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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執法權限和範圍是什麽?

路政是交通系統的執法隊伍,主要負責:依法保護路產路權,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檢查監督公路養護作業和公路建設,依法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進行管理,檢查監督所轄路段公路標誌標線的設置。

執法範圍如下:

1,許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請,制止和查處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為;

2、許可超限運輸申請,制止和查處非法超限運輸行為;

3.管理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和維護;

4.管理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

5.管理公路建設秩序;

6.參與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項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7、實施道路巡邏;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擴展數據

《路政管理文明執法規範》相關規定:

第五章行政強制

第四十三條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公路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比例原則,選擇適當和必要的方式和力度,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能夠以非強制手段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可以不實施相關行政強制。

第四十四條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文書和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公路執法人員應當檢查、制止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檢查和制止時,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路執法人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壹)造成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絕接受現場調查處理,扣留用於違法活動的車輛或工具的;

(二)經批準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扣留車輛;

(三)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現場交通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現場或者利用短途駁船逃避超限檢測的,強行牽引或者扣留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路政執法人員扣留車輛和工具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壹)當場登記被扣留車輛、工具的數量和質量;

(二)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提醒當事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三)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車輛和工具,不得使用或損壞,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

因扣留車輛、工具而發生的保管費用,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責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壹)擅自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非公路標誌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

(三)擅自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違法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並由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拆遷。但是,除了緊急情況。

第五十條公路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註意下列事項:

(壹)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三)在制作法律文書、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內部審批、送達執行等方面。,要嚴謹、細致、求實,避免因個別環節的失誤而在申請中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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