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工程與公眾聚集場所程序類
(1)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消防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壹些特殊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核,目的是在建築設計中采取各種消防技術措施,確保此類建築工程的消防安全,嚴格控制消防設計源頭,消除先天性火災隱患。此類建設項目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65438款第1項,責令依法停止建設,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2)消防設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除大型人員密集場所等特殊建築工程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其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對報送備案的消防設計文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抽取部分建築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以及時改正不合格的消防設計,不受處罰。但經抽查不停止施工、不整改、忽視消防安全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1款第二項,責令停止施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消防法》第13條規定,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驗收是為了確保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能夠落實,建設工程達到消防安全條件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使用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1款第三項,責令停止使用,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4)投入使用後,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對已報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抽查發現消防建設不合格的,應當先通知建設單位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1款第四項,責令停止使用,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投入使用和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對外開放,人多。壹旦發生火災,極易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消防法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開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違反規定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項、第項、第項,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⑥無消防設計記錄或竣工驗收消防記錄。根據《消防法》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的規定,除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外,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後將驗收結果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未依法備案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建築工程質量類別
(1)違法要求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的設計和施工。消防技術標準是強制性國家標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降低設計和施工的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單位違法要求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第1項,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②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以市場競爭或者經濟利益為目的,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進行設計,或者按照建設單位的違法要求進行設計。有此違法行為的,依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責令改正,處654.38+10萬元以上654.38+10萬元以下罰款。
③違章建築降低消防建設質量。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對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壹些施工企業往往迫於建設單位的壓力,或者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在施工過程中不按照設計文件或者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甚至偷工減料,給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帶來諸多隱患。根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應當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4)違章監理降低消防施工質量。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相互勾結,弄虛作假,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將難以保證,導致先天性隱患。根據《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應當責令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3)消防設施、設備和標誌
(1)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單位預防火災和撲救初期火災的重要工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發揮應有的作用。違反規定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項、第項、第項,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至50000元罰款。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設置後,單位還應當建立維護制度,確定負責人,確保其完好有效。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1項,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損壞、挪用、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和設備在火災預防和初期滅火、火勢蔓延控制和疏散保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目前,消防設施和器材被損壞、挪用、停用和擅自拆除的現象相當普遍。壹旦發生火災,就會失去應有的效用,影響滅火,導致火勢蔓延。對此,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二款第1項規定,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4)通道、出口、消防栓、區域和防火間距。疏散通道、消防出口等疏散設施是火災發生時人們疏散逃生的“生命之門”。消防車通道是消防員和消防設備到達建築物的必要設施。防火間距是防止建築火災蔓延和擴大的重要保證。消火栓是滅火時重要的供水設備,既包括室內消火栓,也包括室外消火栓。這些設施設備被遮擋、占用或掩埋、圍堵、遮擋,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設置了影響逃生救援的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壹旦發生火災,必將危及其原有功能,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消防法將這種行為列為社會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消防義務。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1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二項規定,單位違反此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本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這種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占用、堵塞、關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三)掩埋、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四)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⑤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5)易燃、易爆及三合壹現場管理。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湧現出壹大批“三合壹”場所。這類場所的消防安全條件與建築使用性質不相適應,火災危險性高,火災事故易發、多發,造成大量人員傷亡。為有效預防“三合壹”場所火災,公安部制定了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 703—2007),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其他場所、居住場所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具體要求。違反相關規定,依據《消防法》第61條,責令停產停業,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這種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壹)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六)違反社會管理的。此類規定是自然人違反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有些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些屬於消防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根據《消防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處罰:
(1)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②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
(3)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誤報火警)。
④阻礙特種車輛(消防車、消防艇)通行。
⑤妨礙履行職責。
⑥違反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⑦違章明火作業。
(八)指使或者強迫他人在作業中冒險作業的。
⑨在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參加壹場由疏忽引起的火災。
[11]停車未及時報火警。
[12]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的命令。
[13]擾亂火災現場秩序。
[14]故意破壞或偽造火災現場。
[15]擅自拆封和使用被封存的場所和部件。
(7)消防產品、電器和燃氣用具。
①人員密集場所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逾期未更換的。人員密集場所是消防工作的重點,關系到公共消防安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在發生火災時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對於有效撲救初期火災、減少火災隱患、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至關重要。消防法修訂時,將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列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內容。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②電氣產品、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護、檢測不符合規定的。生活中,電氣產品和燃氣用具引起的火災在火災總數中占有壹定的比例,且呈上升趨勢。這些火災大多與電氣產品和燃氣用具的安裝和使用密切相關,其線路和管道的設計、維護、鋪設和檢測不符合規定。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並頒布了壹系列有關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使用,以及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維護、檢測等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消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可以並處罰款。
(8)制度和責任制
(1)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定期組織消防檢查和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做好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為監督部門,在消防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通知有關單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未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七項,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②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逾期不改的。《消防法》第16、17、18條分別規定了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設單位、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第21條第二款是關於特殊工種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單位是社會消防管理的基本單位,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是社會火災形勢穩定的關鍵。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也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七條,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警告。
③未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人員密集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非常熟悉內部結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設備的設置和管理。當火災發生時,現場工作人員可以引導現場工作人員疏散逃生,可以有效減少火災中的人員傷亡。近年來,吉林鐘白商廈火災、廣東深圳舞王俱樂部火災等幾起重大火災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也與現場工作人員沒有盡到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有直接關系。因此,法律將此列為人員密集場所現場工作人員的法定義務。人員密集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發生火災時未盡到該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八條,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中介管理。修訂後的消防法首次規定了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責和地位,為消防中介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其服務質量負責。
(1)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消防安全技術服務過程中,應當按照科學、嚴謹、客觀的要求履行職責。違反法律規定和專業規則,故意提供與事實不符的相關證明文件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1款的規定,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0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的資格和資質。
(2)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消防安全技術服務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證明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其停止執業或者撤銷相應的資格和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