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避是國際私法中壹項古老的制度,又稱“欺詐規避”或“欺詐性地建立連接點”。它是指在涉外民事領域中,當事人故意制造壹種聯系因素,以規避應當適用的法律,從而適用對自己有利的另壹國法律的行為。
法律規避了這壹制度,這壹制度是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裁決博弗裏蒙特公主離婚案時建立的。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學者們普遍認為法律規避有幾個要件:(1)主觀上講,當事人必須是故意規避某項法律,即當事人有規避某項法律適用的故意;(2)從規避的對象看,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應當適用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3)在行為方面,當事人規避法律是通過變更或制造連接點來實現的,如變更國籍、住所、行為地、事物所在地等。(4)從客觀結果看,達到了規避法律的目的。
二、各國法律規避制度的立法比較
法律規避的效力壹直存在較大爭議,各國立法是否明確規定法律規避制度也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存在尖銳對立。
理論上,歐洲大陸國家的學者普遍認為法律規避是壹種欺騙。根據“欺詐使壹切無效”的原則,在法律規避的情況下,應當排除當事人想要適用的法律,而適用應當適用的法律。但法律規避的對象是僅指國內強制性法律還是包括國外強制性法律,各國的具體情況是不壹樣的。壹般來說,所有規避國內法的行為都是無效的,即壹般認為法律規避是無效的。這是因為禁止規避法律的制度本身就是在捍衛國內法的尊嚴,只是對規避外國法律的態度不同而已。
大陸法系國家的這些理論都體現在立法中。比如瑞士民事關系法1891規定:“禁止通過在國外締結婚姻來規避瑞士婚姻法。”前南斯拉夫法律沖突法第5條規定:“如適用本法或其他適用於聯邦法律的外國法律以避免南斯拉夫法律的適用,則不得適用此種外國法律。”再如,1972《塞內加爾家庭法》第851條規定:“當事人利用沖突規則故意使塞內加爾法律不適用時,塞內加爾法律應取代適用的外國法律。”其他國家的壹些學者認為,法律規避既包括實體法,也包括沖突法。例如,匈牙利立法確認了這壹主張。《匈牙利國際私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為了逃避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則,人為地或者虛假地形成涉外因素與某壹外國法律相聯系,因此不應當適用該外國法律,而應當適用根據匈牙利法律應當適用的法律。”其中,“匈牙利法”是指“匈牙利沖突法”。在法國,這種法律規避制度的起源是立法上沒有關於法律規避的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嚴格遵循法律規避無效的原則,越來越重視對規避外國法律的制裁。
相反,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壹般不承認法律規避問題。有學者認為,既然雙邊沖突規範賦予了當事人選擇法律的可能性,那麽當當事人選擇某壹國的法律以達到自己的目的時,就不應該責怪當事人。在立法上,幾乎沒有關於法律規避制度的規定。只有美國統壹各州法律委員會全國會議在1912起草了壹部防止逃避婚姻的法律,即關於在另壹個州或另壹個國家結婚以逃避居住國法律的法律,但這只是壹部草案。在司法實踐中,英美法院壹般通過解釋沖突規範等其他方法排除外國法的適用。
三、法律規避制度的價值分析
(壹)法律規避制度的存在價值
法律規避是國際私法領域的壹項古老制度,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規避行為無效”已經成為國際私法的壹項基本原則。這個制度有它存在的價值。
首先,法律規避無效制度有利於保護國內法律秩序,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大陸法系學者提出法律規避無效的主要原因是“欺詐使壹切無效”法國學者亨利?亨利·巴蒂福(Henri Batiffol)曾明確指出:“合法的目的不能使非法的行為合法,目的也不能證明手段是正當的。但是,非法目的使本質上合法的行為無效。”這裏的“非法目的”也指當事人主觀上的欺詐意圖。即當事人為了逃避適用法律,故意改變或者制造連接點。當事人的這種欺詐行為使得法律關系處於混亂狀態。如果允許法律規避,不僅不利於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而且國內法的權威也將消失。
其次,法律規避和無效制度作為沖突法中的彈性制度,有利於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等價值追求。沖突法發展至今,解決法律沖突不再局限於剛性的雙邊規則,而是越來越傾向於開放的、靈活的、彈性的規則體系。在價值追求上,實質正義取代了形式正義,成為價值追求的終極目標。法律規避無效制度首先需要法官主觀判斷當事人是否有欺詐意圖,這是壹個非常靈活的制度。在功能上,它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壹樣,是排除外國法律適用的手段,從而維護國內強制性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理論上,更有利於沖突法實體正義的實現。
(二)法律規避制度的缺陷
如前所述,法律規避制度有其存在的基礎,但在理論基礎和實踐中也存在諸多問題。
1,理論缺陷
首先,從法律規避的產生來看,需要維護落後的法律制度。國際私法對法律規避的研究始於1878年法國博蒙特公主離婚案。案例是法國的博弗裏蒙特公主因為法國禁止離婚而改變國籍,歸化為德國人。在德國獲得離婚判決後,她嫁給了羅馬尼亞王子,婚後回到法國定居。法國王子向法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離婚和再婚無效。法國法院認為,鮑弗裏蒙特的行為是對法國法律不允許離婚的規定的規避,因而構成法律規避,故判決鮑弗裏蒙特在德國的離婚和再婚無效。從本案來看,法律規避無效制度源於涉外離婚案件,屬於狹義的民事關系範疇。而且它出現的根本原因是法國法院想維護自己落後的法律制度,即不允許自由離婚的制度。
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法律必然會改變。如今,涉外民事關系領域的立法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像禁止離婚這樣的法律已經被各個國家廢除。在狹隘的涉外民事關系領域,法律規避的可能性越來越小,涉外民事關系領域法律規避的條件也越來越少。有必要在涉外民事關系這壹狹窄領域探討法律規避制度的存在。
其次,從法律規避的理論基礎來看,欺詐是否使壹切無效?大陸法系學者關於法律規避理論的理論基礎是壹句古羅馬諺語,“欺詐使壹切無效。”持法律規避無效論的學者也認同當事人的主觀欺詐是法律規避的構成要件之壹。所以,判斷壹個行為是否屬於法律規避,首先要判斷當事人的主觀故意。這涉及到對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侵犯,對當事人意思的判斷不能保證完全可靠。畢竟不是所有左右案的當事人都有像寶富萊蒙公主那樣明顯的逃避法律的意圖。另外,當事人的客觀行為並不違法。正如德國的韋希特等人所說,既然沖突規範承認國內法和外國法都可以適用,那麽中國人為了建立壹種根據國內實體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或法律關系,而在壹個允許這種法律關系的國家設立連接點,並不違法。僅以當事人內心意思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行為的性質,違背了客觀責任這壹最基本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