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第10次會議於10月27日通過,1994,1995,現予公布。
1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
動,應該遵守這個法律。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者承擔費用,利用壹定的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自行設計、制作產品或者委托他人制作產品的人。
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
他是壹個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
政策法規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廣告準則
第七條廣告內容應當有益於人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最高、最好等術語;
(四)妨礙社會穩定、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妨礙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
(七)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廣告應當說明產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
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的承諾或者表示應當明確、清楚。
廣告表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應當真實、準確。
確實,並註明出處。
第十壹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媒體發布的廣告應該
當有廣告標誌時,它區別於其他非廣告信息,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標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
(四)使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名義的。
和圖像作為證據;
(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藥品廣告內容必須以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為準。
以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必須標明“遵醫囑”
黨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自制。
廣告。
第十七條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使用無毒、無害等表示安全的絕對化斷言;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者圖片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亭。
告訴我。
煙草廣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事項,不得
使用醫學術語或易與藥物混淆的術語。
第三章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合同。
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合同。
第二十壹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廣告活動。
不公平競爭的類型。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推銷商品。
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三條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企業。
廣告代理商和出版商。
第二十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備或者
提供以下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
(壹)營業執照等生產經營資質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廣告內容涉及商品質量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部門審查的,還應當
提供相關批準文件時。
第二十五條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使用他人的名稱、形象時,應當做到。
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和形式。
像,應當事先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從事廣告業務,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制作設備,並
公司或廣告業務經依法登記後,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專營廣告業務。
機構,並依法辦理兼職廣告登記。
第二十七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文件。
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虛假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
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制作或代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
承辦登記、審核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方式應當以價格和人工為依據。
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方式。
第三十條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媒體報道、收視率、發
線體等數據要真實。
第三十壹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以
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制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誌的使用;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廣告審查
第三十四條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藥品和藥品。
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廣告,
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發布的廣告必須經有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
權限)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核;未經審查的,不得出版。
第三十五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出。
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
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在相應範圍內以同等廣告費用公開更正、消除。
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負責任的廣告代理商和廣告公司
經銷商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
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購買商品。
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
經營者、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費用。
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
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負責。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並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
使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理。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
費用,並可處以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
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發放藥品和醫療服務的。
設備、農藥、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發布廣告的。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
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嚴格的情節
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的。
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責。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的,沒收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
使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發布的。
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
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1萬元罰款。
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塗改、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廣告內容作出的審查決定,直接承擔責任。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
作為其中之壹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壹)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身心健康的;(二)假冒專利
有;(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四)未經許可在廣告中使用。
在名稱和形象上;(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後,
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的當事人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辦的。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予以處罰。
作出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法律。
廣告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壹致的,以本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