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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如何規定商業秘密的?

1.中國商業秘密的法律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世界貿易組織對商業秘密的定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9條規定:“自然人和法人應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未經其同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獲取或使用,只要這種信息是:(a)機密的,即就其整體或其各部分的精確排列和組合而言,該信息尚未為所涉信息範圍內的人所獲得。(b)因其為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c)除了信息的合法控制者之外,采取合理的步驟確保信息在這種情況下的保密性。”2.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壹、保密不為公眾所知。商業秘密首先必須是處於秘密狀態的信息,必須具備秘密的壹般特征,不特定的人不可能從公開渠道獲知。“不為公眾所知”有兩層意思。壹是不為權利人或者權利人許可範圍以外的任何人所知;二是指不為同行業或信息應用領域的人所知。壹般來說,只要不被同行普遍知曉,就處於法律認可的“不為公眾所知”的秘密狀態。3.價值履行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在於其自身的經濟價值和競爭價值。這個價值可以是現實的,即已經被權利人應用,並給權利人帶來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也可以是潛在的,即雖未被權利人在生產經營中使用或正在研究構思中,但壹旦使用,能使權利人獲得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它不僅包括現成的、成熟的信息,即只要應用就能獲得經濟效益;還包括壹些階段性未完全成熟的信息,即壹些失敗的技術研究資料和商業信息,這些信息對權利人改進科學實驗或商業理念具有重要價值,對競爭對手也非常重要。它包含著潛在的經濟利益,能夠帶來競爭優勢。另外,壹條信息對我們公司並不顯示價值,但對競爭對手或其他公司非常有用。這種信息也是有價值的,它的價值等於信息交易的對價。4.實用性具有現實或潛在的使用價值。商業秘密與其他純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在於商業秘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使用價值。也就是說,商業秘密必須是現在或將來能夠應用於或有益於生產經營的具體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商業秘密的使用價值表現在兩個方面。壹種是實際使用價值,指已經形成並正在使用的技術方案或商業信息。5.任何知道它的人都可以直接使用它,無需進壹步的研究或處理。二、潛在使用價值是指已經形成但尚未投入使用或處於研究階段並已基本成型,其使用價值已基本顯現的技術方案或商業信息。任何知道它的人都可能利用這種表面上的使用價值來獲取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如果某壹信息只是壹種理論上的假設或抽象的概念,不能直接表現出其使用價值,不能被知道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或間接使用,即使該信息仍處於保密狀態,也不構成商業秘密。6.行政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在法律意義上,商業秘密不僅要具備上述三個客觀特征,還必須是權利人主觀上有保密意圖的信息。權利人產生的符合商業秘密客觀特征的信息,必須以能夠明確表明其主觀保密意圖的方式予以保密,才能成為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商業秘密。法律只規定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沒有規定采取什麽樣的保密措施。只要壹般司法實踐中認定的標準能夠明確表明權利人的保密意圖,符合保密常識,就符合商業秘密的這壹法律特征。壹般安全措施至少應滿足以下安全常識:(1)限制接觸範圍;(二)明確了允許接觸的條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觸的技術手段;(3)明確賦予聯系人不得擅自使用或泄露的義務;(4)任何接觸到該商業秘密的人明確認識並承認其為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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