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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構成要素分析案例

案例分析!

和高某以談生意為名將趙引誘至某賓館房間,與* * *壹起將趙拘留,由高某照顧趙。次日,、高對趙拳打腳踢,逼趙拿錢。趙被迫打電話給其公司出納李,要求李將現金送到酒店附近的壹個公園交給,理由是需要65438+萬元現金洽談業務。

、高構成綁架罪、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或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鍵組分

(壹)客體要素

本敲詐勒索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又危害了他人的人身權或其他權益。這是本罪區別於盜竊、詐騙的顯著特點之壹。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

(B)客觀因素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勒索、恐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的通知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在未來某個時間遭受惡的侵害。對威脅的類型沒有限制,包括對受害者及其親屬的生命、人身自由和名譽的威脅。威脅行為只需要讓他人感到害怕,並不要求實際上讓受害者感到害怕。威脅的內容是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由他人實現並不重要。威脅內容的實現並不要求它是非法的。比如,行為人在知道他人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向司法機關舉報是合法的,但如果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舉報相威脅的方式勒索財物,也屬於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式沒有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妳可以用語言和手勢;可以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通知受害者。威脅的結果是讓被害人感到害怕,然後為了保護自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大量財產,然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默許行為人因恐懼而取得財產,也可以基於被害人處分財產的意思由與被害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交付。行為人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小的,不作為犯罪處罰。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的累犯;敲詐勒索罪的慣犯;不知道他人犯罪事實,借機敲詐勒索;乘人之危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敲詐勒索的;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情節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壹下。所謂勒索手段,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制造壹些借口,迫使其交付財物,如以揭發貪汙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化為要挾。壹般來說,威脅和恐嚇內容的實現都不是當場和當時的。但是,行為人可以當場、當時或者在限定的時間、地點取得財物。但是,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承諾在未來某個時間、地點交付財物,其暴力行為實際上起到了與暴力威脅相同的強制作用,只是因為不是當場占有他人財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認定為搶劫罪。暴力行為未造成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可以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為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此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根據2000年5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屬於“數額較大”,從1000元起至3000元止。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沒有這個目的,或者索要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比如債權人使用威脅性語言償還逾期已久的債務,催促債務人加快還款,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編輯此段落以識別

(壹)敲詐勒索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以威脅、脅迫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只是使用了威脅或者恐嚇手段,受害人並沒有感到恐懼,所以沒有交出自己的財物;或者被害人雖有恐懼心理,但沒有交出財物,是敲詐勒索未遂。(2)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只是字面上的,“威脅”不僅是搶劫的手段之壹,也是敲詐勒索的基本行為。但威脅的具體內涵有所不同:(1)從威脅方式上看,搶劫威脅是直接在受害人面前發出的;勒索威脅可以親自發出,也可以通過信件、電話或第三方傳達。(2)搶劫的威脅從實現威脅時起,表現為不交出財物就當場實現威脅內容的威脅;敲詐勒索的威脅壹般表現為如果不滿足要求,威脅的內容將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實現。(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的威脅是殺人、傷害等人身傷害的威脅;勒索的威脅更廣泛,包括人身傷害或破壞財產和名譽。(4)搶劫罪從非法取得財物時起,就是以威脅手段當場取得財物;敲詐可以當場獲得,也可以事後獲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案件事實符合上述搶劫威脅特征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其中壹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3)本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實踐中,壹些犯罪分子經常冒充公安人員、海關稽查人員、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向他人勒索錢財,看似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際上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的特點是欺騙,用假象完全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其特點是威脅或要挾。2.受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是不壹樣的。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被騙後“自願”交出財產或者轉移其他合法權益;敲詐行為引起被害人的精神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自己的財產或轉移其他財產利益。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的利益範圍很廣,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稱號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僅限於財產。4.侵權的對象不同。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㈣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兩罪的主體均為壹般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主要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1)敲詐勒索罪的客體復雜,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詐騙罪的客體比較單壹,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式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蒙蔽被害人,自願交付財物。

編輯此段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此段落中的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賭博”或者“嫖娼”,沒收賭資或者罰金,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根據相關解釋,數額較大是指涉案金額為1000元至3000元。數額巨大,從10000元到30000元不等。入門圖集更多圖集

而陳某後來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首先,陳某開始實施綁架罪,主觀上具有惡性。以不勞而獲為目的!第二,陳某犯了綁架罪。最後受害人死了!第三,根據案發現場的情況,受害人如果能得到及時的救治,可能不會死!但是因為陳某的故意放任,受害者死了!

