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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發展史

從公元前21世紀夏朝建立開始,中國的法律歷史傳承了四千多年,其整體發展脈絡和相互淵源、傳承關系極為清晰。

但四千多年來,朝代不斷更叠,政權反復更叠。

因此,從宏觀上看,不同時期的法律制度的內容和特點也是不同的。

按照發展階段和風格的粗略標準,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部分:早期法律制度、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和現代法律制度。

壹、中國早期法制(奴隸制法制時代)

中國早期的法律制度壹般指夏、商、西周、春秋時期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奴隸制時代的法律制度。

時間上包括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476年的歷史階段。

中國早期法制的突出特點是以普通法為基本形式,法律不公開。

在中國早期的法律體系中,夏商代是奠基時期。

自公元前21世紀夏柒建立夏朝以來,夏朝存在了約500年。

這壹時期,中國早期的刑罰制度和監獄制度都有壹定程度的發展。

商取代夏後,延續了近500年。

商朝在繼承夏朝法律經驗的基礎上,在罪名、刑罰和司法制度、訴訟制度等方面都有很大進步。

20世紀初出土的甲骨文資料證明,商代的刑法和訴訟制度比較完備。

中國早期法制的鼎盛時期是在西周。

在中國歷史上,西周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歷史階段。

在西周政權的五個多世紀中,中國傳統的執政方式、治國方略和壹些基本政治制度已經形成,作為傳統文化基石的哲學、倫理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在此時開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內容都達到了早期法制的頂峰。

西周時期“以德配天”、“以德慎刑”的法律指導思想,對老幼犯罪減輕或免除刑罰、區分故意與過失犯罪的法律原則,以及“輕刑濟天下”的刑事政策,都具有當時世界最高的法制水平,對後世中國的法制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因此,西周的法律制度是中國法律史研究的重點之壹。

春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前期。此時社會變革的重點是“破”,即對西周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經濟、思想、文化進行否定和挑戰。

在法制方面,以反對“罪刑法定”和要求“法律公開化”為內容的公布成文法的運動正在蓬勃興起。

鄭的《祝星書》、鄧的《祝星》、金國的《祝星定》都是這場法律改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二、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時代)

戰國以後的古代法律制度壹般是指從戰國到鴉片戰爭的中國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元前475年到公元1840年的法律史。

自春秋時期起,中國就開始有成文法向全社會公布。從此,中國的法律從最初的不公開狀態轉變為以成文法為主體的狀態。

從戰國到清末的兩千年間,法律理論、立法技術、法律規模、法律內容和司法制度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們通常所說的“傳統法律文化”和“傳統法律制度”就是在這壹時期形成、發展和成熟的。

根據法律制度的發展及其在整個法律制度傳承中的作用,我們可以把這壹漫長的歷史時期劃分為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戰國時期。

這是從早期習慣法向成文法過渡的壹個重要階段。

戰國時期處於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大動蕩、大變革的後半期。

中國社會變革的許多重要成果和許多思想文化精華都來自這壹時期。

與春秋時期相比,戰國時期社會變革的重點是“立”。

在法律制度方面,

“禮”主要表現在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體系,在更廣的範圍內,以更成熟的形式得以確立。

其中,戰國初年魏制定的《法典》是戰國時期法律改革運動的代表性成果。

此外,在整個中國古代社會中,儒家和法家這兩個最具影響力的學術流派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在這壹時期走向成熟,並在政治舞臺上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2.秦漢時期。

這是中國古代成文法法律體系完全確立的時期。

時間包括從公元前221年到公元220年的歷史時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壹個以中央集權為特征的統壹專制王朝,確立了中國幾千年的傳統政治格局和模式。

在指導思想上,秦朝奉行法家的“法治”和“重刑”理論,並在實踐中貫徹得很徹底。秦朝的法律制度自然帶有明顯的法家色彩。

在中國歷史上,戰國和秦朝是法家思想最活躍的時期,而法家的理論在秦朝才得到充分的實踐。

因此,從整個中國法律史的角度來看,秦代法律制度的特點是極其鮮明的。

自從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後,許多以前不為人知的秦代法律重新出現在世人面前。

從這些珍貴的文物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觀念非常深刻,法制非常嚴密。

漢代(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在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

從總體上看,漢代法律制度呈現出階段性特征。

換句話說,漢代的法律制度在風格上可以分為前後兩個時期。

前期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前,主要是“漢承秦制”,即在秦朝留下的法律框架內進行部分改革,形成了與秦朝根本不同的法律體系。後期是指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在指導思想上接受儒家學說,使儒學成為官方的、正統的政治學說。從此,漢朝的法制開始在理論和制度上“儒家化”。

“儒教”之後的法律制度在許多方面與秦、漢初的法家法律有所不同。

而且漢代以後的中國古代法律也是沿著漢代儒學的方向逐漸發展起來的。

因此,漢代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律史上也有著重要的地位。

3.三國,兩晉,南北朝。

這是中國傳統法制快速發展的階段。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第二個動蕩時期,包括了從221年曹魏建立到581年南北分裂結束、中國統壹的歷史時期。

