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四十九條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為犯罪分子隱藏毒品、犯罪所得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毒販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包庇、袒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氯仿等用於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制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是前款規定的物品而提供給他人的,以制造毒品罪的* * *犯論處。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私藏未經滅活的大量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種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