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服務:對失去父母的孤兒進行收養登記。
二、服務對象:收養關系當事人
三。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前提條件
(1)被收養人應為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雙方年齡都在30歲以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3)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無子女而收養壹個的限制。
動詞 (verb的縮寫)服務程序
第壹步:收養人應當提交所需材料,親自到孤兒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或者撫養孤兒的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第二步:收養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有管轄權;
第三步:對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登記機關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並出具收養證明;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四步:收養關系確立後,需要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或者遷移的,收養人應當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不及物動詞需提供的材料
(1)收養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領養申請;
2.收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3、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是否有子女及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非醫學考慮不得收養該兒童的證明。
婦女疾病的診斷書。
(二)送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和戶口本;組織為監護人的,提交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孤兒的親生父母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3、其他有義務支持的人同意采納的書面意見;
4.孤兒的監護人是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7.服務時間:周壹至周五工作時間。
8.承諾時限:自收到收養登記申請及相關材料次日起30日內。
九。收費標準及依據:250元/是,省民政廳、財政廳、物價局川民證79號【1992】。
X.承辦部門: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組織為監護人的,以其所在地為準)。
Xi。聯系電話和地點
錦江區民政局:婺城街7號,86628107
青羊區民政局:濱盛街28號,86631220
金牛區民政局:87705104金牛區市政府2-11。
武侯區民政局:高升橋東路16號3樓,85078362
成華區民政局:洪欣南路86號47號樓,84327036。
高新區社會事務局:天府大道北段18號高新區管委會8樓,82829767
青白江區民政局:83680280青白江區政務服務中心。
龍泉驛區民政局:溫明東街11號3樓,84859533
溫江區民政局:82749991柳城萬春東路65438號2樓+001
新都區民政局:83971084新都鎮寶光大道北段8號
金堂縣民政局:趙真玉龍街25號二樓,84986484
雙流縣民政局:85811511東升鎮藏衛北路四段18號。
浦江縣民政局:88552305世紀廣場民政局大樓
新津縣民政局:82516186太升東街140號。
崇州市民政局:82278792唐安東路民政局辦公樓
邛崍市民政局:林瓊鎮北環路185號,88798962
* *市民政局:83873691田鵬鎮金鵬西路424號
都江堰市民政局:87290298都江堰市政務服務中心
大邑縣民政局:88225102金源鎮北街289號
郫縣民政局:87932316郫縣政務服務中心
12.投訴電話:各區(市)縣民政局監督投訴電話。
十三。行政救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復議:區(市)縣人民政府或成都市民政局。
(2)行政訴訟: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