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使用環節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第三條(監管原則)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社會治理的原則,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職責分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與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主體責任)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六條(依法生產、銷售)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禁止條款)禁止生產銷售下列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法原料和添加劑、超範圍和限量使用的添加劑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的;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的原料、添加劑生產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相關產品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失效或者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
(四)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質量標誌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責任人)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產過程控制、儲存控制、產品出廠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環節控制等食品相關產品過程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過程控制符合技術規範的要求,生產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強制性標準。
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控制制度,查驗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簽,標簽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相關產品的銷售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產品質量安全。
第九條(質量安全合格承諾)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嚴格執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其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質量和安全資質承諾至少應包括:
(壹)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
(2)生產者或銷售者信息(名稱、負責人、產地、聯系方式和緊急聯系方式);
(三)生產或者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類別;
(四)產品標識和執行標準;
(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六)承諾書;
(7)其他相關信息。
進行自檢或委托檢驗的,可在質量安全資質承諾書上標註。鼓勵符合條件的受試者附上電子質量安全資質承諾書,並追溯二維碼。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承諾聲明,是指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不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劑和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其他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失效、變質的食品相關產品,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質量標誌;對產品質量、安全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電子化管理)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名錄數據庫,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地址、產品類別、生產品種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借助信息技術實現電子化管理。
第十壹條(承諾監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質量安全資質承諾納入監督檢查,檢查是否按要求出具質量安全資質承諾和質量安全資質承諾的真實性。虛假出具質量安全合格承諾的,納入信用管理。
第十二條(培訓)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並依法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三條(自檢制度、原料管理)食品相關產品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料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的管理和控制要求。應建立完善的出入庫記錄,並保存相應的采購、驗收、儲存、使用和運輸記錄。
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對原料、配方和生產工藝的安全性進行評價和驗證,明確生產過程中影響產品安全的關鍵環節,建立控制措施和可追溯記錄,確保生產的產品符合第六條的要求。
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通過自檢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產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驗和評價。根據相關標準的要求對產品進行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並保存相關檢驗記錄。應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並對不合格品進行相應的處置。
相關記錄的保存期不得少於產品保修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質期不得少於2年。
第十四條(食品相關產品的標簽)食品相關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清晰、真實,不得誤導消費者。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3)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如適用);
(4)材料;
(五)註意事項或者警示信息;
(六)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
洗滌劑、消毒劑的標識要求按照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召回)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消費品為日常消費所需,且同批次、同型號、同類別的食品相關產品普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時,應當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召回。
當壹批或壹類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對消費者健康有害的因素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食品相關產品的可追溯性)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體系,確保從原輔材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各個環節均可有效追溯。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利用信息技術采集和留存生產、銷售信息,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十七條(責任保險)國家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壹節分類和分級
第十八條(生產許可)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並承諾批準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根據需要,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委托給下壹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分類管理)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高風險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和認證後監督檢查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執行。未經事先許可監督檢查食品相關產品。
第二十條(分級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技術規範和實施細則,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以及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狀況,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進行風險分類監督管理,並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壹條(監督管理重點)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將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納入監督管理重點:
(壹)產品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二)有嚴重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記錄的;
(3)有證據表明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食品相關產品技術機構,以檢驗、認證、評估、鑒定等科學手段支持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實施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節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職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匯總、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派出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進行,並將抽查情況和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通過投訴、轉移、數據監控等發現的問題。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檢查,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應當記錄、匯總和分析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信息,完善監督檢查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義務)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產品生產、銷售進行監督檢查,保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生產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檢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和交付控制、不合格品和產品召回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
第二十五條(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事項)食品相關產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事項包括食品相關產品銷售者資質、壹般規定執行情況、禁止性規定執行情況、業務流程控制情況、進貨查驗結果、食品相關產品存放情況、不安全食品相關產品召回情況、質量安全驗收情況、標簽和說明書情況、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處理情況,以及櫃臺出租人、展銷會舉辦者、網絡食品相關產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計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相關產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項目、檢查方法、檢查頻率、抽樣產品種類和抽樣比例。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公開。
第二十七條(監督員)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員參加。監督檢查人員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根據監督檢查的實際需要,可以與有關技術人員共同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的實施)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以文件審查的形式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查。
第二十九條(抽樣檢驗)必要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有關規定,對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並公布檢驗結果。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樣樣品,委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收取檢驗費等費用。
第三十條(企業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場所,按照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回答相關詢問,在現場檢查、詢問、抽樣檢查等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冊等相關資料,協助現場核查和抽樣檢查。
被檢查單位拒絕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單》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監督檢查結果記錄單》上註明理由,並可以邀請相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三十壹條(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綜合判斷,確定檢查結果。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的公告)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監督檢查結束後及時公布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處置)對監督檢查結果基本合格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限期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員和檢查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並記錄整改結果。
監督檢查結果為不合格且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
第三十四條(實施辦法)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壹)進入生產、銷售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或者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單據、賬冊和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用於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從事非法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五條(監管檔案)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監管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許可發放、食品相關產品監督檢查結果、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加大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檢查頻次,對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管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
第三十六條(約談)生產、銷售食品相關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督促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信用檔案。
第三十七條(人員要求)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進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提升其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節風險監控
第三十八條(國家風險監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風險監測結果。
第三十九條(省級風險監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
第四十條(技術機構)承擔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按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四十壹條(監測結果的應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風險監測結果匯總上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配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開展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
第4節安全信息
第四十二條(信息管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建立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
(壹)食品相關產品安全抽樣檢驗、風險監測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二)國內其他政府部門通報的,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三)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政府機構發布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和風險預警信息,以及境外行業協會、企業和消費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四)輿情反映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
(五)其他與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相關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風險判斷)對已批準的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風險信息,信息采集部門應當組織風險判斷和食品安全狀況綜合分析,提出預警響應和擬采取的控制措施。分析判斷的過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邀請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風險評估,或者與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共同研究。
第四十四條(信息通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同級部門和機構通報食品相關產品信息。通報信息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機構。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布)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布食品相關產品監督管理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通知轄區內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和企業。
第四十六條(信息化建設)食品相關產品監管應當統籌規劃,統壹建設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全過程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原料禁止性行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非法原料、添加劑為原料生產食品相關產品,超範圍、超限量使用添加劑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四十八條(微生物、動物殘留、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銷售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
(二)生產銷售腐敗變質、酸敗、黴變、蟲蛀、不潔、混入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相關產品;
除前款和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外,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處罰)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相關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處罰)銷售過期、變質食品相關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壹條(偽造產地、廠名、廠址和質量標誌的處罰)偽造食品相關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或者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標識不符合要求)食品相關產品的標識不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要求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三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食品安全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生產不符合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其他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處罰)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銷售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監督檢查不壹致)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檢查不壹致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妨礙監督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妨礙或者幹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和風險監測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管理制度、原料檢驗和出廠檢驗記錄的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銷售記錄等制度的;
(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的;
(四)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價,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
第五十九條(監管部門的責任)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引咎辭職:
(壹)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未及時處理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報告,導致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三)食品相關產品風險評估得出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的結論後,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六十條(違法處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獲知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後,未按照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照規定相互通報的;
(二)未按照要求公布食品相關產品安全信息的;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配合查處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壹條(違反監管職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解釋)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