以下是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代謝的生命體,是人類存在的前提。

(B)客觀因素

首先,必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或不作為構成。不作為犯的殺人罪,只是那些阻止他人死亡的行為。

只有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故意殺人的結果。殺人的方式有很多種,要麽用某種武器,要麽赤手空拳。但是,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殺害他人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直接處罰。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和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所謂的“安樂死”,還是應該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被害人死亡是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關鍵要件。但是,只有找出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認定行為人有罪。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後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錯綜復雜。常見的如報復、求財、通奸、拒捕、憤慨、憤怒、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兇手的主觀惡性程度,對正確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故意殺人罪——區別認定

(壹)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關於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案件的定性,我國刑法理論歷來認為,凡以放火危害公眾的。

故意殺人罪的安全方法。故意殺人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只能認定為放火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的犯罪。

事實上,以放火、爆炸等手段故意殺人時,其行為既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可謂想象競合犯;無論從性質還是法定刑來看,故意殺人罪都比放火、爆炸罪更為嚴重,因此將上述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符合想象競合犯處理原則。以放火、爆炸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的故意殺人案件,如果認定為放火、爆炸,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會導致罪刑不協調。另壹方面,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認定故意殺人,有利於罪刑法定。將故意殺人案件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利於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相反,如果將以危險方法殺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殺人,則不會造成定性上的困難。

此外,有助於處理刑法第17條第二款適用中遇到的問題,統壹對加重犯的認識和處理,有助於今後減少死刑條款。

(二)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對死亡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過失致人死亡罪對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

(三)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的區別

這兩種罪容易與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的既遂、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的既遂相混淆。之所以混亂,是因為每種情況下的兩種犯罪結果是壹樣的,所以必須準確把握兩者的區別。

傷害致死和謀殺既遂都在客觀上產生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他人,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傷害結果,但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故意傷害,後者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如何判斷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壹個復雜而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體壹致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能力,又要考慮客觀環境和實施犯罪的全過程。只有在弄清全部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才能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D)故意殺人罪與致人死亡的暴力犯罪的區別。

(1)強奸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強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強奸罪的過程中,直接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以強奸罪定罪。強奸後出於報復、沈默等動機殺害或者殺害婦女的,不屬於強奸致人死亡,應當分別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然後實行數罪並罰。

(2)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在搶劫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死亡的,不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也不以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並罰,而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害人是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而被殺,那麽他趁機拿走自己的財物,就不會以搶劫罪論處。因為行為人殺人不是直接取得財物的手段,而是出於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直到殺人後才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所以構成兩個獨立的犯罪,即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數罪並罰。

搶劫完成後,行為人出於沈默或者其他目的殺害被害人的,應當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按照數罪並罰原則處理。搶劫和為錢殺人的區別。主要區別在於,搶劫殺人是指行為人當場取得動產,而為錢殺人是指殺人後需要壹定時間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動產或不動產。比如為了占有遺產而殺害父母兄弟姐妹,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而不是搶劫罪。

(三)其他暴力犯罪

故意殺人列入暴力內容致人死亡的,以暴力犯罪論處;不包括的,應當數罪並罰。

故意殺人罪-處罰與量刑

1,開會自殺

指雙方自願同意自殺的行為。因為行為人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所以自殺的壹般不認定為故意殺人;但如果行為人受托殺死對方後自殺,則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協議自殺為名引誘他人自殺的,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導致自殺

故意殺人罪不僅因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而導致他人自殺。對此,應區分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是正當的或者只是壹般的錯誤或者壹般的違法行為,而其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自殺的人心胸過於狹窄,所以此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如果行為人之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自殺的結果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可以將之前的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如果在公共場合侮辱他人,導致其立即自殺,可以將施虐者視為侮辱;

(3)如果行為人先前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只要行為人沒有自殺的故意,就應當按照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量刑時應當考慮自殺結果為從重或者加重法定刑。

3.強迫或誘騙他人自殺

即行為人想讓自殺者死,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迫害和欺騙,促使自殺者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的雙手,行為人想殺死自殺者。刑法中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真的有故意追求壹個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其行為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在特定環境下自殺。缺少其中任何壹項,都不應認定構成本罪。

4、教唆和幫助他人自殺。

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自殺者的行為往往對幫助、教唆自殺起決定性作用,應當酌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是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是出於善意,那麽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但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受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限制,對自殺缺乏正確認識和意誌控制能力。因此,對他們不僅應當以本罪論處,而且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死刑當場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毆打或者身體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肢體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的,除責令退賠外,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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