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律師二十多年了,我給妳講講我的經歷。我每年的工作是這樣的:基本上從正月初三開始工作到臘月二十九。在壹年的時間裏,從八月到十壹月前的三個月,我可以在沒有法院的時候旅行。但是我不會在春天旅行,即使是在五壹期間。我每年正月初六經常接第壹個案子,正月十五以後會有很多案子。人們有個習慣,正月十五以內不上朝,正月十五以後開始上朝。
我在春季2、3、4月份接到的案件數量壹般能占到全年案件總數的70%到80%;這期間接的案子壹般都是原告的案子;4月以後收到的案件大多是被告的案件。每年八九月份是淡季,基本都有零星病例。這期間有案子在庭,會輕松壹些。11月份病例數有所好轉,12月至春節前1月有所上升,但幅度不大。這是我總結的律師壹年受理案件的規律。這只是基於我的位置。雖然其他地區不壹樣,但我覺得應該大致相同。
為什麽春天律師的案子那麽多?是律師創收的重要季節嗎?我就說說這個道理。
人們要在農歷新年前做提醒,有些可以做到位,有些則不能。對於錢沒到位的部分,可以起訴對方主張權利。過年之後是必然的選擇機會,尤其是正月十五之後。人們往往缺乏訴訟的法律知識和技巧以及對時間的考慮,因此不得不委托律師參與訴訟。並不是說他們有訴訟能力,就壹定要親自去法院。很多人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是出於對時間的考慮。
僅僅從海事勞務的案例來看,老板欠壹萬塊錢工資,船員就要參加訴訟。如果妳參加訴訟等程序需要壹天的時間,那麽即使妳在法庭上也需要壹天。但如果法院需要提前通知船員,船員會延遲壹個航次。最短的航程要七天,最長也要八天。目前船員每天的工資應該在500元以上,按照每天500元的工資標準,八天損失的工資也有4千元。如果要花兩三千元委托律師,劇組很劃算。如果案件在外地,人們可以通過委托外地律師辦理案件來節省差旅費,算經濟賬也很劃算。聘請專業人士做專業的事情,非常方便。
人們對律師代理案件有實際需求,並不意味著律師就壹定能拿到這些案件。具體來說,如果那些律師能拿到這些案子,就需要充分發揮他們的主觀能動性去解決。有些客戶有認識的律師,所以經常找熟悉的律師處理法律事務。有些客戶沒有他們認識的律師。這時候如果律師能主動找上門,那就是最好的機會,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大。
律師自身情況不同,律師發展業務的方式也會不同;不同的律師在不同的發展時期有不同的業務發展方式。剛開始執業的時候,積極不斷的去潛在客戶那裏發展業務;今天,我可以等待我的客戶來雇傭我在律師事務所處理法律事務。因為我之前已經發展了人際關系,在社會上有了壹定的知名度,不需要像年輕時那樣去找客戶拓展業務,而且我也有自己的律師事務所,有資格等客戶上門。
作為壹個年輕的律師,剛開始執業,沒有社會資源,固定客戶少,所以要走出去,積極開拓客戶。
作為壹個年輕的律師,不要害羞。上門拓展客戶,很丟人。我們依法開展業務,怎麽會感到羞恥?只有客戶有實際需求,才能達成壹致。沒有需求,肯定是不行的。另壹方面,不要急功近利。不要以為壹開始探索就壹定會成功。畢竟人家不理解妳。同理,妳能相信壹個陌生人嗎?委托代理關系的前提是壹種信任關系。作為律師,妳必須讓妳的委托人產生信任感,妳才能委托妳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那些自命不凡的行為會讓顧客惡心!謙虛謹慎,戒驕戒躁,禮貌待人,不卑不亢,應貫徹於律師執業的全過程。尊重別人也是尊重自己,尊重自己也是尊重別人。如果過分自卑,那是對別人的極度侮辱!我和我的委托人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
對待客戶勤於反饋工作進度,讓客戶有充分的知情權。千萬不要自己做,客戶不知道妳在做什麽。
要多和客戶溝通,了解他們的內心需求,真正理解他們的意圖。
親戚朋友多走走可以加深感情;客戶要多接觸。即使案件結束後,也要適當聯系。對於親戚朋友,老客戶,要講交情,不能只認錢不認人。法律咨詢不收費,為什麽幫簡單的書要收費?當然,需要出庭的商家必須收費。該打折的壹定要打折。凡是能打折的都要打折。每個人都有面子。
律師得到壹個客戶,就要鞏固它,把它作為壹個堡壘,控制某壹個區域,發展客戶,建立壹個堡壘……這樣才能向壹個老中醫學習。
船王包玉剛說:與人做生意很難成功;別人和妳做生意很容易成功。
律師在尋找委托人時,很難建立委托代理關系;委托人找律師辦案,非常容易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有些律師在接案子的時候,只要有案子就接,不考慮實際經濟利益。或者他不守信用地接了案子:讓我接,不讓其他律師接;最好以後有效益,沒有經濟效益也無所謂;如果不能從當事人那裏得到好處,可以去找對方。
我個人認為,做律師,必須堅守做律師的底線:必須遵守《律師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永遠不要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
律師從事的是最規範的訴訟業務,壹切都有相關記錄。有相關法律文書證明律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失職行為。非訴業務往往缺乏相關法律文書證明。如果律師與委托人發生糾紛,律師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律師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委托人更有可能反悔,讓律師的工作白費。在利益面前,往往沒有公信力。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往往是在非訴訟期間。狡兔死,好狗烹。鳥類盡最大努力隱藏。
律師理應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與對方的談判更容易被對方收買。尤其是如果委托人不給律師好處,律師被收買的可能性更大。壹些律師之所以願意做所謂的風險代理案件,也是壹種很好的斂財方式。他們可以從另壹方而不是客戶那裏獲得利益。那些所謂的高明客戶,大概就是最大的傻逼!這些骯臟的事情只能秘密進行。誰能拿出證據!我只能想象那些律師的不忠。這叫“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所以律師要依法執業,處處防範風險,嚴於律己。千萬不要為了錢去做違背法律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事情。律師應當自覺維護律師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律師在與委托人討論代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必須有現實的經濟利益;不要做那些沒有實際經濟利益的案子。永遠不要白幹,妳最終會有麻煩的。經濟利益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哪怕很小。千萬不要有賭博的心理。那樣的話,很有可能白忙活了。不僅得不到經濟效益,還會賠錢。壹切都應該是安全的。
年輕律師拿到案子的機會很少,要懂得珍惜來之不易的拿到案子的機會。不嫌棄小案子,也不嫌棄收費低。因為妳的價值本身不高,這些也是妳價值的體現。當妳有高價值的時候,必然會有大案子,高收費的案子。因為妳現在沒有什麽大價值,妳的客戶也沒有認可妳的大價值。
通過處理這些小案件,妳會有壹個不斷提高自己技能,積累收入的過程。心急鍋不開。
律師壹定是有案子的旺季。只要有經濟利益的案件,他們就會來者不拒,廣泛積累案件。以後慢慢消化,不怕自己不行。如果有沖突,可以和其他律師合作,或者給其他律師愛心。形成良性循環就萬事大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