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是指設置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器,為互聯網用戶發送和接收互聯網電子郵件提供條件的行為。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需要事先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依法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
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未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國家對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的電子郵件服務器的IP地址進行註冊管理。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郵件服務器開通20日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管理局”)登記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器使用的IP地址。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變更電子郵件服務器的IP地址,應當提前30天辦理變更手續。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對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負有保密義務。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非法使用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公開用戶的個人註冊信息和互聯網電子郵箱,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內容的互聯網電子郵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電子郵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十八條禁止的危害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a)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計算機系統發送互聯網電子郵件;
(二)使用通過網上自動采集獲得的他人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或者字母、數字的任意組合進行出售,* * *分享、交換或者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互聯網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下列發送或者委托互聯網電子郵件的行為:
(壹)故意隱藏或者偽造互聯網電子郵件的信封信息;
(二)未經互聯網電子郵件收件人明確同意,向其發送含有商業廣告的互聯網電子郵件;
(三)發送含有商業廣告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時,未在互聯網電子郵件的報頭信息前面標註“廣告”或者“ad”字樣。互聯網電子郵件接收方明確同意接收含有商業廣告的互聯網電子郵件並拒絕繼續接收的,互聯網電子郵件發送方應當停止發送。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的發送方在發送含有商業廣告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時,應當向接收方提供包括發送方電子郵件地址在內的拒絕繼續接收的聯系方式,並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在30日內有效。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和為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處理用戶舉報:
(壹)發現被舉報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明顯含有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禁止內容的,應當及時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二)本條第(壹)項規定以外的其他舉報互聯網電子郵件,應當向信息產業部在中國互聯網協會設立的互聯網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互聯網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舉報;
(三)被舉報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涉及本單位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範或者處理措施,並將有關情況和調查結果及時報告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互聯網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互聯網電子郵件舉報受理中心應當按照信息產業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開展以下工作:
(壹)接受互聯網電子郵件舉報;
(二)協助信息產業部或者通信管理局認定被舉報的互聯網電子郵件是否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並協助追查相關責任人;
(三)協助有關國家機關追查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相關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及其他電信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信息產業部或通信管理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進行處罰。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電子郵件地址,是指由1用戶名和1互聯網域名* *組成的全球唯壹終端標識,可用於向相應的互聯網電子郵件用戶發送電子郵件。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電子郵件信封信息,是指附著在互聯網電子郵件上,用以標識互聯網電子郵件的發送者、接收者和投遞路線,反映互聯網電子郵件的來源、目的地和投遞過程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電子郵件標題信息,是指附加在互聯網電子郵件上用於標識互聯網電子郵件內容主題的信息。本辦法自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