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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實施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促進印刷業發展,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設立印刷企業,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三條印刷企業和個人不得印刷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印刷品。不得印制含有淫穢、迷信或者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印刷品;不得印刷盜版印刷品;不得非法印制證件、文件、證券、商標等。第四條深圳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新聞出版部門)是深圳市印刷業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第五條深圳市印刷行業協會在市新聞出版署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管理。第六條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領《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

《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分為甲、乙、丙三種。

甲類證書的經營範圍為: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B類證書的經營範圍為:包裝裝潢印刷品和除出版物以外的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C類證書的經營範圍為:出版物和裝滿印刷品的包裝以外的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第七條申請《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深圳市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規劃,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固定的生產場所和必要的固定資產,具體標準由市新聞出版部門制定。第八條設立A類證書印刷企業應向市新聞出版部門提出申請。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初審意見,並將申請材料報送廣東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第九條設立B類或C類證件印刷企業應向市新聞出版部門提出申請。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頒發乙類或丙類《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第十條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印刷企業,應向市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提出設立申請。市外商投資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設立條件的申請材料轉送市新聞出版部門。

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依法報上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第十壹條申請從事復印、影印、印刷和名片制作活動,應向所在區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市新聞出版部門統壹制作的《深圳市復印、影印、印刷經營許可證》,並報市新聞出版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取得《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或者《深圳市復印印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憑《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或《深圳市復印、影印及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十三條《深圳市印刷業許可證》和《深圳市復印印刷經營許可證》每兩年審驗壹次,審驗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認證期滿前壹個月,獲證單位或個人必須到原審批部門辦理認證延期手續。第十四條市新聞出版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在印刷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有關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管理規定。第十五條A類證書印刷企業在省外印刷出版物的,須提供申請報告和印刷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並報市新聞出版部門審核。市新聞出版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十六條印刷境外印刷品的企業或個人應向市新聞出版部門提出申請,市新聞出版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十七條委托方與印刷出版物的承印方應當依法簽訂印刷合同。合同的格式文本由市新聞出版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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