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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的相關理論有哪些?

第壹,公民參與的概念

公民參與,通常稱為公眾參與和公眾參與,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壹切活動。公民參與有三個基本要素。首先是參與主體。公民參與的主體是有參與需求的公民,既包括公民個人,也包括由公民個人組成的各種非政府組織。二是參與領域。公民可以合法參與社會中的公共領域。這壹公共領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第三是參與的渠道。社會上有各種渠道,公民可以通過這些渠道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

公民參與最重要的是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和決策。因此,在所有的公眾參與中,政治參與尤為重要,也最具有實質性的意義。也正因為如此,很多人直接把公民參與等同於政治參與。但嚴格來說,公民參與和政治參與不能完全劃等號,公民參與的範圍大於政治參與。除了政治生活,公民參與還包括公眾的文化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尤其是在公民社會日益發達的今天,公民參與的範圍日益擴大,從國家的正式領域擴展到社會的非正式領域。

二、公民參與的意義

公民參與對政治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公民參與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之壹,是政治國家和公民社會實現善治的必要條件。事實上,民主的所有價值和意義只有通過公民參與才能真正實現。換句話說,只有通過公民參與,民主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可以說,沒有公民參與,就沒有民主政治。

首先,公民參與是實現公民權利的基本途徑。在現代民主國家,公民的權利雖然得到了憲法的確認和保障,但這些法定權利不會自動實現。民權不是與生俱來的,是社會進程的產物,是人們奮鬥的結果。政治參與是公民爭取和擴大個人權利的最重要方式。只有通過積極的政治參與,公民的個人權利才能得到充分實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廣泛的公民參與,尤其是公眾政治參與,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礎。

第二,公民參與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權力如果不受制約,就會被濫用,而權力壹旦被濫用,不僅可能導致官員自身的腐敗,還可能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限制權力是民主政治的壹個基本要素。對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壹方面需要權力系統本身內部的相互制衡,如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之間的相互制衡;另壹方面也需要權力體系外的約束,即公民和公民社會。公民積極參與政治生活是有效制約公共權力的基本條件。如果公眾對政治漠不關心,不參與選舉、討論、聽證、申訴和請願,公共權力就會失控。

第三,公民參與可以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學和民主。公民參與的直接後果通常是影響公眾的決策和生活,迫使決策者聽取公民的意見,並根據公民的意見制定相關政策,從而使相關政策更符合公民的利益。公民參與決策過程還可以及時發現政策失誤和偏差,及時糾正決策失誤,從而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因此,公民參與是改善公共政策、提高公共生活質量、保護和促進公民權益的重要手段。

第四,公民參與可以促進社會生活的和諧與穩定。公共政策的制定本質上是壹個利益分配和調整的過程。從國家的政治決策到工廠的分配政策,都涉及到利益關系的協調。如果壹項政策或制度導致利益分配嚴重不公,那麽利益相關者之間就會發生矛盾和沖突,利益受損的群體就會與公共政策發生沖突,從而損害公共權威的合法性,威脅社會的公共秩序。再者,即使壹項公共政策或制度體現了公平正義,但如果這種公平正義不被公眾理解和接受,也可能導致公眾之間、公眾與政府之間的對立,從而帶來社會動蕩。如果公眾能夠實質性地參與相關決策過程,並通過公眾參與有效協調各種利益關系,這樣的政策就容易被公眾所接受,人們對公共政策的了解也就更多,公眾與公民、政府也就容易和諧相處。

第五,公民參與本身就是公民的價值和美德。公眾參與通常有明確的目標,如影響政府決策、制約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益等。但是,即使公眾在政治參與或社會參與中沒有達到這些預定的目標,也不能說這些參與沒有意義。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公眾參與本身就是壹種價值。參與可以喚醒公民的權利和民主意識,培養公民的合作精神,增強公眾的政治認同,使公民學會適應公共生活,提高參與技能,積累經驗,發展參與能力。因此,公民參與既是壹種政治價值,也是壹種政治美德。

三。公民參與的形式和領域

公民參與有許多不同的形式,隨著信息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參與的形式也在增加。任何旨在影響公眾決策和生活的行為,都屬於公民參與的範疇。投票、選舉、公投、結社、請願、集會、抗議、遊行、示威、反抗、宣傳、動員、串聯、控告、對話、辯論、協商、遊說、聽證、請願是公民參與的常見方式。今天,隨著信息和網絡技術的發展,壹些新的公民參與形式正在出現,如電視辯論、網絡論壇、網絡組織、手機短信等。

哪裏有集體生活,哪裏就有公民參與的領域。首先是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如參加各種政治組織,選舉各級人民代表,討論政府政策,評價政府官員,舉報違法行為,管理公共事務,等等;其次,參與社會的經濟文化生活,如參與工廠管理、發起環保行動、組織公益文化活動、幫助弱勢群體等;最後是參與居民的社區生活,比如社區管理者的選舉,社區的互助合作,社區的治安和環境衛生等等。

四。公民參與的條件

公民參與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條件如下:

首先,公民參與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公民自身的社會經濟地位密切相關。許多研究表明,在不同的經濟條件下,公眾參與的程度和政策偏向可以有很大的不同。雖然經濟發展程度和公民參與程度之間沒有簡單的對應關系,但從各國政治發展的長期過程來看,壹般來說,經濟發展程度越高,公民參與程度越高。

