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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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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的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作為訴訟參與人參加刑事訴訟,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律師。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辯護活動中的壹個根本性問題,它不僅決定了律師的辯護職責和任務,而且制約著律師辯護的性質和辯護律師的身份。鑒於此,本文只談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壹、當前律師在中國的法律地位

所謂身份,是指壹個人或壹個群體在社會關系中的地位。法律地位是法律關系中的地位。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就是辯護律師依照刑事訴訟法享有和履行的權利和義務。目前,我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處於以下三種地位:

(1)獨立地位。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獨立地位表現為: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見的影響。犯罪嫌疑人不如實陳述案情的,也可以拒絕為其辯護。辯護律師既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司法機關的陪襯。在訴訟中,辯護律師和被告人都是辯護方,依法履行辯護職能,與指控職能和審判職能交織,促進刑事訴訟。

(2)依賴狀態。辯護律師的從屬地位是指其依附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律師根據被告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履行辯護職責。即使是人民法院為被告人參加刑事訴訟指定的辯護律師,壹般也要經過法院認可。被告人因案件原因拒絕委托律師為其辯護,並有真實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更換其他律師為其辯護。律師在辯護活動中不能做任何不利於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事情,否則就是失職。第二,如果被告人認為辯護律師形同虛設,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有權拒絕律師繼續為他辯護,律師不能參與刑事訴訟,根本沒有獨立性可言。第三,上訴權也是被告的專屬權利。律師只能幫助被告行使上訴權,沒有獨立上訴權。律師的整個辯護活動就是幫助被告人行使辯護權,這就決定了辯護律師對被告人有壹定的依賴性。

(3)特權地位。在法律規定的辯護人中,律師是最重要、最有能力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與其他辯護人相比,辯護律師的特權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方面,律師是經過嚴格考試並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專業法律工作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熟悉辯護業務。同時,律師必須遵守嚴格的執業紀律,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才能從整體上順利完成辯護業務。另壹方面,法律賦予律師比其他辯護人更多的權利,如依法履行職責時得到保障的權利、查閱案卷的權利、會見交流的權利、調查取證的權利、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的權利、取得司法文書的權利、出示證據的權利、詢問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等。其中,調查取證權是辯護律師特有的權利,是其他辯護人所不能享有的。此外,律師的辯護權與其他辯護人相比,受到的限制很少。比如,辯護律師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就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許可,才能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二是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沒有得到鞏固。

雖然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處於三個較高的法律地位,但他們在刑事訴訟中仍然遇到許多問題、障礙和困難,特別是他們的獨立和特權法律地位沒有得到鞏固,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難以滿足。《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受委托的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院三部壹委規定”)第11條⑤但在實踐中,律師要在非秘密案件中會見犯罪嫌疑人,幾乎都要經過批準或變相批準。即使形式上不需要審批,辦案機關沒有安排也不會開會。事實上,律師是不可能直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目前這個問題在全國範圍內還沒有真正解決。律師會議到處受阻。而“涉及國家秘密”成為阻止律師會見的常見借口,“秘密”的界限無法界定。除此之外,律師會見也很難,比如被限制時間和次數、限制訊問內容、禁止錄音或允許錄音、不允許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上簽字等。至於在會場安裝錄音錄像設備,暗中監控的現象,更是屢見不鮮。律師會見難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律限制律師會見,而是個別辦案人員或監獄工作人員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或者明知有法律規定,但出於對律師辯護制度的誤解或排斥而故意刁難。

(2)難以獲得擔保人。律師提前介入後,相當壹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要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雖然各地律師很難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但成功的案例寥寥無幾。《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案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或者審結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律師有權請求撤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或者請求變更為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兩院三部壹委《條例》第二十條也規定,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給予是否同意的答復”。但是,當律師提出這些要求時,絕大多數情況是:沒有結果,沒有答復。即使有了回函,很多辦案機關也不願意接受擔保人的擔保,只接受保證金擔保,收取的保證金高得驚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根本負擔不起。辯護律師難以獲得擔保人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規定不明確,缺乏硬性標準;辦案機關擔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後逃跑,不願承擔責任的;個別辦案機關在取保候審問題上進行金錢交易;個別辦案機關和偵查人員對取保候審存在誤解,認為只要取保候審,壹般不會再次收監,只要有可能被判處實刑,就不會取保候審。

