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將行為準則貫徹於整個法律制定活動之中,它是指導思想的規範化和具體化,是指導思想的形式,是實施的保證。
總的來說,我國社會主義立法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堅持這壹原則,應當:第壹,立法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從中國目前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和風俗習慣等具體國情出發;二是要從建設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發,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調查研究是正確立法的基礎,特別是要研究各種社會經濟關系,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
(2)合憲性原則和法制統壹
法制統壹原則是現代社會法治國家倡導和遵守的壹項重要原則。它首先意味著壹切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文件和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或者不違反憲法的規定。任何人違反憲法都不能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所有法律淵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須以憲法或上位法為依據,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第三,在不同種類的法律淵源中(如法律、行政法規),在同壹種類的法律淵源中(如行政法規之間),在同壹法律文件中(如行政訴訟法中),規範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觸。
第四,各法律部門之間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不應當沖突、抵觸、重復,而應當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3)國內實踐經驗與國外經驗相結合的原則。
要全面認真總結立法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看到成績和進步。我們應該認真地、有選擇地學習和吸收外國的經驗,決不能照搬照抄。要結合實際,根據自身特點決定選擇,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
(四)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原則,就是我國的立法工作必須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鄧小平立法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不動搖。所謂靈活性,就是結合實際情況,找到實現原則所必須的、允許的各種具體形式、方法和步驟。原則性和靈活性必須正確恰當地結合起來。沒有原則,立法工作就無法保證;沒有靈活性,原則就無法實現。所以有必要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但靈活性要服從原則。
(五)立足大局,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
立法必須真正體現全國人民的意誌,真正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最高標準。它要從全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大局出發,要求立法者從國家和民族的全局和長遠利益出發,正確對待和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要重視和維護地方、部門、個人和眼前利益,重視和維護國家、集體、他人和長遠利益,防止兩者關系割裂,片面強調的錯誤傾向和做法。
(六)群眾路線與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這壹原則,是使立法有群眾基礎、保證立法質量的重要原則。只有主動、積極、廣泛地吸收人民群眾的意見,吸收他們參與立法過程,才能制定出反映廣大人民群眾意誌和利益的法律,人民群眾才能擁護和自覺遵守法律。同時,也要註意聽取和充分發揮法律專家的意見和作用,讓他們反復認真論證,確保立法質量。制定法律是專門機關的特殊活動,要充分發揮立法機關的作用,嚴格遵循法定程序。領導機關的任務是充分集中群眾的正確意見,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引導和帶領群眾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立法機關應當進行適當而正確的集中,貫徹法律統壹的原則。
(七)保持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適時創新、改革和廢止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法律的穩定性,是指法律頒布生效後,其效力應保持壹段適當的時間,不宜頻繁變更。但是,法律的穩定性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法律必須隨著經濟、政治、文化、社會關系的發展而變化,適時地被廢除、改變和確立。所謂法律的連續性,是指同壹政權制定的新法和舊法在法律的根本精神和原則上,應當保持壹定的繼承關系或壹致性。法律應當吸收或保留原有法律中合理、有益的成分。新法生效前,原法效力不能隨意終止。法律的嚴肅性意味著法律必須具有權威性。法律壹旦頒布,就必須嚴格執行。即使需要修改、補充或者廢止,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因為領導人的變化,觀點的變化,關註度的變化而改變。
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是壹致的,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法律權威的保證。如果法律失去了穩定性和連續性,制定的法律就缺乏權威性,這將不利於法律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