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
從14年底開始,英國與普通法並行發展,適用於民事案件。英美法系法語的來源之壹。在14世紀之前,根據英國的普通法體系,訴訟當事人在向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向首席大法官申請以國王名義發出的令狀。令狀規定了訴訟的條件和類型,法官只能在令狀範圍內進行審判。然而,令狀的類型和範圍是有限的,因此許多糾紛往往無法提交普通法法院,因為沒有適當的令狀作為依據。同時,有些訴訟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審理,由於普通法規定的救濟方式的剛性和有限性,也很難得到“公平”的解決。此外,普通法只能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損害賠償或準予恢復原狀,而不能發出執行令來強制執行合同,也不能發出禁令來防止重大違法行為的發生。遇到上述情況,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按照古代習俗,便向國王提出。國王被視為“正義之源”和“正義的化身”,國王本人借機表達自己的“恩寵與仁慈”,所以直接通過王權進行幹預。起初通常委托首席大法官根據國王的“公平正義”原則審理案件;從1349開始,原告被允許直接向大法官申請審判。15年底,進壹步成立衡平法院,負責審理衡平法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則,其判例逐漸形成壹套獨特的衡平法基本原則或規範,如“衡平法絕不允許過失人逍遙法外”、“求助於衡平法的人必須是無辜的”。
與普通法律相比,衡平法的訴訟程序相對簡單,而且沒有陪審團。壹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審理,判決由衡平法院直接執行。違令者以藐視法庭論處,嚴重者可入獄。這樣,在民事案件中就形成了兩種法律、兩種法院、兩種訴訟程序。雖然“衡平法服從法律”,不能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補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有手段幹預普通法院的審判,尤其是強制令和禁止令。如果原告在普通法院起訴被告,被告可以在衡平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這種起訴違反了衡平法規則。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發出禁制令,使原告放棄訴訟,這往往會導致兩個法院的對立。到了19世紀,隨著工商業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矛盾的激化,這種復雜而矛盾的雙軌法律制度顯然已經不能滿足統治的需要。為了簡化司法系統,議會於1873年通過了最高法院審判法,該法於1875年生效。它對英國司法機構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的區分,建立了單壹法院制度,統壹適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並明確規定,在普通法規則和衡平法規則發生沖突或不壹致的情況下,以衡平法規則為準。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自然正義的實現和體現為主要任務。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
雖然衡平法作為不成文法,起初沒有具體的原則,但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或者采取何種救濟措施。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官不斷地將壹些判例總結為先例,形成了壹些基本的公平原則作為審判的指導原則。這些原則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許錯誤存在而無法補救(衡平法不會減輕無法補救的錯誤)。衡平法對人訴訟。衡平法遵循法律。尋求公平的人必須公平行事...> & gt
問題2:什麽是股權?國王任命的法官是衡平法的創始人和執行者。衡平法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壹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自然正義的實現和體現為主要任務。雖然衡平法作為壹種不成文法,起初並沒有具體的原則,但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或者采取何種救濟措施。然而,在司法實踐中,
大法官也不斷地將壹些判例總結為先例,並從中形成壹些基本的衡平原則,這些原則被稱為作為審判指導原則的衡平準則。這些準則主要包括:
1.公平不允許不可補救的錯誤。這壹準則背後的原則是,如果壹項權利由於某些技術缺陷而無法在普通法中執行,衡平法將介入以保護這項權利。它表明,如果權利受到侵犯的壹方不能在普通法上獲得救濟,衡平法院將進行幹預,為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就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轉讓給受托人後,如果受托人主張財產是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財產確實屬於受托人,他是財產的合法所有人,但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上的幹預來實現他的權利。然而,這壹準則並不意味著任何錯誤都可以在衡平法院得到補救。其實,衡平法院準備介入並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指的是那些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執行,衡平法也沒辦法。
2.衡平法對人訴訟。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是針對被告個人的,強迫他實施某些行為或不行為。在用益權制度下,它針對的是受讓人,受讓人擁有土地的合法所有權。後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針對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且針對後來在某些條件下獲得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因此,將某些衡平法上的權利視為財產權也是合理的。因此可以說,壹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物權的特征,涉及被告的財產,所以也是物權。至於信托受益人的權益是人權還是財產權,目前仍有爭議。
