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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什麽標準,法律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1.法律制度的定義是:由於歷史傳統,基於某些國家和地區法律實踐和法律意識的* * *性質而對法律進行的壹種分類,是這些具有* * *性質或* * *相同傳統的法律的總稱。

法律體系的分類標準是相對的、全面的。這是因為:

(1)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如歷史類型、法律淵源(形式)、宗教與法律的關系(宗教法律體系與世俗法律體系)、地域與傳統(遠東法律體系與西方法律體系)。

(2)同壹標準下,被調查的主要部門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3)在同壹標準下,不同時代,壹個國家的法律可以歸為不同的法律體系。

(4)法律制度之間差異的縮小也顯示了法律制度標準的模糊性和相對性。

(5)法制劃分的標準是綜合的,法制劃分的標準不應是單壹的,允許不同的標準在壹定條件下進行整合和統壹。

影響法律體系形成的因素很多,也很復雜。法律不僅受經濟基礎的制約,還受經濟以外的因素影響,包括其他上層建築因素。

第二,西方兩大法系歷史傳統的比較

西方社會有兩大法系,壹個是大陸法系,壹個是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歐洲大陸,然後傳播到拉丁和日耳曼國家。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這壹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和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和土耳其。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的中國舊國民黨政府的法律形成了兩個分支。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它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產生於英國,後來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18世紀至19世紀,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最終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壹。英美法系也有兩個分支,即英國法和美國法。兩者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差異。

兩大法系在法律和歷史傳統或宏觀方面的差異:

1.從法律淵源的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具有成文法傳統,成文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淵源。案例壹般不被視為正式的法律淵源(行政案件除外),對法院審判沒有約束力;英美法系有判例傳統,判例法是其正式的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

2.按照法典化的傳統,大陸法系的壹些基本法律壹般采用系統法典的形式。而普通法系壹般不傾向於法典的形式,其制定法壹般是單壹的法規。當代英美法系雖然借鑒了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傳統,但大多是對其判例的收集和修改。

3.從傳統的法律結構來看,民法體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傳統意義上的公法是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分類的基礎上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協會)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司法機關(法官)的法律(判例法),衡平法是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4.按照法律適用的傳統,大陸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成文法的規定,並高度重視法律解釋,以使成文法完整適用;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認定事實後,首先考慮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與判例進行比較,找出本案的法律規則或原則。這種應用先例的方法也被稱為“差異技術”。

5.從程序傳統來看,兩大法系也有壹些傳統上的差異。例如,大陸法系傾向於威權主義,即法官在訴訟中發揮積極作用,而英美法系傾向於對抗主義,即控辯雙方進行對抗性辯論,法官的作用是被動的、中立的。

6.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大陸法系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教育中突出了法學理論,所以大陸法系自古羅馬以來就有“法學家法”之稱;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註重實際辦案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是通過協會來進行的,也就是所謂的“師徒關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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