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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揚塵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有效防治揚塵汙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冶金、化工、電力等工業生產加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物料堆放運輸、建築施工、道路清掃等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的汙染。第三條揚塵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屬地管理、規劃先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誰損害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市、旗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單位治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自覺防治揚塵汙染的自覺性。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防治揚塵汙染的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汙染,並對汙染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汙染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組織制定專項規劃和總體防治方案,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統籌協調、聯席會議、考核獎懲、信息共享、資金投入保障等管理機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環境目標責任制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勸阻本轄區內發現的揚塵汙染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組織揚塵汙染監測,確定重點揚塵汙染源;

(二)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揚塵汙染防治目標和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區易產生揚塵汙染的物資運輸貨運車輛的準入管理,劃定車輛禁行、限行區域和時段,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山企業粉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垃圾清運和建築物拆除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交通主管部門負責道路貨物運輸和裝卸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市場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商品煤的監督管理;

(七)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園區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劃定揚塵汙染防治重點區域和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並適時調整。

禁止在高汙染燃料禁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已經建成使用的,應當拆除或者按照規定改用天然氣、液化氣、電等能源;禁止已使用天然氣、液化氣、電力等能源的各類設施改用民用清潔型煤或生物質型煤。第九條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應急措施納入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當發生或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突發事件,或中心城市(鎮)空氣汙染達到預警級別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級別的應急措施。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相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現場土方和建築物拆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第十條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采取以下防塵措施:

(壹)所有重點工業汙染源都安裝了煙(塵)在線監測設施;

(2)廠區運輸道路應硬化,用地範圍內的裸露場地應覆蓋或綠化;

(3)運輸裝卸量大、廠區易產生揚塵汙染的企業,應當設置機械化吸塵清掃設施,進行定期清掃保潔;

(4)冶金、化工企業礦熱爐和汙染治理設施要升級改造,實現物料運輸、裝卸、儲存和配料的封閉運行,主要設施穩定排放;

(5)水泥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生產、運輸、裝卸各環節粉塵無組織排放,冬季實行錯峰生產,合理縮短水泥熟料裝置運行時間,減少采暖期粉塵汙染。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實現材料堆場全封閉,同時采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六)電力、冶金、建材、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關閉重點行業粉體物料堆場,安裝散裝物料抑塵設施。電廠灰場、渣場采用碾壓、覆蓋、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並新建或改造集氣設施進行粉塵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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