3.衡平法遵循法律。當然,衡平法不能違反議會的立法。同時,股權也認可普通法認可的權益,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打敗普通法,而是要補充普通法。重要的是,衡平法不僅承認普通法的權益,也承認壹些普通法不承認的衡平法權益。因此,在信托制度中,股權並不否認財產屬於受托人。如果否定的話,就會與普通法相抵觸,因為在普通法中,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於受托人。相反,股權只要求受托人在此基礎上履行義務。因此,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托人確實是信托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然後,它進壹步指出,受托人有義務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最後,衡平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這壹義務。
4.尋求公平的人必須公平行事。尋求衡平救濟的原告必須準備好對被告采取公平的行動。如果原告不能或不願履行未來義務,法院不會實現原告對被告的權利。同樣,如果為了實現原告的公正,結果會對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麽衡平法就不會幹涉,因為衡平法不能...> & gt
問題3:衡平法簡介14世紀以前,根據英國的普通法體系,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訴訟的壹方必須向首席大法官申請以國王名義發出的令狀。令狀規定了訴訟的條件和類型,法官只能在令狀範圍內進行審判。然而,令狀的類型和範圍是有限的,因此許多糾紛往往無法提交普通法法院,因為沒有適當的令狀作為依據。同時,有些訴訟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審理,由於普通法規定的救濟方式的剛性和有限性,也很難得到“公平”的解決。此外,普通法只能對動產和不動產進行損害賠償或準予恢復原狀,而不能發出執行令來強制執行合同,也不能發出禁令來防止重大違法行為的發生。遇到上述情況,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按照古代習俗,便向國王提出。國王被視為“正義之源”和“正義的化身”,國王本人借機表達自己的“恩寵與仁慈”,所以直接通過王權進行幹預。起初通常委托首席大法官根據國王的“公平正義”原則審理案件;從1349開始,原告被允許直接向大法官申請審判。15年底,進壹步成立衡平法院,負責審理衡平法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則,其判例逐漸形成壹套獨特的衡平法基本原則或規範,如“衡平法絕不允許過失人逍遙法外”、“求助於衡平法的人必須是無辜的”。衡平法,又稱平衡法、公平法、正義法。它是英美法系的壹個分支,其中包括壹些基於公平和正義比普通法更重要這壹理念的規則。因此,在法律訴訟的裁判中,如果法律原則和公平原則之間存在分歧,那麽公平原則應該占上風,法院將據此作出裁決。目前,所有法院都可以適用衡平法和普通法。當衡平法和普通法發生矛盾時,衡平法就是避難所。衡平法與普通法形成的嚴格規則形成對比,其理由是“法律越嚴格,對無辜者的傷害就越大”(summum jus,summa injuria,summa lex,summa crux),這通常意味著如果普通法過於嚴格,約束壹個人就會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如果它不受公平的約束,它將是不公平的,所以公平代表平等。
問題4: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主要區別是什麽?“衡平法”是指平等和正義,這是相對於普通法而言的概念。現代衡平法是指通過衡平法院的審判活動在英國法律中發展起來的壹套判例法規則。由於早期的普通法傳統受制於令狀主義,無法為新形式糾紛的當事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如信托、貸款、保險等,這些都是普通法程序規範中沒有涉及的。因此,大約從14世紀開始,衡平法法官基於“良心”和“正義”的原則發布禁令或特別履行令,給予當事人普通法之外的救濟手段,從而逐漸形成衡平法判例。衡平包含了“衡平即平等”、“衡平註重意思而非形式”、“衡平不允許無法律救濟的違法行為”、“衡平不做徒勞之事”等壹系列原則,凸顯了衡平不拘泥於法律程序的約束,給予當事人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的特性。...
普通法(可以簡單理解為普通人的法律)屬於普通法系,成員主要是英語國家。主要特點是:1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也就是說,比如妳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妳的案件就命名為約翰勞,以後類似案件按約翰勞辦理)。...
問題5:衡平法上的救濟(1)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壹人或多人不要做某壹特定的事或做某壹特定的事:但後壹種指示較少。強制令只能用於執行或保護普通法或衡平法權利。(2)具體履行是向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當事人發出的命令。只有當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時,才能獲得具體履行的順序——例如,如果在普通法訴訟中,勝訴方只能獲得名義上的損害賠償,且該債務屬於連續債務,則需要提起壹系列損害賠償訴訟。此時普通法的教導不足,只有當實際履行的順序能夠實現比損害賠償更完善的救濟時,才能使用實際履行。(3)撤銷是指如果合同存在某種固有的缺陷,合同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法院可以下令廢除它。(4)補正是衡平法上的補正文書,這樣才能正確地體現當事人的權力。不能與普通法和衡平法中的更正文件明顯錯誤的權力混為壹談,因為更正是為了證明當事人真正達成了什麽,文件沒有記載什麽。
問題6:衡平法和普通法的關系是什麽?衡平法是起源於恩格爾M的W系列法律之壹,另壹個Nt: Hunjiao起源於古代英格蘭,r大部分法院受理普通法律案件。因為普通法很重視程序,所以很多人問程序,比如時效是V的時候,但是他們不公平。所以不允許O大法官設立b級的法庭來處理案件@是公平的基礎:推擴包容,公平重公平少形式。以前,普通法和衡平法案件必須由不同的法院處理。對於同壹案件,在普通法中的V之後,原告可以申請由衡平法院處理該案件。沙發Q不方便},盈通判決行為1873-1875,同壹法院可以用普通法和衡平法與R. Equity R{普通法,燒新盾R拯救衡平法