這壹時期,雖然政權更叠迅速,局勢持續動蕩,但在動蕩的歲月裏,法制仍有很大發展。

首先,立法技術不斷提高,法學理論也有顯著發展。

其次,儒家的具體法律制度得到了加強。

壹些重要的制度,如“八議”、“公務”、“十大罪狀”等,已經成為成熟的制度。

這壹時期法律制度的發展與進步,為隋唐時期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礎。

4.隋唐時期。

這是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階段。

在時間上,涵蓋了從581年隋朝建立到960年宋朝建立的時期。

隋唐是中國古代社會的鼎盛時期。

夏朝以後,經過近三千年的積累,中國古代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已經成熟,各種社會制度也進入了壹個相對和諧的階段。

因此,唐朝的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都達到了中國古代的巔峰。

這壹時期的法制也是如此。

以幾千年的立法和司法經驗為基礎,隋唐立法技術進壹步提高,以唐律為代表的優秀法典相繼問世。

從法律內容上看,始於漢代中期的儒學合法化進程,歷時八百余年,最終在隋唐時期碩果累累。以此為標誌,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融合的過程,即通常所說的“禮法結合”,基本完成,儒家的壹些基本思想被巧妙地融入成文法典,中國傳統社會“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

同時,經過幾千年的實踐探索,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和訴訟制度也在此時達到了很高的水平。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以《唐律》為代表的唐代法制,達到了中國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唐律論》也成為中國古代法制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國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以及對唐代法律的簡要論述,自然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壹個重點。

5.元明清。

這是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極端專制的時期。

在時間上,包括了從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的歷史時期。

宋以後,中國的社會結構,包括法律制度,仍然在隋唐建立的基本框架內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宋明清時期,基本法典仍然是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

國家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框架仍由《宋刑法》、《大明法》、《大清法》等基本法典決定,但法規、條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實際的、具體的規範作用。

到了封建社會後期,“法”規定了大原則,而“效”和“例”則進行了多方面的補充和修改。

作為大原則的“法”相對穩定,很少修改,而發揮實際作用的附屬立法卻因為時間和地點的原因而頻繁修改。這種所謂“法是來之不易的規矩,例宜善用”(清代朱松《刑案序》)。

這種立法上的變化表明,經過幾千年的積累,到了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統治者已經能夠更加熟練地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來調整社會。

同時,自唐代“安史之亂”以來,中國古代社會開始由盛轉衰,壹些封建社會制度固有的矛盾加劇,導致整個社會制度的扭曲。

隨著皇權的不斷強化,中國傳統法制的重心也開始向維護皇權、強化專制的方向傾斜。

宋朝的編制效應,明朝的朝臣宦官統治,明清時期流行的“文字獄”,都是這方面的具體反映。

此外,元、清時期歧視少數民族、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法律也是這壹時期法律制度的壹個特點。

第三,現代法律制度

中國法律史的第三部分是現代法律制度。

1840鴉片戰爭後,中國社會開始遭受西方列強的壹系列侵略和欺淩。

在內憂外患中,中國社會也開始了艱難的轉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轉變的突出特點是,存在了幾千年的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開始瓦解,而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制度開始在中國艱難生長。

壹般來說,近代中國的法律變遷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晚清法律的改革與修訂。

在中國,習慣上把從1840年鴉片戰爭到1911年清朝滅亡這段時間稱為“晚清”。

鴉片戰爭後,中國從壹個獨立的國家變成了壹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

在這壹歷史時期,* * *雖然表面上維持了對清朝中國大部分地區的統治,但在壹些沿海地區和通商口岸,實際上失去了國家領土(如香港),或者失去了司法管轄權(如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

西方列強在中國設立領事裁判權是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法律表現。

同時,1840年以後,尤其是清朝最後十年(即1901至1911),清朝被迫進行了大範圍的法律改革,引進了大量的近代西方法律理論和法律。

從此,中國的法制走上了現代化的道路。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轉折點。從此,中國實現了從古代法制向現代法制的過渡。

所以清末變法這壹部分也應該是學習和研究中國法制史的重點之壹。

2.南京臨時時期。

1911年6月,中國爆發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0月1912日,1,中華民國南京宣布臨時成立。

在以孫中山為核心的革命派的領導下,南京臨時* * *在很短的時間內進行了壹系列的立法活動,初步奠定了民國時期法制的基礎。

3.北洋時期。

1912年3月,袁世凱篡奪了民國政權,建立了北洋軍閥控制的民國北京* * *,人們習慣稱之為“北洋* * *”。

北洋* * *是軍閥政權。

為了滿足各種需要,北洋* * *也開展了立法活動。

這些立法客觀上為今後南京市民的法制建設提供了壹定的有利條件。

4.南京國民* * *時期。

從1927到1949,是* *建立的南京國民* * *統治時期。

南京國民* * *成立後,也進行了廣泛的立法,頒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判例和解釋,形成了“六法體系”。

但是,* *政權的法律體系具有明顯的二元性特征。即使在立法上比較完善,在普通法領域比較規範,但在司法上卻極其黑暗,特別是在特別法領域,采取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中國法律史的通常體系中,1921年後中國在各革命根據地建立的法律體系以及新中國成立後的法律發展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其中,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 * *在各革命根據地創造性地開展了壹系列立法活動,取得了豐碩的法制成果,留下了許多深刻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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