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存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法定離婚情形,或上述情形證據不足的;
2.雙方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無法達成壹致;
3.其他原因。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應當判決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壹方下落不明。先不說按照法律判決離婚的案例少之又少。即使存在依法判決離婚的案例,但在實踐中,由於證據不足等原因,通常不符合依法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沒有合法離婚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判決離婚的重要原因。在法庭上,對方往往聲稱夫妻之間的感情還在,希望繼續過好生活。這種情況下,法官通常會給被告壹個機會,希望雙方都能珍惜夫妻感情,維護夫妻感情,決定駁回起訴。
通常對方強烈不同意的原因有兩個:
1,真心懺悔,不想離婚。雖然夫妻之間因為壹些生活瑣事經常吵架,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的感情,無論原告多麽堅決要離婚,被告還是想留下;
2.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是,對於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被告想占為己有或者得到大部分。為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
在哪裏起訴離婚如下:
I .壹般離婚程序
1.離婚訴訟壹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2.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婚姻訴訟
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壹方是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團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三。涉外離婚訴訟
1.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由結婚地人民法院管轄,結婚地國家法院不服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向哪個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離婚法院第壹次起訴離婚,沒有判決離婚,主要是考慮到夫妻雙方有可能復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