館單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防火間距,嚴禁堵塞或封閉消防車通道。

(15)強化科技支撐。

要充分利用先進適用的設施設備,積極推廣使用遠程監控、智能監控、安全用電、高效防滅火等方面的先進設施設備和技術,增強文物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能力,利用無人機等設備對古村落和大型文物建築進行智能巡查,不斷提高物防技術水平。

增強應急能力

(十六)科學編制預案。

基層文物行政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工作聯動,針對本地區主要火災隱患、建築結構材料、空間布局、可移動文物收藏和重點文物、博物館單位保護利用現狀,指導文物、博物館單位按照“壹戶壹策”的要求制定應急預案。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按照及時性、適用性、有效性的原則,制定本單位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各班次、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及其報警、疏散和滅火,每半年至少進行壹次演練。在宗教活動和民俗活動人群集中的重點時段,要制定專項規劃。各地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本轄區文物、博物館單位消防演練的指導,修訂完善消防救援預案,發生火災要早滅小,科學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文物財產損失。

(十七)有效處置火災事故。

文物、博物館單位發生火災事故,要立即報警並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撲滅初期火災,有序組織人員疏散,及時搶救不可移動文物。火災事故發生後,要認真吸取經驗教訓,認真整改火災隱患和問題,切實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火災事故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嚴禁瞞報、謊報、漏報、遲報。

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十八)大力開展警示教育。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和文物、博物館單位要大力開展文物防火警示教育活動,增強安全意識,堅決杜絕麻痹大意、僥幸心理和失職行為。要利用典型文物火災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和宣傳掛圖,加強對重點人群的警示教育,增強火災風險防範意識。

(十九)廣泛開展常識宣傳。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深入基層文物、博物館單位和周邊社區,開展“入戶式”、“網格化”宣傳,將文物消防安全宣傳納入“文化和自然遺產日”、“5_18博物館日”等活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和監督文物消防工作。文物、博物館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懸掛消防安全宣傳圖標。

(二十)深入開展專業培訓。

文物、博物館單位要組織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和保衛人員,每年至少開展壹次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新員工崗前培訓,培養壹批會管理消防、會操作消防設施設備、會排查整改火災隱患、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嚴格監督和問責

(二十壹)嚴格落實檢查評估機制。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和落實文物安全監管機制,采取書面監管、現場監管、掛牌督辦、通報曝光、約談等方式,嚴格監管文物、博物館單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和火災事故處置情況,將轄區文物、博物館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考核指標,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到位、消防安全措施有效。

(二十二)嚴格實施責任追究。

文物、博物館單位發生火災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責任人員未處理、整改措施未落實、事故教訓未吸取的要求,查明火災原因,依法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直接責任。被列為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文物、博物館單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十條規定

壹、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文物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主體。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逐級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統籌安排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文物建築,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制定和落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二、建立健全專門機構和兼職消防隊。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確定)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者誌願消防隊伍,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滅火設備,並定期進行防滅火訓練。

第三,嚴格管理消防設施

對文物建築,應根據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器材和設備,並確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防火距離。用於參觀、遊覽和經營的文物建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

文物建築及其保護範圍的毗鄰地區不得擅自擴建或修建建(構)築物,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加強文物建築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的日常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使用功能。

第四,嚴格消防管理

嚴格控制文物建築內使用明火。確需在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居民住宅內使用明火時,應當加強火源管理,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並使人員遠離火源。

五、嚴格用電管理

文物建築內配電設備、電氣線路和電器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相關規範和防火要求,並配備適宜的電氣火災防控裝置。文物建築應采用低壓弱電供電和冷光源照明,壹般不允許使用電熱器具和大功率電器。確需使用的,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制定並嚴格執行使用管理制度。嚴禁私自拉接電氣線路,室內外電氣線路應采取穿金屬管等保護措施。定期檢查和測試電路和電器,以確保使用安全。

六、嚴格管理危險品

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用於居民生產、生活的居住類文物建築,以及用於住宿、餐飲等功能的其他文物建築,因生產、生活需要使用燃氣和堆放柴草等可燃物的,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其他文物古跡和古建築內,嚴禁使用燃氣,不得鋪設燃氣管道,不得堆放木柴、木材等易燃物,並應明顯設置“禁止煙火”、“禁止吸煙”、“禁止煙火”等標誌。

七、嚴格大型活動管理

在文物保護範圍內舉辦祭祀、廟會、遊園、展覽等大型活動時,主辦單位應當進行防火檢查,添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設備,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提前組織演練。根據規定,活動和消防措施應報當地公安部門審批後,方可舉行活動。

八、全面開展消防檢查。

文物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每季度至少組織1次消防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管理和使用單位負責人及其他從業人員消防意識和消防知識技能的掌握情況。

(二)開展日常消防檢查;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消防道路)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消防水源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六)是否存在違規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的情況;

(七)電氣產品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敷設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八)是否按規定允許燒香、打蠟等使用明火的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範,並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九)重點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況;

(十)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壹)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對前款第(三)、(四)、(六)、(七)、(八)、(九)項進行日常消防檢查;文物建築對外開放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壹次防火檢查,並加強夜間檢查。

九、開展消防演習。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各自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各班次、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及其報警、疏散和滅火,每半年至少進行壹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關鍵時期,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專項預案。

十、認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文物建築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掌握防火技能。單位人員應了解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報警,撲滅初期火災,疏散、逃生、自救。要結合實際向社會公眾開展消防宣傳,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誌,懸掛消防安全宣傳圖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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