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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構成有哪些現實考慮?

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對某些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確保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實現法律賦予的權利的壹種法律救濟制度。它是壹個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實踐,具體的法律援助需要由以下人員或組織來實現。

1,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是實施法律援助的專職管理人員。

法律援助機構是各省、市、區、縣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21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職能是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自行安排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也可以安排其下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師是法律援助的重要實施者。

律師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法律程序,在訴訟中享有更多訴訟權利,在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方面具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不可比擬的優勢的專業法律工作者。中國相關立法不斷強化法律援助作為律師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2003年9月12《司法部關於貫徹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的意見》規定:“應當督促律師認真履行法律義務。律師應當按照《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律師每年義務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數量由所在區(市)司法廳(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要積極探索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新途徑、新方式,使所有律師都能普遍履行義務。“律師法律援助義務的內容大多規定在各地規範法律援助的條例、實施辦法和規定中。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律師作為法律援助的主體,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和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實施法律援助時,有關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給予壹定數額的辦案補貼。這個補貼不是勞動報酬,而是辦案成本。

3.大學生誌願者是法律援助的新生力量。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第壹,有效緩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正面臨著非常突出的供需矛盾。由於法律援助人才的短缺,我國約有四分之三應該得到援助的案件沒有得到援助。其次,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鍛煉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法律援助的主要對象是貧、弱、殘者,法律援助工作滲透著濃厚的人道主義精神。大學生可以在提供法律援助的過程中直接面對這些社會問題,了解群眾疾苦,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我國法律援助制度自1994實施以來,全國各高校積極組織大學生參與,利用學生所學服務社會,取得了顯著成效。

4.民間法律援助組織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除國家法律援助外,民間法律援助組織也在法律援助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民間法律援助組織由能夠提供法律服務的單位或熱心市民組成,如在法學研究部門和民主黨派中成立的此類團體。這類組織在業務上受司法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但沒有行政隸屬關系,不享受政府財政撥款和司法行政機關的經費。它免費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當前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不可或缺的壹部分。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鼓勵和支持受害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上述為當事人提供“精神法律援助”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然是法律援助社會主體的壹部分。在實踐中,這種法律主體通常由工會、婦聯、青年團、消費者協會、街道辦事處等組織和單位代表。

5.基層法律工作者是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實施主體中的壹員。

基層法律工作者承擔法律援助是在特殊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這支隊伍立足基層,方便及時地向社會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承擔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許多地方立法規定其負有法律援助的責任。

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補充。

實踐中,這部分人員主要是婦聯、殘聯等經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社會和法律咨詢機構的工作人員。也包括很多已經取得律師資格或者法律崗位,但仍然從事原工作的人。這些人以自身資源為前提,是對現階段我國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補充。

總之,在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大學生法律援助誌願者、民間法律援助組織、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形成了壹個有機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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