(3)維權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對辯護律師單獨作出規定:辯護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證人串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不同的是,從事非法取證的偵查人員只由自己壹方處理,不能由律師查處。但律師非法取證是由對方公安、檢察機關調查,而不是自己的行業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新刑法第306條還專門規定了律師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這在各國立法中是絕無僅有的。在該條規定中,“誘導”證人改變證言罪最容易觸犯,也最難界定,偵查、公訴機關最關註、最感興趣。有數據顯示,自1997新刑法頒布以來,已有100多名律師被以新刑法第306條“律師偽證罪”的名義追究刑事責任。有的律師在法庭上與檢察官對峙,轉眼間就成了法庭上檢察官命令的階下囚。想象壹下,有兩個對立的對手,其中壹方掌握著奪取另壹方自由的權利。這種對抗不僅讓人覺得好笑,甚至讓人覺得害怕。正是因為不敢想或者不想看到這種隨時可能降臨的災難,所以越來越多的律師,甚至壹些以刑事辯護著稱的律師,對刑事案件敬而遠之,敬而遠之。

第三,鞏固辯護律師法律地位的構想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存在會見難、取保候審難、維權難三大困境,最終導致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率下降。據統計,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從刑訴法修改前的1996年的40%下降到2001年的30%。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不鞏固,導致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率下降,這對國家法治的外在形象和實際進程是壹種長期的傷害。就個案而言,不利於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總體上不利於國家法治的完善和人權的保障。因此,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三項措施來鞏固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1)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充分認識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尊重辯護律師,鼓勵和支持辯護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因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尊重律師,尊重和保障律師權利,從根本上是尊重自己,尊重法治。如果把法治社會看成是由立法、執法、司法三大支柱支撐的建築,生活在其中的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是其結構理念,那麽司法的三維支柱就是由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組成的。三個維度中任何壹個維度的衰弱、萎縮甚至缺失,都會讓這個支柱結構失衡、脆弱。司法支柱壹旦失衡或脆弱,整個法治大廈都將岌岌可危。法官、檢察官、律師,乃至壹切以應用和研究法律為職業的群體(有學者稱之為“同體法”),都有賴於法治的繁榮和發展,這與“壹榮俱榮,壹損俱損”密切相關。所以法官、檢察官、律師應該相互尊重,因為我們都有壹個崇高的追求和神聖的事業——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

(2)及時修改相關法律。盡快修改相關法律,鞏固辯護律師的法律地位,至少要盡快做出相關的立法和司法解釋。完善辯護律師會見障礙的有效消除機制,保障辯護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特別是直接到監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得擔保人的問題上,應該有相應的保障措施。明確規定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時,辦案機關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答復,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經濟特別困難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其提供擔保人擔保。我們應當高度重視對律師執業的保護。應借鑒英國、德國、法國、盧森堡、日本等世界許多國家的做法,在立法上確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⑦,修改或廢除新刑法第306條律師“誘導”證人改變證言罪,從法律上消除辯護律師的執業風險,讓辯護律師減輕思想負擔,大膽履行職責,提出辯護意見,從而對其進行保護。

(3)不斷完善司法制度。黨的十大報告提出:“要按照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體制,進壹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運行高效的司法體制。”因此,要積極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司法制度,將壹些影響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職能的管理權劃給辯護律師的父母,即司法行政機關,確保辯護律師充分行使合法權利。比如,參照司法行政機關統壹行使管理監獄、勞教場所的職權的法律規定,將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職權劃給司法行政機關統壹行使,並依法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制機關進行限制,保證辯護律師可以直接到監獄行使會見權,依法取保候審。借鑒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監獄刑事案件偵查權和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規定,將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的偵查權和采取強制措施權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確保辯護律師不被任意逮捕和羈押,提高律師積極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有效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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