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員申請按照《11規則》頒發的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11規則》適任證書)和按照新培訓證書辦法頒發的船員培訓適任證書(以下簡稱《新培訓證書》):
(1)2012年3月1日前從事海員工作的人員;
(2)1,2065438年7月前已接受海員教育和培訓,但其教育和培訓未達到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員。
第三條12年7月1日起,船員適任證書的簽發、簽證和換發按照《規則11》執行。原持有近海航區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從7月1,2065438開始換發證書。自2006年7月1日起,按照原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2004年第6號令,以下簡稱“規則04”)停止船員適任證書的發證、簽證和換發工作,按照“規則04”簽發的適任證書有效期。
12、1、2065438年7月起,按照新的培訓證書辦法啟動船員培訓證書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停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培訓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培訓證書》(以下統稱“舊培訓證書”)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已完成培訓但未取得舊培訓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新的培訓證書。在有效期內,舊培訓證書可繼續使用至2016 12 31。
第四條海船船員自2017 1上船工作時,必須持有“規則11”適任證書和新培訓證書。
第五條按照“04規則”進行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自2003年2月6日起停止初試,7月6日起停止補考。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按照“04規則”進行的補考不受間隔60天的限制,但“11規則”生效後的補考次數不得超過5次。
2065438+2003年7月1日前,未按“04規則”通過船員適任考試的人員,如果除英語科目或項目外的所有成績均已通過且成績未超過有效期,可申請更改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除英語外其他科目或項目不及格的,不得申請轉入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逾期成績壹律無效。
第六條2012年7月1日起,船員適任考試按照“規則11”舉行。
第七條“規則11”生效前入學的中專及兩年制航海教育學生,可完成附件1規定的過渡性適任培訓,或完成符合“規則11”要求的崗位適任培訓後,可在2012年7月後入學。
第八條取得船員適任培訓資格的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需在2013年7月前達到《關於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923號[2011])的要求。如果達不到要求,他們以後就不能從事海上訓練。
持有有效的《04規則》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應視為在符合前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完成了《11規則》的崗位適任培訓會議,並按《11規則》通過了海船船員崗位晉升適任考試。
第九條持有“04規則”和以前簽發的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在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時,應當完成下列培訓和考試:
(壹)船長、高級船員有效《04規則》適任證書持有人,在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性適任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可以申請相應的《11規則》適任證書。
(二)已到期的《04規則》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持有人,在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性適任培訓並通過《11規則》規定的適任抽樣測驗後,可以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之前簽發的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在完成《規則11》規定的崗位適任培訓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規則11》適任證書。
海員應在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前取得新的培訓證書。
第十條持有有效的船長和高級船員“04規則”適任證書的人員,可以按照下列相應航區和等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1)持有無限航區和近海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04規則”適任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無限航區“11規則”適任證書。
(2)持有《04規則》規定的沿海航區船長、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11規則》規定的相應等級的沿海航區適任證書。
(3)持有沿海航區船長、高級船員“04規則”適任證書者,可申請“11規則”三類沿海航區適任證書。
第十壹條持有“04規則”下有效適任證書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按照本辦法申請“11規則”下的適任證書時,其海事服務資格應當是:
(壹)符合《規則11》第十五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五年的適任證書;
(二)不符合《規則11》第十五條第(壹)項或第(二)項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簽發與原適任證書有效期相同的證書,或者在參加模擬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後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五年的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通過“04規則”適任考試的船員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適任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第十三條2012年3月1日前開展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駕駛臺資源管理(BRM)、機艙資源管理(ERM)培訓的單位,應當將培訓大綱、教學計劃、受訓人員名單及相關記錄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如果他們通過了考試,他們的培訓將得到承認,在過渡期內,受訓者將能夠勝任培訓內容。
第十四條持有04規則第三、三類船員有效適任證書的人員,可以申請11規則第二類船員適任證書,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適任培訓並考試合格,可以相應申請16544規則第二類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五條持有有效的《04規則》沿海航區船長或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船員,按照本辦法申請《11規則》三等沿海適任證書時,無需提供《雷達觀測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證書》和《自動雷達標誌儀培訓證書》。
第十六條持有04規則500總噸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機械師的有效適任證書,具有不少於65,438+08個月的工作經驗和良好的安全記錄的人員,應當完成65,438+065,438+0規則規定的高級水手或值班機械師崗位適任培訓,並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電子電氣人員過渡適任培訓並經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相應航區的電子電氣人員適任證書:
