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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法律體系包括三個部分。

第壹,立法制度。第二,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第三,部門法體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組成包括三個部分:壹是立法體系。立法體制是指立法主體的組織體制、立法權的劃分和國家的行使體制。有的認為立法制度就是立法制度,有的認為立法制度就是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度。我覺得立法體系這個概念不夠準確。“系統”這個詞和“系統”這個詞是不壹樣的。漢語中的“系統”是指由若幹相關事物或某種意識組成的整體(系統)。而“體制”指的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組織體系。所以用立法體系這個概念更合適。把立法制度等同於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度就更不合適了,兩者應該分開使用。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壹元兩級多級”,即中國人民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有15項職權,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21項職權,其中包括8項立法權。這就是壹美元的意義。這兩個層次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國家的行政架構上,分為中央和地方,中央領導,地方服從中央。這就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這種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政府具有更高的政治地位,處於主導地位。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效力高於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以寶塔形式設置,層級清晰,權限明確,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梯級的。第二,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這裏所說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其不同的地位和效力所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所組成的體系。比如成文法中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都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中國從古至今都是制定法律的傳統。當代正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是以憲法(包括修正案)為基礎,輔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軍事法規)和國際條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當包括壹切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者行政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法律形式淵源、具有不同級別和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第三,部門法體系。部門法體系也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壹整體。我覺得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於法律體系,這樣會造成人們從概念到內涵的思想混亂。由於人們對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不統壹的、多樣的、復雜的,法學流派眾多,因此不宜將壹個國家的部門法體系等同於壹個廣泛而復雜的法律體系,或者用壹個難以統壹的法律體系概念來代替。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

中國法制特點:1,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本質是由這個國家的法律所確立的社會制度的本質所決定的。

2.它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新時期中國最顯著的特征是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行,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3.它反映了結構的內在統壹性和多層次的國情。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如何形成的,壹般取決於其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和立法制度。

總結起來,邊肖對中國法制的回答包括三個部分,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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