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時限是多久?
立案期限為七日,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向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並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二、法律依據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第壹百七十六條申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壹百七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向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並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第壹百七十八條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答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並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八十壹條對於經過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參與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壹百八十二條案件變更管轄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機關共同偵查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孳息和文件應當隨案移交。
立案期限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壹般應在七日內辦結。需要註意的是,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不符合立案標準的,不予立案偵查。此外,立案後應當向當事人家屬書面報告立案情況和當前訴訟案件辦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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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