其次,公民的參與也與其傳統文化背景密切相關。鼓勵公民參與政治的政治文化會促進公民參與政治的熱情,反之,抑制公民參與的政治文化會導致公民的政治冷漠。

第三,公民的參與程度與其教育水平密切相關。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越高,公民的參與熱情越高;相反,受教育程度越低,他們的參與熱情就越低。

最後,尤為重要的是,公民的參與與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環境直接相關,尤其是國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當局的民主精神。公民參與必須有相應的政治制度保障和政治寬容精神,否則很難有真正的公民參與。國家的政治制度為公民的參與提供合法的渠道、方式和場所,在公民的參與受到非法侵犯時保護公民的合法參與權利。此外,壹些技術手段和工具也會影響公民參與的質量和後果。例如,大眾媒體和現代通信技術為公民參與服務的程度與公眾參與的效率和效力直接相關。

動詞 (verb的縮寫)公民參與危機

在政治現代化過程中,公民參與也會出現危機,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壹方面,公民對政治極度冷漠,沒有參與熱情。選舉期間的低投票率,很少有人關心公益事業,不冷不熱的政策對話和討論,公民對政治腐敗或官員違法視而不見,這些都是政治冷漠的後果。

另壹方面,公民有很高的參與熱情和需求,但缺乏順暢的合法參與途徑。公民正常的政治參與受阻,非法或不正常的公民參與大量出現。

第三,公民在政治參與上與政府發生大規模沖突。比如當公眾對某項政策不滿,通過請願、示威、靜坐等方式要求政府調整時。,如果政府不願意做出調整,或者修改後的政策仍然不能滿足公民的訴求,那麽很有可能會爆發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暴力沖突,從而引發參與危機。

第四,公民參與失控,危及社會正常秩序。如果政府不對公民參與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範,如果公眾在參與過程中缺乏足夠的理性,如果公民參與的機制不健全,正常的公民參與就有可能演變成破壞社會秩序的政治事件。

不及物動詞關於促進公民參與的建議

在壹定程度上,可以說公民參與的危機是民主的危機,是國家的政治危機。這些危機的最終結果要麽剝奪公民的合法政治權利,要麽導致公民與政府的政治對抗,要麽破壞社會穩定,甚至可能導致政府下臺或政府對公民的血腥鎮壓。壹旦發生上述危機,社會政治可能動蕩,社會經濟發展受阻,公民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從各國政治發展的經驗教訓來看,為了使公民參與有利於保障公民權利、維護政治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各國通常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政府應該培養公民的民主和法治精神。要使公民真正有當家作主的意識,充分認識到積極的政治參與是實現其民主權利的基本途徑,這既是公民的壹種價值,也是公民的壹種美德,從而始終保持較高的參與熱情;同時,要努力培養公民的法治意識,使“有序參與”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的習慣,使其公眾參與行為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範。

第二,政府要改進和完善公民參與的制度和機制。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及時發現並適當引導公民的參與需求;公民參與應有專門的法律制度,使公民參與有法可依,從而維護公民的合法參與權利;努力使公民參與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序化,使公民能夠合法參與社會公共生活;要建立適當的激勵機制,鼓勵公民通過公民參與為國家的民主、富強、文明、和諧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三,政府應該為公民參與提供更多的渠道。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主政治的推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不斷增強,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程度不斷提高。在社會轉型時期,公民的參與需求與社會參與渠道之間往往存在著壹對矛盾和某種張力。解決這壹矛盾的根本途徑是開辟新的參與方式,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參與效率,盡量滿足公民參與的要求。

第四,政府應正確引導和規範公民參與。因為公民參與是壹種集體行動,即使動機良好,如果沒有統壹的組織領導,公眾的行動也可能失控。在公民參與中,每個人的動機不可能完全壹樣。如果沒有很好的協調,參與者之間可能會發生沖突和矛盾。在公民參與中,個人想利用公共行為達到個人目的是必然的,必須采取預防措施。這些方面都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和規範公民參與,防止公共行為失控,確保公民參與能夠在法律的框架內有序進行。

第五,在公民參與方面,政府和公民應該積極合作。公民參與的直接目的通常是影響政府的公共政策和政治進程,但其最終目的無非是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公民和政府必須積極合作。對於公眾來說,如果沒有政府的妥協、支持和配合,改變政府政策、增進公眾利益的目標就無法實現;對於政府來說,如果沒有公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公眾的參與就可能演變成對政府的政治對抗,甚至可能導致政府下臺。所以我們說,公民與政府在政治生活中的良好合作是善治的本質,善治是使公眾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管理過程。

最後,公民應該積極有序地參與社會公共生活。公民是公民參與的主體,也是公民參與的最終決定因素。良好的公眾參與對公民本身也有很多要求。壹是公民要充分認識到公民參與對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極端重要性,增強參與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二是公民在參與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使參與合法有序;第三,公民需要不斷提高參與能力,註重參與技巧,提高參與的有效性;第四,公民應具有合作精神,不僅與政府合作,而且在參與中與其他公民合作;第五,公民在參與中要足夠理性,既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考慮對方的權益,防止因非理性行為導致秩序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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