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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織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在工會尚未組建期間,應當由上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企業職工較多的城市社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組織或者工會聯合會。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撤銷或者合並工會組織。依法成立的工會組織不屬於本單位其他部門。第六條鄉鎮、街道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沒有專職工會主席的,應當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

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不足200人的,可以設立專職或者兼職工會主席。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數量由上級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第七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勞動者與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在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或者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相應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工會依法對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進行監督。工會有權要求整改違法招用職工、不按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不履行勞動合同等問題。第八條企業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應當事先書面通知工會,說明理由。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需要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處理,並書面答復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壹)不簽訂、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三)未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條件,或者不符合國家要求的;

(四)隨意延長工作時間的;

(五)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

(六)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七)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糾正。第十壹條市、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推薦的勞動爭議仲裁員經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任命後,依法參加仲裁庭的工作。第十二條市、縣(市)、區總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時,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就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召開會議,工會代表必須參加。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第十四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通過勞動關系預警機制,預測、預報和預防重大勞動爭議。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認真研究和處理工會發布的預警信息。第十五條根據政府委托,工會* * *和有關部門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人)的評選、表彰、培訓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實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工人)的各項政策和待遇。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與同級工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意見和要求。聯席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政府在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建立涉及職工利益的社會管理機構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工作人員參與。第十七條屬於財政負擔的工會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撥付給同級地方工會。新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從工會籌備工作開始的次月起,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交工會籌備經費,並在工會組織成立後按照規定的比例返還工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應當如實向工會提供職工人數和職工工資總額的有關數據。

工會經費的支出,應當經本單位工會負責人審核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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