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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弘揚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全社會文明水平,建設幸福美麗新甘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推動、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實現* * *建設,* * *治理,* * *享受。

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整體推進。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第八條全社會應當倡導文明行為的養成和踐行。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積極倡導文明行為。

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監督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倡導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和公眾人物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發揮模範作用。

第二章行為準則

第九條公民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 * *生產黨,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

(二)尊重、學習、遵守、維護和適用憲法;

(3)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時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肅精神;

(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民道德、行業規範、行為準則等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商業活動和個人活動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音響設備等設施設備,不得影響他人的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舉止文明;

(四)參加集會,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種展覽等。,服從現場管理,不影響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履行監護責任,防止未成年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六)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乘坐直梯先下車後站在扶梯右側;

(七)購買商品或等待服務服從順序依次排隊;

(八)不在禁煙場所(區域)吸煙;

(九)不在公共場所飲酒和鬧事;

(10)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

(十壹)不要在高空拋擲物體,防止物體墜落;

(十二)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壹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廁,愛護公共廁所設施;

(二)不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四)不在建築物、構築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設施上隨意塗寫、刻畫、噴塗、粘貼;

(五)不損壞公共衛生設施、花草樹木,不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露天燒烤;

(六)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七)遵守飼養畜禽的有關規定;

(八)文明祭祀,不在非指定的公共場所拋擲或焚燒紀念物品;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在道路右側,通過有交通信號的路口時,按照交通信號行駛,不隨意橫穿道路,橫穿道路隔離設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不得強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公共交通駕駛員依法履行職責,危及公共交通安全;

(四)* * *享受自行車,* *享受汽車等。應停放在規定區域,嚴禁惡意損壞和遺棄;

(五)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自覺避讓行人,規範有序停放車輛,服從管理;

(六)駕駛機動車應當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積水路段,不得向窗外投擲物品;

(七)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主動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應急車輛,不得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旅遊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信教群眾的宗教信仰;

(二)保護生態環境,不破壞或損壞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其他旅遊資源;

(三)愛護紀念英雄烈士的設施,不得對紀念英雄烈士的環境和氛圍造成任何損害;

(四)服從景區的引導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財產安全;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友好鄰裏,團結互助,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壹)合理利用* * *面積,不得亂搭亂建,不得在建築物的陽臺、窗外、屋頂、平臺、走廊、過道等空間堆放、吊掛影響他人生活、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得占用住宅綠地、空地飼養家禽、種植瓜果、蔬菜和花卉;

(2)愛護* * * *使用的設施設備,不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或他人停車位;

(三)室內裝修、安裝空調和排煙設施、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幹擾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規範電動車停放和充電,不得在建築物內的走廊、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遵守醫療秩序和醫療場所的有關規章制度,尊重和服從醫務人員的指導和管理;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自覺維護校園環境,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園內聚眾鬧事,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預防校園欺淩現象的發生,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或者其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自覺增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改掉食用野生動物的不良習慣,不購買、不食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第十九條患有傳染病的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衛生防疫的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養犬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文明養犬:

(壹)攜犬出戶時,由成年人用牽繩牽著,主動避讓他人,不得進入禁犬區;

(二)及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區域排泄的糞便;

(三)管理犬只,防止幹擾他人生活。

飼養其他寵物時,要管好自己的寵物,避免打擾他人生活。

第二十壹條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從事社會服務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教育醫務工作者應遵守職業道德,文明行醫;

(二)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金融、通信、物業、物流等行業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行業規範,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三)公共交通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職業規範,按照規定的班次、路線行駛,不得追逐競駛、越線營運、拋擲乘客,不得損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乘車安全;

(四)旅遊專業人員不得強迫旅遊者購物和私自安排旅遊項目;不得有侮辱、謾罵、威脅、毆打等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設置隔離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等。,防止或者減少渣土、粉塵、汙水、噪聲、有毒有害物質和氣體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質量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勸導等標誌。

機場、車站、碼頭等。應當規範設置購票區、候車區、進出道路,設置醒目的導向標誌,保持環境整潔;加強對旅客購票、候車、進出站的引導和管理,維護正常秩序。

旅遊景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科學合理地設置遊覽導向、服務標準、註意事項等標誌;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管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及時勸阻和制止遊客不文明行為,確保遊客安全有序遊覽。

第三章倡導和鼓勵

第二十四條倡導和鼓勵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播普及活動,提升文明素質。

第二十五條提倡尊老愛幼、尊師重教、團結友愛、互助互助。

第二十六條倡導和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誌願服務活動,建立誌願服務組織,拓寬誌願服務領域,創新誌願服務方式。

第二十七條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二十八條提倡鼓勵個人依法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和器官。

第二十九條提倡孝順父母、家庭和睦、勤儉持家,樹立良好家風。

鼓勵和倡導婚姻文明,自覺抵制高額彩禮,反對鋪張浪費。

鼓勵和倡導節儉辦喪事,自覺抵制鋪張浪費的活動。

第三十條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壹)文明用餐,不鋪張浪費,使用公筷公勺取餐,實行分餐制;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氣等資源;

(3)綠色出行,優先乘坐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熱愛學習,崇尚科學,健康向上,抵制愚昧、迷信等庸俗活動;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壹條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從事擁軍優屬、崇尚英雄主義等活動,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助學、助殘、救孤等慈善活動。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本單位工作人員和成員參與文明行為宣傳,對有突出表現的,應當給予鼓勵和表彰。

第三十三條鼓勵受到表彰的弘揚文明行為的組織和個人在求職和社會服務方面給予優惠。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在評選表彰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作為評選推薦條件。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的文明程度指數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網絡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網絡文明建設,完善互聯網信息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治理。

第三十六條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失信激勵和懲戒機制,規範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儲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

第三十八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鐵、公交、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的作用。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殯葬改革。

第四十條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並將文明行為考核納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第四十壹條商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和指導相關單位制定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服務標準,開展文明服務評比活動。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數字化城市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實施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和業主公約,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和查處制度,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和查處不文明行為。舉報人和投訴人的身份信息應當保密。

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視頻或照片,對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宣傳職責的單位和工作人員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負責促進文明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調查處理投訴,違反規定泄露投訴人、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款規定,在禁止吸煙場所(區域)吸煙的,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破壞公共廁所衛生,隨地亂扔果皮、紙屑、塑料袋、口香糖、煙頭等廢棄物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並可給予警告,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四款規定,在建築物、構築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噴塗、粘貼的,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和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規定,在禁止的時段、區域露天燒烤的,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破壞公共廁所設施的;違反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的;違反第五項規定,損壞公共衛生設施、花草樹木的;違反第六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不遵守有關規定飼養畜禽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攜犬進入禁犬區,未按照規定使用牽引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相應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的,處壹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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