(壹)持有符合交通部1987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發證規則》(以下簡稱“規則87”)的電機員適任證書;
(2)對於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船員,在《規則》生效前110年內在船上實際履行電氣工程師或電子電工職務滿24個月的,由公司出具其任職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舊培訓證書持有人應當在2016年7月1日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新培訓證書,船員可以壹次性申請換發其所有相關項目的新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持有有效舊培訓證書的船員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培訓、考試和更換過渡證書:
(壹)持有舊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證書》的船員,在申請換發新版《基本安全培訓證書》前,應當完成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過渡證書的補考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2)持有舊版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訓練熟練證書、快速救助艇訓練熟練證書、高級消防訓練證書、急救訓練熟練證書和船上醫療訓練證書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新版相應的訓練證書。
(三)持有舊版《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的船員,可以直接申請換發新版《保安意識培訓證書》和《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證書》,完成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過渡證書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換發《船舶保安員培訓證書》。
(四)持有舊版《油輪特殊培訓證書(安全知識)》或者《化學品船特殊培訓證書(安全知識)》的船員,在申請換發《油輪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證書》前,應當完成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過渡證書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五)同時持有舊版《油船特殊培訓(安全知識)證書》和《化學品船特殊培訓(安全知識)證書》的船員,可以直接申請換發《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證書》。
(六)持有舊版《油輪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證書》的船員,經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過渡證書補考培訓合格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申請換發《油輪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
(七)同時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安全操作)》和《油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原油洗艙)》的船員,可以直接申請換發《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
(8)持有舊版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證書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
(9)持有舊版《液化石油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證書》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液化石油氣船貨物操作基礎培訓證書》。
(10)持有舊版《液化石油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證書》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液化石油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證書》。
(十壹)持有舊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的船員,只有通過本辦法附件2規定的過渡證書補充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申請換發新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證書》。
(12)持有舊版客船和滾裝客船特殊訓練證書的船員,可以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客船特殊訓練證書。
(13)持有舊版《大型船舶操縱特別培訓證書》和《高速船船員特別培訓證書》的船員,可以直接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證書。
第二十條同時通過《雷達觀測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合格證》和《自動雷達繪圖儀培訓合格證》考試,與通過《規則11》要求的《雷達操作與應用》考核相同。
第二十壹條2012 1年10月前已在船上就業的船員,申請日前3年內有不少於6個月的海上服務經歷,或者申請日前有3個月的海上服務經歷並按照保安計劃履行了保安職責的,可以在2014 1年10月前就業。
對不滿足本條第壹款上述條件的船員,應當完成安全意識和指定安全職責船員的培訓,方可取得安全意識培訓合格證書和指定安全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書。
2014 65438+10月1日起,船上所有船員應按規定取得《安全意識培訓合格證》和《指定安全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後,方可在船上上崗。
本條前三款的規定僅適用於在國際航線船舶上工作的船員,在國內航線船舶上工作的船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保安條例》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船長、高級船員培訓和適任證書培訓可以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通過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航運公司、船舶管理公司,或者海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可以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普通海員進行過渡性補證培訓(附件2表1),但不得收取費用,培訓計劃和培訓證書應當報授權海事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持有舊培訓證書的船員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壹)適任證書持有人申請換證,原則上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二)首次申請適任證書的,可以在申請適任證書的同時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三)未持有適任證書者申請換證,可統壹由實施培訓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進行的過渡性培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執行,至2016年3月36日停止執行。
附錄:1,過渡期適任培訓要求(略)
2、過渡證書補考培訓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