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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處分?

壹般是行政處分。

1.對教師的行政處分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1)申請紀律處分。

又稱精神處罰或名譽處罰,是指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對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進行譴責和警告的處罰。其特點在於對相對人的精神懲罰,不涉及實體權利。在教育法中,申斥懲罰是壹種常見的懲罰類型,主要包括兩種具體形式:

1警告。是各種處罰中最輕的壹種形式,主要用於情節輕微或者沒有實際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警告既可以適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適用於法人組織;可以單處,也可以合並。

②通報批評。相對人違反教育法的違法行為將向有關單位和群眾公布,並予以通報批評。通報批評的適用範圍與警告相同,但違法情節相對嚴重,處罰程度也更嚴厲。

(2)能力懲罰。又稱行為刑,是指限制和剝奪犯罪人特定行為能力的壹種刑罰。教育行政處罰中的能力刑具有獨特性,主要是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或受教育權。能力刑既可以針對自然人,也可以針對法人。教育法對法人組織的能力懲罰主要包括三種形式:

(1)責令暫停招生或停辦。是指限制或剝奪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招生權或辦學權的處罰形式。這種處罰的法定條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規中規定,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的民辦學校這種處罰的條件;在《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中,規定了高等學校暫停招生和休學處分的相關內容;《幼兒園管理條例》也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件。

②吊銷辦學許可證。撤銷違反教育法的教育機構,停止其辦學權利的處罰。這是壹種更嚴厲的懲罰。需要註意的是,在《教育法》中,違反《教育法》規範的能力懲戒對象並不僅限於教育機構,招用適齡兒童、少年的組織或者個人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③停止或取消發證資格。指限制或剝奪非法教育機構頒發證書資格的處罰。

證書包括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歷證書。按照《學位條例》的有關規定,停止或者撤銷授予學位資格的決定,只能由國務院作出。在教育法中,侵害自然人能力罪主要是針對違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的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而采取的。目標受教育者通常是14歲以上在中學或以上學校就讀的學生。對自然人能力的懲罰有六種形式:

(1)取消考試資格。指違反教育法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禁止參加考試的相對人。

(2)取消考試成績。是指相對人違反教育法關於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將被給予無效考試成績的處分。

(3)停止或限制考試。是指違反教育法關於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考試權利壹至三年的處分。

4 .取消錄取資格。是指違反教育法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剝奪錄取權利的相對人。

以上四種能力處分屬於對相對人受教育權的限制或剝奪,可以單處也可以合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教師資格條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處分暫行規定》、《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暫行規定》等教育法律法規中均有相關處罰規定。

(3)財產刑。是指強制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支付壹定數額的處分。其特點是通過破壞和剝奪罪犯的財產來懲罰罪犯。它是壹種廣泛使用的懲罰形式,在教育行政處罰中占有重要地位。財產處罰有兩種主要形式:

(1)罰款。壹般由行政法規定罰款的範圍和加重、減輕的界限,享有教育行政處罰權的主體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範圍和程序執行處罰。罰款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②沒收非法所得。指將違反教育法者的違法所得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教育法中沒收違法所得主要用於對非法舉辦學校、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非法頒發各種證書獲取利益的處罰。

(4)個人懲罰。也叫自由刑。是指違反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限制和剝奪相對人人身自由的處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也是其他權利存在的基礎。人身處罰是最嚴重的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教育法中的人身處分主要是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相關教育規範(主要是教育關系中治安管理的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處分。行政拘留期限壹般在10日以下,較重的不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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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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