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工作時間?中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怎樣的?
答:工作時間又稱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中為完成工作所花費的時間。工時是勞動者工作的時間,是勞動的自然量度,是衡量每個勞動者勞動貢獻和報酬的計算單位。工作時間的主要表現是工作日,即法律規定的壹晝夜以內的工作時間長度。所謂標準工時制,是指通過立法規定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所消耗的最長時間的壹種工時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壹般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哪些企業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答: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概念。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平衡生產,必須連續生產或工作壹定時間,以壹定時間綜合計算工時,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特殊工時制度。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審批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說明》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壹是交通、鐵路、 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其特殊的工作性質需要繼續。 二是地質和資源勘探、建築、制鹽、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從業人員;三是受季節條件影響,瓜果蔬菜、服裝制作等食品加工單位以及賓館、飯店、娛樂場所服務員淡季明顯;四是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的職工。綜合工時制度的計算周期壹般為周、月、季、年,其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時間基本壹致。
3.員工滿足什麽條件才能實行彈性工作時間?
答:所謂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勞動者因生產條件或者工作的特殊性,不得不連續生產或者工作壹段時間,不受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不定期工作不計算固定工作日,采取輪流休息、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等方式的特殊工作時間制度。根據勞動部《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和上海市勞動局《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請示》的有關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壹是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業務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標準工時計量的職工。二是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和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三是企業的滅火救援值班人員和值班司機;四是因生產特點、特殊工作需要或職責範圍等原因,適合實行彈性工作時間的其他員工。
4.企業能否自行決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於轉發勞動部實行彈性工時和綜合工時制企業審批辦法的通知》,“對不符合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實行彈性工時和綜合工時制的,
有工作制的企業要堅決糾正。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或處罰。為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企業不得決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等特殊工作時間。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必須按照規定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批準。根據上海市勞動局上述規範性文件和《關於實行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按下列權限報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審批: (壹)中央直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勞動部門批準,並報市勞動局備案;(二)市屬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勞動局審批,報區、縣勞動局備案;(三)區、縣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縣勞動局審批;(四)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管理體制分別報市、區、縣勞動局審批;(五)其他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報當地、縣勞動局批準;(六)外省市在滬施工企業由所在省市勞動部門審批,在本市註冊的外省市企業由所在區縣勞動局審批;(七)本市與外省市合資的壹方為市屬企業的,由市勞動局審批,其他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的區、縣勞動局審批;(八)有多個主管部門的企業,由所在區、縣勞動局按無主管部門企業的審批辦法審批。
5.企業能否實行六天工作制?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每日八小時、每周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但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六天工作制。
6.為了保障員工的休息權,法律對加班的條件有哪些限制?
答:加班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是指用人單位要求在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時間;加班是用人單位依法要求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必然會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為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條件為:壹是生產經營需要;二是加班前必須和工會、工人協商好程序;第三,加班時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壹般每天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7.節假日加班不是法律規定每月36小時嗎?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每月加班時間合計不得超過36小時。所以節假日加班的時間也要算在每個月的總小時內。節假日加班不受法律限制每月不超過36小時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8.員工在什麽情況下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規定的實施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並嚴格依法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是,用人單位有下列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的,勞動者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已經嚴重威脅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需要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進行設備維護和修理的;(四)完成國防應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中安排的其他應急生產任務,商業和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農副產品的收購、運輸和加工。在上述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法律規定條件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9.增加勞動定額可以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上海市勞動局關於貫徹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通知的意見》,企業應當根據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每日八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件數確定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這是中國法律允許的‘合理勞動定額’。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了這個合理標準確定的勞動定額,使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內完成不了,實際上就相當於延長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這是我國法律禁止的。
10.綜合工時制下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的員工可以算加分嗎?
11.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定標準工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上海市勞動局發布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應當在勞動者正常工資之外,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65438+。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報酬。
12.企業是否有權自行制定加班工資標準?
答:根據《上海市勞動局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延長工作時間日工資的計算標準為:正常情況下職工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系統工作天數。根據勞動部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月嫂制工作天數為20.92天。計時工資的話,日工資除以8小時。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有權按照上述計算標準支付不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的加班工資。但如果低於法定標準,則是法律不允許的。
13.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員工如果節假日正常上班,企業是不會發加班工資的吧?
答:根據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職工,其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按照正常情況下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因此,企業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是違法的。
14.哪些度假公司應該放假?
答: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下列節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放假:
(1)元旦放假1天(65438+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壹、初二、初三);(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2、3);(4)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
(5)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6)青年節(5月4日),14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15.如果假期恰逢勞動者休息日,是否應該補假?
答:根據國務院國家法定節假日和紀念日的規定,全體公民有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節假日的,應當在工作日補休。但是有些公民的節假日,比如婦女節、青年節,如果是周六、周日放假,是不會得到補償的。
16.企業可以暫時不實行年休假制度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限。
休假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但是國務院關於職工年休假的規定還沒有出臺。按照勞動部的規定,在國務院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以按照原來的辦法安排職工放假。目前本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1992發布的《上海市企業職工休假實施意見》安排職工休假。由於實施意見規定,企業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前提下,可以在保證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安排職工休假。暫時不具備條件的企業,待條件具備後再安排職工休假。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企業可以暫時不實行年休假制度。
17.企業違法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