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我和另壹家公司簽訂了壹份采購合同。如果我單方面破壞,我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我和另壹家公司簽訂了壹份采購合同。如果我單方面破壞,我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我和其他公司簽了購房合同,如果我單方面毀約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有違約賠償約定的,沒有約定的,我付給他們20%的違約金。

我想問我和公司簽了勞動合同嗎?我單方面想毀約,無法履行合同。應該承擔什麽責任?除非簽訂競業限制或培訓合同,否則只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如果簽訂了以上兩份合同,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婚宴酒店單方面違約的法律責任是什麽?首先,看妳的協議是如何簽訂的,是否有違約條款。如有,按違約條款協商處理。如果沒有,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會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最多妳說妳寫的請柬無效,需要賠償,不過值幾塊錢。還不如不告人,因為不熟。

第二,妳看妳交的是押金還是“定金”。如果是定金,對方不履行合同就雙倍返還。如果是押金,只退付多少。沒有約定的,就按定金處理,因為“定金”需要書面約定。

第三,妳明年才結婚,時間還很長。如果妳選擇了新的酒店,那就完了。沒必要擔心它,更不用說折騰它。

單位單方面簽假合同要負什麽法律責任?不知道簽的是什麽。反正妳也說了,應該是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妳的簽名是無效的。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單方面離職,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只要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但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雙倍工資,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妳會承擔什麽法律責任?加油!!很緊急!!正確區分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人力資源..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力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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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1993年2月,張與北京某研究所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10年。合同履行期間,2002年3月26日,張向北京某研究所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同意與北京某研究所解除勞動合同,並領取了10500元補貼。北京某研究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函,讓張領取失業保險金。同年4月1日,雙方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終止。2002年5月,張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經濟補償。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張的上訴。裁定後,張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與北京某研究所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無效;北京某研究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其經濟補償金15000元,並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7500元;北京某研究所辯稱,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屬實。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自願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他不同意自己的主張。

判斷

本案壹審判決駁回了張的訴訟請求;張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評論和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勞動合同應當協議解除還是單方解除,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壹、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是什麽?

依照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不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壹致,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這個立法來看,沒有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什麽條件。只要雙方依法達成壹致,勞動合同的效力可以提前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可以解除。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協議解除具有以下特征:(l)雙方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主動要求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本合同只有在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情況下才能解除,任何壹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3)協議的解除不受約定的終止條件的約束。(4)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每滿1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三年的標準發放。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上述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壹次性支付給勞動者。2002年4月1日,雙方簽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張某領取補助金10500元,並由北京某研究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張某可領取失業保險金。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征。

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第32 * * 5條的規定,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中第25-27條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第31條、第32條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從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形式來看,可以分為“提前通知解除”和“立即解除”兩種形式。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的方式,稱為“提前通知解除”。所謂“立即解除”,是指壹方在未提前通知對方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不涉及經濟補償或賠償責任。《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必要條件,但沒有對勞動者規定任何限制性條件。

