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憲法的相關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原則,是公民權利的根本保障。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壹般法律的立法基礎,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為了保證憲法的尊嚴和相對穩定性,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代表:立法法、選舉法、國旗法、反分裂國家法等。
民法和商法:
它是規範社會民商事活動的基本法。代表: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拍賣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公司法、保險法、比爾·勞、證券法等。
行政法:
壹般行政法是指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等。
經濟法:
關於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代表: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會法:
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關系到民生的法律部門。代表: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紅十字會法、公益捐贈法等。
刑法: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刑法調整的是由犯罪引起的社會關系。代表:刑法等。
訴訟和非訴訟程序法:
保證前六部實體法的實施,我們稱之為程序法,即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比如三大訴訟法,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還有調解和仲裁。代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
論法律效力的位階
這要看前面說的三個層面的法律,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怎麽區分其實很簡單。
第壹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都是以“法”字結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開頭的,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等。(/col/col 11/index . html)
第二層(部門規章):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各委員會、審計署頒布實施。經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總理簽發國務院令,通常以“辦法”和“規定”結尾。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col/col14/index.html)
第三層次(地方政府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知道主題就好判斷,大多以“條例”結尾。如:江蘇省獻血條例、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等。
(/col/col15/index.html)
其實市政府也有相應的立法權,也可以稱為第四級,比如《蘇州住房公積金條例》。
根據立法法,不同級別的法律效力不同,第壹級效力最高。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相抵觸的無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與《交通法》有沖突的,以《交通法》的規定為準(這只是舉例,並不是真正的沖突)。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對等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應在各自權限範圍內執行。
3.在壹般法和特別法的效力方面,法理學上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就新法與舊法的效力而言,法律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4.如果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實例表明,超生導致的黑戶不允許登記是違憲的。現在已經改正了。
某地規定不打預防針不上小學違反義務教育法,應該無效。
幾年前,許多父母拒絕給孩子接種疫苗,所以他們必須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