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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調解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壹、調解的適用範圍

訴訟調解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說服糾紛當事人,促使其通過自願協商就民事糾紛達成協議的活動,也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壹。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壹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55條和民事訴訟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4]《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調解適用於除六類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這六類案件分別是: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婚姻和身份關系確認案件、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民事案件。

1,特殊程序案件

特別程序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對非民事權益沖突案件的審理程序。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的民事權益沖突,而是確認某壹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或能否行使某種權利。[5]例如,選民資格的情況是確認公民是否享有政治權利;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形,是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從事某種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或者資格。因此,調解不適用於此類案件。

2、監督程序案件

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督促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因為監督程序是壹種非訴訟程序,不需要審判,當事人沒有正當對抗,無法適用調解。

3.宣傳催款程序案例。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壹定期限內,以公告的方式告知並督促不明確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程序。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權利解除的判決。公示催告程序是壹種非訴訟程序,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起訴,而是基於當事人的申請。本案沒有明確的對應方,不適用調解。

4.破產案件和債務償還程序

破產還債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終結債權債務關系的訴訟程序。主要包括破產申請與受理、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三個階段。破產還債程序中的和解不同於壹般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這壹法律行為涉及債權人會議和債務人協議,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所以不適用調解。

5、婚姻、身份確認案件

婚姻和身份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影響很大,涉及到當事人的配偶、監護、繼承等人身和財產權益,以及當事人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調整這兩類關系的法律規範大多是強制性規範。所以不適用調解。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指的婚姻關系確認案件不是指婚姻糾紛案件,而是指確認婚姻關系效力的案件。比如無效婚姻。確認身份關系的案件不是指贍養、扶養、撫養、收養、繼承糾紛案件,主要是指親屬關系和特定身份關系的案件。如血緣關系、配偶關系等。

6.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

司法解釋和立法是壹樣的。由於技術所限,無法通過列舉的方式窮盡社會生活的所有類型,難免會出現紕漏。利用這壹壹般條款來彌補技術上的不足是很常見的。調解內容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案件,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但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的案件,如果轉為給付之訴,也可以進行調解。合同被確認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的,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結果涉及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賠償的,也可以進行調解。此外,執行程序中不適用法院調解,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沒有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改變生效判決確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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