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是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壹)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刑事案件,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證據證明被害人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發生的地點,包括實施犯罪的地點和與犯罪有關的地點,如預備地點、起點地點、經過地點和終點地點;
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的地點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客體被侵害地、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和出售地。?
住所包括住所和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刑事案件管轄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發生在行駛車輛上的刑事案件,由車輛最先停靠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車輛始發地、途經地和到達地的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刑事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聯合立案偵查:
(壹)壹人數罪的;?
(二)* * *同罪;?
(三)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又犯其他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有關聯,案件合並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
第十九條管轄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 * *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對於有特殊情況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公安機關。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指定的公安機關。
對於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需要提起公訴的,由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的地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罪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犯罪人實際取得財產的地點。
第三條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和被告人壹方或者雙方是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家訪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明。
第六條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由被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前款案件由被告人被逮捕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上犯罪的,由犯罪後該船舶最先到達中國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犯罪的,由犯罪後該航空器最先在中國境內降落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犯罪,按照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沒有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中國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十壹條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由該公民出境前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判處刑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判決宣告前,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有其他犯罪行為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當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的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跑過程中犯罪,在犯罪地被抓獲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在被逮捕押解回監獄後才發現的,由罪犯服刑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