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法是否適用於國有企業的采購,是我國在制定政府采購法時面臨的壹個重要問題。從世界範圍來看,由於國有企業采購資金的公共性,發達國家的政府采購法和國際政府采購立法都將國有企業作為政府采購的主體,國有企業的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程序進行;出於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壓力,壹些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將國有企業的采購納入政府采購法的範圍。但就我國而言,是否將國有企業采購納入《政府采購法》的適用範圍,取決於我國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及其改革目標和趨勢的具體分析。西方企業法學理論壹般將國有企業分為兩類:壹類是私法上的國有企業,壹類是公法上的國有企業。私法上的國有企業是指國家控股的商業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設立和經營的企業,政府作為股東依照《公司法》參與其決策和經營。這類企業在法律地位和治理機制上與普通民營企業並無區別。與私法上的國有企業不同,公法上的國有企業也從事某壹領域的經營活動,但同時承擔著管理相關領域的壹些公共職能,其企業決策往往直接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這類國有企業主要集中在郵政、鐵路等公共事業和其他市場機制難以或無法發揮作用的領域。國有企業的公法雙重職能決定了盈利不是其主要目標。資本主義國家的國有企業主要集中在公法領域,私法領域的國有企業數量極其有限。我國缺乏劃分公法和私法的傳統,但借鑒西方的分類,我國的國有企業也基本可以分為兩類:壹是競爭性國有企業,即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參與市場競爭、以盈利為目的的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重要的商事主體和活躍力量。二是非競爭性國有企業,主要包括供電、供水、城市交通等公益性企業;航空航天、軍工等關系國防和國計民生的國有企業;從事大型項目開發、進出口信貸和擔保等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決定了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與資本主義國家相比,我國國有企業無論從總規模還是結構比例來看,都主要是競爭性國有企業。基於上述對我國國有企業性質和結構的分析,我們認為,雖然政府采購制度在保護國有資產和預防腐敗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我國政府采購法不應僅以采購資金來源為標準,應普遍將所有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法的適用範圍,而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區別對待。中國的非競爭性國有企業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同時,還要承擔大量的政府職能,其運營不應該也不可能完全在市場機制下進行。這些企業與政府的密切關系可能導致政府對其采購行為的不當幹預。因此,應將它們的采購納入政府采購法的範圍,從而借助政府采購程序實現采購效率。在國際上,西方發達國家政府采購法規所管轄的國有企業主要是指這些企業。對於競爭性國有企業,雖然財政資金在其采購資金中占有重要比重,但筆者認為其采購行為不應受到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制。原因是:第壹,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後,競爭性國有企業成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雖然國家仍然是企業資產的最終所有者,但計劃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臍帶已經被割斷。這類國企與私企相比,除了資本構成不同外,與私企並無區別。他們和其他市場主體壹起參與市場競爭,他們的命運完全取決於他們在市場競爭中的表現。面對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壓力,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自然會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企業作為其經營活動的壹部分,在采購時必然會從成本和收益的計算中做出明智的商業判斷,從而實現采購行為的合理化,因此不需要法律的關註。其次,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成熟和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的不斷推進,國有企業資本將呈現多元化趨勢。除了原有的國家財政投資外,商業貸款、民間資本甚至外資也會逐漸進入國有企業,成為其資本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種條件下,政府采購制度在節約財政資金方面的作用將會極其微弱。最後,隨著中國、美國和中歐關於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的順利結束,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進程明顯加快。雖然《政府采購協議》只是世貿組織的壹個諸邊協議,但簽署《政府采購協議》並不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必然要求。然而,國際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告訴我們,政府采購市場向其他世貿組織成員平等開放是遲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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