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勞動是壹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要以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國家為就業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就業培訓。
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五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和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擴展數據
義務和權利是相對應的,公民可以享受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中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1,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普遍性
第壹,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第二,憲法承認和保障的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範圍非常廣泛。
2、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
現實性主要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可行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壹是實事求是,根據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實際水平,確定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範圍和內容。
第二,規定法律和物質保障。憲法在確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還規定了壹些具體措施來保證其實現。
在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控告和檢舉權等權利的法律保護方面,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個人不得侵犯,國家對國家機關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負有賠償義務。
在物質保障方面,規定公民在年老多病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同時,憲法還規定,國家發展公民享有權利所必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3.權利和義務平等
享有法定權利和履行法定義務在本質上應該是平等的。這是各國憲法權利和義務規定中不可改變的原則。但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實質上是平等的。具體表現在:
第壹,所有公民都平等享有他們的權利,即:
(1)公民不分民族、性別、出身、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職務,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任何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視任何公民,公民有權要求平等待遇和平等服務。
(3)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外的特權,人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
第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樣受到司法的保護。
4.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
第壹,公民不僅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而且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二,公民的壹些憲法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結合的,比如勞動權和受教育權,這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
第三,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整體。
第四,有權利限制。《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其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
人民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