單方解除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因自身過錯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現行《勞動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辦法》,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勞動者壹次性經濟補助費用。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答復中的解釋。(1996)243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第(1994)481號)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1)非過失辭退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每滿1年向其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無最高限額,同時還應當給予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金。患大病和絕癥的,醫療補助也應增加。大病增加不低於50%的醫療補助費;絕癥患者增加的醫療補助費不得低於100%。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1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每滿1年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無最高限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1年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限額。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三)用人單位逾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張與北京某研究所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協議內容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根據本協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北京某研究所沒有單方解除與張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第三,張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張主張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在北京某研究所脅迫下達成的,應當有證據證明。所謂脅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九條規定:“以威脅方法使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或者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受到損害,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可見,行為人在脅迫下作出的承認是違背其真實意思的。因此,當事人在脅迫下承認的事實與真實事實不符。如果當事人行為的後果正是其主觀追求的,那麽就不存在強迫。也就是說,不能脅迫當事人主觀上承認自己想承認的事情。只要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的民事行為是在脅迫下作出的,就可以依法主張該行為無效。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明確寫明“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前提下,就乙方(張)提前與甲方(北京某研究所)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宜,簽訂本協議。”據此,張實際收到10500元。張上訴稱,該協議是在北京某研究所脅迫下簽訂的,因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納。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壹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雙方協商壹致或者勞動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當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法律關系的壹種形式。勞動合同終止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對勞動者的影響很大,世界各國都對勞動合同的解除設定了嚴格而具體的條件。我國也運用法律來規範和約束用人單位的行為,預防和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解除權,維護勞動合同的穩定性,從而達到正確適用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目的。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以協議方式解除了與張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依法向勞動者支付了經濟補償,勞動者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張主張解除協議無效,用人單位應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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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訂購房合同(第二部分)的法律責任是什麽?因為我國法律對* * *買賣合同的性質有明確的界定,屬於民事合同。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普通法;新法沒有規定的,適用舊法。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和* * *采購法都是晚於合同法頒布的,而招標投標法早於* * *采購法。與前兩部法律相比,中國的合同法是普通法。我國招標投標法和* * *采購法在要約承諾、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方面與我國合同法不同。前面已經分析過了,所以應該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但是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應該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 * *采購法規定* * *采購合同的法律適用是以其為民事合同為前提的,即* * *采購合同的訂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合同終止以及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因為* * *采購資金屬於財政資金,采購的目的是為了公共事務,而* * *采購還具有維護公共利益、加強財政支出管理、遏制腐敗等功能。因此,* * *采購合同並不完全等同於普通民事合同。因此,* * *采購法在明確適用我國合同法的前提下,對* * *采購合同的訂立、效力、變更和終止作了必要的規定。采購主體或者供應商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履行相應義務的,前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締約過失或侵權民事責任,後者承擔締約過失或侵權民事責任。采購主體或供應商不履行中標、成交通知後的義務,必然侵害對方的信賴利益和某些財產權利。事實上,相對人的損害事實和違法行為人的過錯是締約過失民事責任和侵權民事責任的競合。在選擇訴訟請求時,應當根據證據材料和相關法律規定,針對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方法。受害人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主張締約過失民事責任賠償,也可以援引我國《民法通則》中關於侵權的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財產權和其他相關合法權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需要滿足民法關於壹般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必須有損害事實、行為人的行為違法、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由於侵權訴訟,取證難,舉證難。因此,筆者認為從締約過失責任上主張更為穩妥有效。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雙方因簽訂合同而相互聯系、協商,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直至合同有效成立。我國《合同法》第42條和第43條確立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締約過失責任應具備壹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壹是行為人已經履行了違反合同階段所承擔的義務。在締約階段,通過* * *采購活動,確立當事人之間進入壹種特殊的關系,即信任關系,以此來訂立合同。雙方應在采購方法和程序的所有方面遵守誠信原則。如果壹方當事人背離了這壹基本義務,破壞了正常的締約關系,就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第二,必須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締約過失破壞合同關系,由此造成的損害是指相對人因相信采購合同會有效成立,但由於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遭受的利益損失,即信賴利益損失。但這種信賴利益必須建立在合理信賴的基礎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使另壹方當事人相信* * *采購合同可以成立或生效。第三,行為人必須有主觀過錯。當事人在締約階段違反合同義務是故意還是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 * *采購合同最終不成功或者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應當承擔締約過失民事責任。而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無關,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立足點在於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本身。第四,行為人訂立合同的過錯與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相對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是行為人締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應為信賴利益的損失。其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包括:1、承包費用,如為承包而進行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為準備和實際演出支付的費用;3.因承包費用或準備和實際履行費用等而損失的利息。間接損失主要包括:1,因信任利益而放棄的獲利機會的損失,即與第三方簽約機會的損失;2.利潤損失,即在現有條件下,無過錯方在正常經營活動中獲得的利潤的損失;3.其他可用利益的損失。司法實踐中,適用過錯責任判決判令締約壹方賠償損失時應采取全額賠償原則,即受害方遭受的壹切損失均應由締約壹方賠償。綜上所述,在我* * *采購活動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對采購主體和中標、成交的供應商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 * *采購合同不具有約束力,違者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 * *采購合同是重要合同,采購人或供應商拒絕簽訂書面* * *采購合同,前者承擔行政和民事責任,後者只承擔民事責任。由於* * *采購合同受《合同法》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合同采用合同形式訂立。簽字或蓋章前,壹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成立。這是我國《合同法》中對實質合同的例外,體現了民事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和鼓勵交易原則。但法律的這壹例外原則與我國* * *采購法所強調的實質合同存在矛盾。類似的沖突也存在。作為民事合同,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可以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如果將合同法適用於采購合同,合同自由原則應當在履行過程中得到充分體現。但這與* * *采購法的立法宗旨相違背。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我國的采購法需要在立法技術上有所處理和突破。

和用人單位簽完合同後,我後悔了,單方面拿著合同撕了。我要負什麽責任!~勞動仲裁,雙方都違約了。

企業之間簽訂無效借款合同會有什麽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支付的利息將被沒收,貸款人將被罰款相同數額的利息。

我和朋友簽了公司的合同,事後朋友單方面毀約!我會承擔法律責任嗎?勞動合同?如果有,就沒有責任。其他交易合同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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