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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外送達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送達方式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了送達方式,具體送達方式如下: (壹)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付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可以交給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送達壹方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況下,不能交給既是壹方成年家屬又是另壹方的人領取);受送達人指定收貨人的,可以交給收貨人簽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時送達受送達人和訴訟代理人。向上述受送達人以外的人送達的,視為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將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達被送達人或者有資格受送達人時,被送達人或者有資格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地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是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的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留置送達過程中,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人民法院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並將受送達人拒收的理由和送達日期記在送達回證上,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產生送達的法律後果。(3)委托送達是指被告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委托其他法院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應當是人民法院難以直接送達的;委托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不能委托其他機構或組織。程序上,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上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受委托法院將有關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視為受委托法院已經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四)郵寄送達,是指被訴人民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通過郵局掛號郵寄送達受送達人的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符,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五)轉交送達,是指被訴人民法院根據受送達人的相關信息,將有關機關、單位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適用轉送送達的情形有三種:壹是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送;二是被送達人被收監,通過其所在監獄或勞改單位轉送;第三,受送達人已經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移交。負責移送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告送達,是指上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的情況下,公告應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公告經過壹定時間後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事實上,公告送達是壹種推定送達,即受送達人在公告後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根據法律規定視為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達通知時,應當在案卷中記載送達理由和送達過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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