問題7: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是什麽?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另壹種法律。普通法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壹種“補償性”制度,所以當兩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普通法優先於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是指普通法起源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壹種判例法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以判例為基礎,它們的產生依賴於王權。不同的是:65,438+0,普通法的調整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股權調整的對象有限,僅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2.普通法的淵源主要是習慣法;衡平法受羅馬法支配。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而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而靈活。4.救濟方式不同,普通法救濟方式只是損害賠償;衡平法上有許多補救措施。
問題8: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是什麽?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另壹種法律。普通法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壹種“補償性”制度,所以當兩者的規則發生沖突時,普通法優先於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現代意義上的衡平法是指普通法起源中獨立於普通法的另壹種判例法形式。普通法和衡平法都以判例為基礎,它們的產生依賴於王權。不同的是:65,438+0,普通法的調整對象是全方位的,幾乎涉及法律的所有領域;股權調整的對象有限,僅涉及普通法無法調整的私法領域。2.普通法的淵源主要是習慣法;衡平法受羅馬法支配。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而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簡單而靈活。4.救濟方式不同,普通法救濟方式只是損害賠償;衡平法上有許多補救措施。
問題9:什麽是美國平衡法庭?它不是壹個“平衡的法庭”,而是壹個“公平的法庭”。
衡平法院,也叫正義院,也叫良心院。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審判案件。衡平法院不實行陪審團制度,法官單獨進行審判,自由裁量權很大,每個法官的判決也有很大差異。所以有人說,衡平法院的判決是由法官腳的長度決定的。衡平法法官主要根據“衡平法和良心規則”的原則處理案件,然後逐漸開始適用前衡平法法官創造的先例原則。在衡平法院管轄的案件中,大量屬於欺詐案件。
衡平法只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壹種補償。
衡平法院最早出現在中世紀的英國,美國繼承了英國的法律體系。現在英國沒有獨立的衡平法院。
從1848開始,紐約頒布了民事訴訟法,規定衡平法院與普通法院合並。後來其他州也紛紛效仿,但在履行衡平法訴訟職能時,沒有陪審團參與審判。現在美國只有少數幾個州保留了獨立的衡平法院。
問題10:什麽是公平原則?國王任命的法官是衡平法的創始人和執行者。衡平法是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壹些原則和規範,並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時,衡平法的產生也是為了彌補普通法的壹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和普通法壹樣,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經濟下調整財產關系的規範。但是股權的形式更加靈活,在審判中更加註重真實,而不是拘泥於死板的形式。
衡平法以“正義、良心和公平”為基本原則,以自然正義的實現和體現為主要任務。雖然衡平法作為壹種不成文法,起初並沒有具體的原則,但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比如,法官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或者采取何種救濟措施。然而,在司法實踐中,
大法官也不斷地將壹些判例總結為先例,並從中形成壹些基本的衡平原則,這些原則被稱為作為審判指導原則的衡平準則。這些準則主要包括:
1.公平不允許不可補救的錯誤。這壹準則背後的原則是,如果壹項權利由於某些技術缺陷而無法在普通法中執行,衡平法將介入以保護這項權利。它表明,如果權利受到侵犯的壹方不能在普通法上獲得救濟,衡平法院將進行幹預,為他提供救濟。最典型的就是信托:委托人將財產轉讓給受托人後,如果受托人主張財產是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沒有救濟,因為在普通法上,財產確實屬於受托人,他是財產的合法所有人,但受益人可以請求衡平法上的幹預來實現他的權利。然而,這壹準則並不意味著任何錯誤都可以在衡平法院得到補救。其實,衡平法院準備介入並給予救濟的“錯誤”首先指的是那些可以司法強制執行的情形。如果不能強制執行,衡平法也沒辦法。
2.衡平法對人訴訟。最初,衡平法院的命令是針對被告個人的,強迫他實施某些行為或不行為。在用益權制度下,它針對的是受讓人,受讓人擁有土地的合法所有權。後來,衡平法院的命令不僅針對財產的合法所有人,而且針對後來在某些條件下獲得財產的合法所有人。因此,將某些衡平法上的權利視為財產權也是合理的。因此可以說,壹些衡平法權益也具有物權的特征,涉及被告的財產,所以也是物權。至於信托受益人的權益是人權還是財產權,目前仍有爭議。
3.衡平法遵循法律。當然,衡平法不能違反議會的立法。同時,股權也認可普通法認可的權益,不能拒絕。衡平法不是要打敗普通法,而是要補充普通法。重要的是,衡平法不僅承認普通法的權益,也承認壹些普通法不承認的衡平法權益。因此,在信托制度中,股權並不否認財產屬於受托人。如果否定的話,就會與普通法相抵觸,因為在普通法中,信托財產的法定所有權確實屬於受托人。相反,股權只要求受托人在此基礎上履行義務。因此,衡平法院首先承認受托人確實是信托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然後,它進壹步指出,受托人有義務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和處分這些財產。最後,衡平法院要求受托人履行這壹義務。
4.尋求公平的人必須公平行事。尋求衡平救濟的原告必須準備好對被告采取公平的行動。如果原告不能或不願履行未來義務,法院不會實現原告對被告的權利。同樣,如果為了實現原告的公正,結果會對被告造成更大的不公正,那麽衡平法>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