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防法律法規賦予公民的國防義務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1,履行兵役義務。
兵役義務是公民最重要的國防義務。它要求公民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在軍隊服役或承擔軍隊以外的軍事責任。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個國家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人民和公民的光榮義務。
我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照本法規定服兵役的義務。”它還規定了征收對象、豁免、延期、不征收和征收方法的原則;對拒絕服兵役規定了紀律措施;還規定公民可以服現役、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兩種形式履行兵役義務。其中,征服現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主要形式,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常見形式。每個公民都應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為神聖的國防事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2.維護國家統壹和安全的義務。
中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維護國家統壹主要是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任何公民不得破壞、變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肢解國家領土;維護國家政權的統壹,不允許任何公民以任何方式分裂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的統壹,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將國家主權割讓給外國。維護國家安全主要是維護國家的領土和主權不受侵犯,保守國家秘密,防止社會秩序被破壞。履行維護國家統壹和安全的義務,公民必須具有高度的愛國熱情和愛國行動,把國家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自覺維護祖國的統壹、安全、榮譽和利益,絕不做危害國家安全、國家榮譽和祖國利益的事情。
3、保護國防設施的義務。
國防設施包括軍事設施、人民防空工程、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和其他用於國防目的的設施。國防設施是國防的物質屏障。戰時,是打擊敵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和平時期,具有制約敵對勢力的威懾作用。因此,保護國防設施並確保其有效性,是鞏固國防、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具體體現。我國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規定:“中國人民的壹切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公民履行保護國防設施的義務:
我們應該愛護國防設施。
無論是使用、參觀還是管理維護,都要以高度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去愛護,特別是要保護好國防設施的使用效能。
必須遵守國家關於國防設施保護的有關規定。
公民在從事經濟、文化和其他活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任何人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不得非法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描繪、記述,不得非法進入軍事禁區。不得從事影響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容量的作業,不得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防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性、劇毒性、易燃性、放射性和腐蝕性物質,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不得影響國防交通安全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
公民應當檢舉、控告或者制止破壞、危害國防設施的行為。
不履行國防設施保護義務的,將受到法律追究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保守國家軍事秘密的義務。
中國憲法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規定,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國防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中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秘密物品。”國防中的國家秘密,主要是軍事秘密,不僅關系到和平時期政權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而且關系到未來戰爭的勝負,關系到領土的得失,關系到整個國家的生存、安全和發展。
因此。在國防中保守國家秘密是公民的壹項重要國防義務。公民在履行這些義務時,必須牢固樹立保密意識,在涉密載體管理、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新聞出版、涉外活動等方面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公民發現國家軍事秘密已經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和單位報告;有關機關和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處理。泄露國防機密,危害國防安全和利益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該給予行政處分的給予行政處分。
5、接受國防教育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人民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 * *生產主義的教育。”《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國防教育中,對拒不履行接受國防教育義務的公民,應當根據情節追究法律責任。除國防法和國防教育法外,全國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頒布實施了國防教育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還明確規定了公民在國防教育中的權利和義務。
6.支持和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
《國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和防衛作戰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幫助。”公民在履行支持、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時,應當正確認識國防活動的意義,明確國防的戰略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正確處理國家安全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當兩者發生矛盾時,要從國家安全大局出發,個人利益要服從國家安全利益。為軍隊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幫助,只要軍隊正在建設或作戰需要,公民都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條件自覺提供便利和幫助。具體來說:
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
公民應當在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積極支持國防建設。比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尊重關愛軍人家屬,切實做好優撫工作;做好征兵工作,保證兵員數量和質量;妥善安置軍隊轉業、退休幹部;正確處理軍地矛盾;開展軍民經濟互助合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軍工生產任務。
為武裝部隊的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義務。
公民應當協助武裝力量進行軍事訓練,努力進行戰備、作戰防禦和其他國防活動,必要時積極參加。
支持民兵和預備役建設的義務。
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服從組織領導,接受軍事訓練,掌握軍事技術,愛護武器裝備,學習政治文化,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群眾利益,做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的表率。
參加戰爭的義務。
包括積極參軍、配合部隊作戰、服從征用、積極承擔戰備勤務、支援前線作戰等。
二、公民享有的國防權利:
根據國防法規,公民在履行國防義務的同時享有權利,其家屬也享有壹些特殊權利和待遇。
1,贊養老金。
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的家屬由政府給予壹次性撫恤金,其失業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給予定期撫恤金。繼續在軍隊服役或者退出現役到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軍隊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因戰致殘和因工致殘的不同標準給予傷殘撫恤金。殘疾軍人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應按規定給予補償。
2.優待。
對革命烈士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在生產、生活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給予照顧和優待,包括在與群眾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軍、入學、獲得助學金待遇、職工就業、領取社會救濟金等;醫療、學費和其他服務如強制勞動救濟;妥善安置生產和生活;精神上的同情和關懷;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普通信件免費郵寄;隨軍隨調的現役軍人配偶,由駐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工作,隨軍隨調子女需要上中小學的,由當地政府教育部門負責安排入學;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或者士兵在部隊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喜訊時,應當組織群眾向其家屬祝賀;元旦、春節期間,組織群眾慰問家屬。
3.位置。
國防法規規定:根據國家建設和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妥善組織和安排退役士兵、傷病殘士兵和退役士兵的生產、生活和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