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評價法律顧問的效果?

如何評價法律顧問的效果?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規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保障企業法律顧問依法執業,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進壹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和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指導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工作。

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對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防範風險的法律機制,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章企業法律顧問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顧問,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受聘於企業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內部專業人員。

第八條企業法律顧問執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必須通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全國統壹考試,經考試合格後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的資格管理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條件成熟的,應當委托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組織具體辦理。

第九條企業應當支持員工學習和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

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十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業;

(二)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事前防範法律風險,事中法律控制,事後法律救濟為輔。

第十壹條企業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壹)負責處理企業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事務;

(二)對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企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詢問企業的有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授予的其他權利。

企業拒絕采納前款第(二)項企業法律顧問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出資人合法權益的,所出資企業的子企業法律顧問可以向所出資企業反映,所出資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映。

第十二條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依法履行企業法律顧問職責;

(三)對起草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文書和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四)保守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科學規範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的權限、程序和工作時限,保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專業技術等級制度。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壹級法律顧問、企業二級法律顧問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以配備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協助企業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三章企業總法律顧問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受聘於企業,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負責。

第十七條大型企業設立總法律顧問。

第十八條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秉公辦事,嚴守法紀;

(二)熟悉企業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3)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在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擔任主要負責人滿3年;或受聘擔任企業壹級法律顧問,擔任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

第十九條企業總法律顧問可以向社會招聘。招聘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聘任實行備案制。所出資企業應當將選定的企業總法律顧問按照企業負責人任免程序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被投資企業的子公司將其選聘的企業總法律顧問提交被投資企業備案。

第二十壹條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全面負責企業的法律事務,協調和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

(二)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提出相關法律風險的防範意見;

(三)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四)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五)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六)指導下屬單位的法律事務工作,對下屬單位的法律事務領導提出任免建議;

(七)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四章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指企業設立的承辦企業法律事務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律顧問的執業機構。

第二十三條大型企業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

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起草或參與起草、審核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管理和審查企業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

(四)參與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投融資、擔保、租賃、產權轉讓、招投標、改制、重組、上市等重大經濟活動,辦理相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公證、認證等相關法律事務,做好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負責或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七)提供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八)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參加企業的訴訟、仲裁、行政復議和聽證活動;

(九)負責律師的遴選,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辦理企業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十五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加強與企業財務、審計、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各項監督機制。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支持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依法履行職責,為法律事務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保障。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出資企業法制建設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出資企業依法決策、經營和管理,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立、合並、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等重大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由企業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法律風險,明確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所出資企業涉及涉及出資人重大權益的法律糾紛,應當自法律糾紛發生之日起壹個月內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接受相關法律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壹條所出資企業對其子公司法制建設的監督檢查,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企業應當對在促進企業依法經營、避免或者挽回企業重大經濟損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和企業法律顧問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其所在企業可以報請管理機關暫停其執業或者吊銷其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法律監督機制,經營決策出現重大失誤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應當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有關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企業法律顧問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出資企業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非法幹預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侵犯所出資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和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依法加入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組織,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4年6月6日起施行。

可以加我好友,在線法律咨詢

  • 上一篇:很多案例告訴妳租房漏暖氣誰負責。
  • 下一篇:法庭辯論具體案例介紹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上或準司法機構面前進行的辯論。這是案件審理的必要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訴囚犯,或為他們辯護,或在特定案件中決定適用的法律。法庭辯論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控辯雙方既要遵守壹般的辯論和論證規則,又要遵守許多司法領域特有的技術規則。下面我給妳整理壹下法庭辯論案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庭辯論案例

    問題壹:被告辯稱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